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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辭 呈 職XXX自民國八十年二月十日進公司以來,夙夜憂慮、庶竭駑鈍,恐付託不效,未敢怠忽。期間承蒙各級長官愛護並不吝指正,感激不盡。惟囿於個人健康及家庭因素,考量能力有限,恐影響公司業務推展,非職所願。

  2. ()所稱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指機關長官退休)、卸任調職辭職免職撤職去職解職或死亡時其所進用之機要人員應由原任之機關長官或其代理人於同時將該機要人員免職機關長官停職或休職時由其代理人視業務需要

  3. 2007年12月30日 · 去年的八月...我來辭修註冊的第一天...起了個大早...和我媽一起坐著漫長的公車...從敦化南路一直到溪東路...從台北市到台北縣...中間過程經過迷路找不到轉車的站牌到直接做小黃到辭修...一點一滴都讓我覺得...辭修是什麼地方啊?為什麼我會來到這裡?辭修好遠喔......適合嗎? 到了辭修高中的路口...看著遠方那紅紅的大門...心裡抱持著期待和緊張的心情...我和我媽...要進去了... 一踏進去...放眼望去...第一個感覺...好多樹喔...綠綠的...好大自然...當時裡面的人不多...但都是學生要來註冊...

  4. 地方制度法教室停職與解職案件解析.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筆者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曾處理台北縣政府函詢有關鄉鎮市長適用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二條與第五十七條規定等相關疑義時,做過如下之說明:. 按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 ...

  5.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公務人員俸給之起敘 (敘薪、換敘、核敘、降敘、晉敘)等相關規定. 主要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 (一)初任各官等職務人員,其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6Ⅰ) (1)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級。 (2)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七職等本俸一級;先以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者,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級。 (3)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初任薦任職務時,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先以委任第五職等任用者,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4)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6. 構成映襯辭格的外在形式對比烘托各有不同: (一)「對比」的形式:「對比」(contrast)是比較通俗易解的說法,包含「對襯」和「雙襯」兩個次元類型,張春榮教授對此有詳細說明:「以敘事句(S+V+O)為例:

  7. May 20th, 2008.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免予計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至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該局指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又依同法第4條規定,所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 依據財政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第861914402號函釋,屬死亡員工遺族之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