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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4月7日 · 浸會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涉於2019年8月在深水埗鴨寮街購買10支雷射筆後被警方截查時逃跑並於驗傷期間前重設手機方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拒捕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兩罪罪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脫7日於區域法院被判監9個月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是在到達醫院後在沒有警察的情況下重設手機可見被告明顯是為了阻止警方調查並非一時緊張並且在有預謀下取走電話卡。 代表律師求情時指,被告方仲賢(22歲,學生)已獲2間海外大學取錄,其中1間更願意提供獎學金。 代表律師指案中所指拒捕程度輕微,望可判罰款。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代表律師被告已被還押8個星期,已受到重大教訓,緩刑並非不合適。

  2. 2022年4月8日 · 被告方仲賢23歲原被控管有攻擊武器抗拒警務人員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3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攜有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同日在桂林街135號地下外抗拒一名警署警長及在警員檢取其手機為證物前重新設置該手機經審訊後他被裁定管有攻擊武器罪名不成立後兩罪則成立。 重設手機 影響舉證. 辯方昨求情指,被告獲兩間海外大學錄取,將會在今年9月開學。 本案所涉之抗警是同類案中最輕微,可以罰款處理。 至於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方面,被告罪成至今還押約8周,已得到重大教訓,要求法庭考慮判以緩刑。 法官判刑指,法庭早前已表明不接納被告買雷射筆觀星的說法,並判定該些雷射筆是準備在示威時使用。

  3. 2022年2月9日 · 被告方仲賢23歲學生否認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0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並在桂林街便利店外抗拒警署警長方另否認在當日作出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即在警員檢取手提電話作為證物前把電話重新設置方仲賢被裁定藏有攻擊性武器罪脫但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須還柙候判。 (盧翊銘攝) 藍光鐳射筆不適合觀星用. 雖然方辯稱鐳射筆作用觀星之用,但法官游德康指方非觀星學會會員,警方亦未有在其家中搜出觀星書,而且涉案鐳射筆發出的是藍光,不適合作觀星用途,觀星也毋須使用如此大功率的鐳射筆,他並不信納方觀星一說。 難判斷方會如何使用鐳射筆.

  4. 2022年2月9日 · 浸大前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前年8月涉嫌在深水埗鴨寮街購買10支雷射筆遭警員截停時掙扎逃跑其後在醫院驗傷時將手提電話重置方仲賢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拒捕和妨礙司法公正3罪受審法官游德康今早於區域法院裁決指方仲賢購買10支雷射筆非常讓人懷疑惟現場既非示威場合筆中又沒有放入電池故難定奪雷射筆實際用途游官裁定方仲賢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但警員有合理基礎去懷疑和截停方仲賢,而方卻逃跑及明顯用力掙扎抗拒警員,而電話重設時,方仲賢為唯一可能接觸到電話的人,故游官裁定其拒捕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游官押後判刑至下月3日,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方仲賢須還柙看管。 游官拒絕接納方仲賢購買雷射筆用以觀星,方既非任何觀星會會員,亦無相關書籍,涉案藍色雷射筆亦不宜觀星,功率也太高。

  5. 2022年4月7日 · 浸會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涉在鴨寮街購買大批雷射筆遇警截查時逃跑並在警方檢取證物前重設手機他早前被裁定抗拒警務人員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7日)在區院被判入獄9個月。...

  6. 2020年12月8日 · 浸會大學學生會署理會長方仲賢涉去年在深水埗購買鐳射筆時遭警員拘捕後獲釋事隔1年後方被警方上門拘捕正式落案起訴方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妨礙司法公正罪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方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轉介區域法院審訊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再訊以待轉介文件。 被告獲准以現金1萬元保釋,期間須守宵禁令及不得騷擾證人。 被告方仲賢(22歲),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1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1項妨礙司法公正罪。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8月6號在深水埗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0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及抗拒警長52338;以及在偵緝警員8702檢取被告手提電話前,被告重設手提電話。

  7. 2022年2月9日 · 23歲被告方仲賢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鴨寮街和桂林街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於同日在桂林街135號便利店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52338林發建及同日在偵緝警員8702檢取其手提電話為證物前將它重新設置根據香港法例妨礙司法公正的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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