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 當局並以行政手段在其他處所引入使用「疫苗通行證」,包括學校、大學、接受政府資助的處所如青年中心,以及公營機構辦公室。 至於公眾地方的群組聚集上限,將由四人收緊至二人。 當局也首次把聚令擴至適用於私人處所,禁止兩個以上家庭在私人處所進行跨家庭聚會。 針對不遵守強制檢測的人士,當局提高罰則,凡違反強制檢測命令或圍封強檢時的強制檢測,定額罰款由5,000元倍增至10,000元。 林鄭月娥表示,政府會修訂《僱傭條例》,避免抗疫工作引致勞資糾紛。
      www.news.gov.hk/chi/2022/02/20220208/20220208_163312_798.html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0年12月9日 · 限聚令12.10至23日新規定一覽!. 599C599F等規例延長至2021年3月. 香港財經時報 2020/12/09 13:30. 圖片: 路透社. 【限聚令收緊政府公布公眾地方限制聚集收緊至2人口罩令繼續最新取消本地團30人豁免及宗教活動豁免股東會婚禮限20人。. 食肆要用 ...

  3. 2022年10月18日 · 限聚令周四起放寬至12人. 2022年10月18日. 政府今日公布周四起適度放寬 社交距離措施 ,在公眾地方群組聚集人數上限增加至12人。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修訂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在公眾地方群組聚集人數上限由四人增至12人,有關修訂會按先訂立、後審議程序由立法會審議,周四起生效,以配合早前政府公布將適度放寬社交距離措施的生效周期。 政府指,香港新冠疫情自9月初的高峰回落後尚算平穩。 近日新增個案數字雖然未有進一步回落,每日徘徊5,000多宗,並因為傳播力可能更強的新變異病毒株出現而近日稍為有所回升,但整體入院、重症和死亡數字仍然處於相對平穩水平,公營醫療系統仍能在應付新冠入院個案的同時維持大部分正常服務。

  4. 食物及衞生局發言人表示:「有賴全港市民的努力疫情在過去一個月逐漸緩和政府會在疫情受控的前提下按最新疫情發展及風險評估逐步有條件地放寬社交距離措施以重啟社交及經濟活動最新指示及指明下的規定及限制就第599F章的規定及限制見附件一詳情如下餐飲業務. ———— (一)餐飲業務負責人如採取一系列防感染措施,包括下列兩項新增措施,該餐飲處所將屬類別A。 兩項新增措施如下: 措施(a):確保使用者在進入處所前利用手機掃描「安心出行」場所二維碼,或登記有關人士的姓名、聯絡電話及到訪處所的日期及時間,並保留記錄31天;及.

  5. 2021年7月21日 · 為了更清晰地列明有關規定,並確保參與性質類同活動時所需要遵從的規定更為一致,政府將引入『活動場所』作為新一類表列處所,讓會議、論壇、研討會、展覽、典禮及慶祝活動等指明活動(包括婚禮及若干商務會議)能在採取相關防控感染措施下進行。 我們相信有關安排能在盡量減低公共衞生風險的同時,讓活動組織者更能掌握適用於有關活動的限制及規定,從而在疫情穩定的期間繼續有序地恢復社交及經濟活動。 「如香港能盡快提高疫苗接種率,以達致羣體免疫所需水平,將有望進一步放寬社交距離措施,讓香港早日回復常態。 雖然政府已採購足夠劑量的科興和復必泰疫苗供全港市民接種,但全球的疫苗供應持續緊張,藥廠現時供港的貨量十分不穩定,甚至有可能出現短缺的情況。 因此,市民不應再持觀望態度,應把握時間趕緊接種,盡早得到疫苗的保護。

  6. 2021年6月21日 · 政府公布周四起調整部分 社交距離措施 ,包括放寬一些 聚集活動 的參與人數上限,若三分之二出席人士已接種第一劑新冠疫苗,上限更可放寬至場地可容納人數100%。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在記者會上宣布,將放寬宗教聚會、婚禮和股東大會等活動的聚集人數上限。 她指出,考慮到參與有關活動的人士須佩戴口罩,遂按「疫苗氣泡」放寬限制。 在不改變現狀,即不論出席活動者有否接種疫苗的情況下,宗教聚會人數上限會由處所可容納人數30%放寬至50%,至於不供應飲食的婚禮、股東周年大會或特別股東大會,參與或出席人數上限將由20人放寬至場地可容納人數50%。 在出席上述活動人士當中,如三分之二已接種第一劑新冠疫苗,相關活動場地可容納人數上限將放寬至100%。

  7. 2022年2月8日 · 政府宣布收緊社交距離措施表列處所範圍擴至涵蓋宗教場所商場超級市場街市理髮店等其中宗教場所理髮店周四起須關閉限聚令收緊至兩人私人處所禁止兩家庭以上聚會

  8. 2022年1月5日 · 政府將收緊社交距離措施至第三及第四波疫情時的最嚴厲水平以全力遏制市面人流社交活動和人羣聚集務求減少一切不必要的外出及活動從而阻止病毒在社區傳播有關措施適用於所有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規管的餐飲業務和表列處所具體措施詳情見附件一包括: (一)餐飲業務. (1)每天下午六時起至翌日上午四時五十九分,除特定處所(見附件三)外,餐飲業務負責人須停止售賣或供應供在有關業務的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或飲品;及如該業務在某處所(或某處所的部分範圍)售賣或供應食物或飲品,供在該處所內進食或飲用,餐飲業務負責人須關閉該處所或該範圍(視乎屬何種情況而定)。 受影響處所將可繼續以外賣及外送方式售賣或供應食物及/或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