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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7月9日 · 1. 西貢區區議員方國珊被指20多年前與女地主發展村屋項目惟最終爛尾」,原建6間村屋最後僅建得兩屋女地主的後人更指該項目疑涉套丁」,要求方交還土地及賠償案件早前在高等法院聆訊法官今9日下判辭認為建屋前涉有男丁向地政總署作虛假聲明認為該村屋發展計劃屬非法故裁定方所定的協議無效涉案土地和已興建的村屋交還女地主的後人方同時亦要賠償逾82萬元。 方國珊出庭自辯,被原告律師追問發展項目涉買丁權,方在法官解釋可能涉刑事程序後拒回答。 (朱棨新攝) + 3. 原告何淑明已身故,由她的孫兒關雄盛以遺產執行人身份代表,本案涉21名被告,除方國珊外,並包括一間和方有關連的公司,另外18名被告均曾經或現時持有該地的人士;地政總署署長亦在被告之列,由律政司代表應訊。

  2. 2023年8月30日 · 獨媒報導西貢區區議員方國珊涉二十多年前與地主發展套丁項目惟涉爛尾套丁」,被地主入稟追討相關業權及賠償方國珊於2019年被裁定敗訴並因沒有支付欠款再遭地主入稟要求頒令方國珊破產她終繳付款項。 方其後就丁屋案的裁決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今(30日)頒下判詞,駁回方的上訴,並頒令她需要支付原告方的訟費。 上訴庭指,若允許方反申索,會使她從其錯誤行為中受益,違反法律中不應自相矛盾的原則。 上訴庭:方為非法計劃發起人,須意識到其他涉案人作虛假聲明. 方國珊早前遭已故何淑明的孫兒兼遺產執行人關雄盛入稟,追討相關業權及賠償。

  3. 2019年7月9日 · 西貢區區議員方國珊與家人早年被捲入套丁風波涉案西貢土地登記地主不滿發展工程涉違法套丁遂於早年入稟向當年經營地產商田宅行的方國珊及持有丁權的原居民追討相關業權及賠償法官今頒下判詞裁定地主一方勝訴整個發展協議被擱置而當中涉及的買賣協議亦同告無效並指方國珊非誠實可靠證人故裁定方國珊需向原告賠償82.3萬元。 原告為已故原地主何淑明的遺產執行人,即孫兒關雄盛;被告包括方國珊及多名原居民。 法官於判詞中首先裁定,案中所有原居民於申請興建丁屋時,準備作出或已作出的均屬虛假聲明,是違法行為中的一部份,因為他們根本並非物業的唯一業權人,相反,他們只是以信託形式,代原告持有物業,法官因此裁定有關發展協議及買賣協議均告無效,各被告需向原告交還所持有的物業。

  4. 2019年1月8日 · 西貢區區議員方國珊與家人早年被捲入套丁風波涉案西貢土地登記地主不滿發展工程涉違法套丁遂於早年入稟向當年經營地產商田宅行的方國珊及持有丁權的原居民追討相關業權及賠償約600萬元等並要求法庭頒令有關合作協議無效原告為已故原地主何淑明的遺產執行人即孫兒關雄盛被告包括方國珊及多名原居民。 原告於開案陳詞中指,原告於1995年與田宅行簽訂合作發展協議,原告負責提供土地作建屋之用,由方國珊等人經營的田宅行負責出資興建丁屋及取得丁權等行政工序,而最後建成的丁屋中,其中兩幢歸原告所有,而其他丁屋則歸方國珊所有,原告並有優先選擇權。

  5. 2020年7月22日 · 西頁區議員方國珊早年涉套丁而遭業主追討業權等方被判敗訴後遭業主呈請破產案件今22日於高等法院再提訊雙方表明由於方已繳清債務因此呈請人同意撤回有關破產呈請惟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共識法官促雙方再嘗試私下達成協議以免對簿公堂衍生更多費用呈請人關雄盛代表丁屋案中業主何淑明早前以債權人身份申請方國珊破產惟因方已連本帶利繳清約120萬元欠款因此雙方同意撤回有關破產呈請方亦同意向破產管理署支付4,100元行政費並同意負擔呈請人一方的訟費惟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因此擬將金額交由法庭評定。 法官聞言表示方已擔任區議員多年,以其社會歷練,理應認識不少律師朋友,促方徵詢律師意見,「問下做taxation(評定)抵啲,定係私下傾抵啲」,並建議雙方嘗試私下達成協議。

  6. 2023年8月30日 · 方國珊就其涉及套丁案上訴要求反申索逾1108萬遭駁回。 資料圖片. 西貢區議員方國珊早前被裁定以非法手段套丁發展丁屋被下令需向西貢土地登記地主賠償逾82萬元及訟費方國珊自行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出錯錯誤地認為她基於不當方式獲取利益等同於執行非法協議。 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駁回其反申索上訴,指出方無法證明原審法官犯錯,上訴沒有令人滿意的理據,而且若法庭批准其反申索,則會令她從錯誤行為中受益,違反法律中不應自相矛盾的原則。 方國珊上訴時認為原審法官錯誤裁定她基於不當方式獲取利益,等同於執行非法協議,亦錯誤地駁回其反申索。

  7. 2023年8月30日 · 西貢區議員方國珊早前被裁定以非法手段套丁發展丁屋被下令需向西貢土地登記地主賠償逾82萬元及訟費方國珊自行提出上訴質疑原審法官出錯錯誤地認為她基於不當方式獲取利益等同於執行非法協議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駁回其反申索上訴指出方無法證明原審法官犯錯上訴沒有令人滿意的理據而且若法庭批准其反申索則會令她從錯誤行為中受益違反法律中不應自相矛盾的原則。 方國珊上訴時認為原審法官錯誤裁定她基於不當方式獲取利益,等同於執行非法協議,亦錯誤地駁回其反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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