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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施政報告並備質詢」,亦即行政院須在會計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預算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參照);立法院審議總預算時由行政院長主計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劃及歲入歲出預算編製之經過立法委員得就施政計劃及關於計劃及預算上一般重要事項提出質詢但有關秘密之預算質詢則以秘密會議行之預算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參照。 實際上,預算案之審議仍異於法律案之審查,故在總預算案交付分組審查前,係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召集各委員會聯席會議決定分組審查辦法及審查日期,並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的委員擔任主席。 (二)「分組審查」,蓋總預算交付審查後,則由預算委員會召集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依十二組決定分組審查辦法及審查日程。

  2. 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依下列之規定第一行政院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前將該年施政方針及上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二月底前提出報告

  3. 這會期市長馬英九的施政報告引起眾多議員注意,「警察國家的幽靈在台北街頭徘徊」、「兩顆子彈劃破的不僅是肚皮也切斷了人民共識的肌腱」,我想大多數議員都沒把一整本的各局處施政報告看完僅在導言看到這幾句話就已找到作秀空間

  4. 該條項所定原則上指地方立法機關審查報告中針對預算科目及金額附加條件或期限之決議事項即法定預算內容實際執行所附加條件或期限又該條件或期限因屬法定預算之附加故應與法定預算有直接相關者為限 [34]。 又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理由書亦敘明法律案與預算案之規範效力有所不同預算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 依上開解釋意旨,條件及期限既屬法定預算之附款,則其效力不可能超過法定預算本身,即其效力應終止於當年度預算執行。

  5. 參考資料會議記錄是編寫會議紀要例如管理委員會年終施政報告書和會議簡報例如遴選績優社區評選報告的基礎重要參照文件。 三、檔案憑證:會議記錄可以作為會議情況和會議內容的原始無可替代的憑證作用。(例如:管理費收費標準)

  6. 所謂公權力行政之民主程序係指基於國民主權原則國家統治權力的發動要得到被統治者或其代表的同意與參與表現在行政程序上是指公權力行政行為的發動也必須給予當事人如行政行為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參與的機會例如聽證或陳述意見之程序。 如以聽證程序來說,第一個要做的行政程序就是進行聽證之通知與公告,即行政機關依法舉行聽證之前,應以書面記載聽證事由或依據、聽證期日及場所等相關事項,而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較重要的是,有關聽證之舉行必須依聽證公開原則為之,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舉行並以言詞辯論方式為之。 而當事人如認為聽證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亦得即時聲明異議。

  7. (一)國家經濟遭逢重大變故,地方行政機關奉上級政府指示必須配合辦理之有關支出;或是因應災害所必須緊急支付之工程款項或救濟支出。 (二)地方行政機關經上級政府核定之補助款,如為因應災害、緊急事項或其他政事急需所使用之支出(但地方議會開會期間,涉及補助款之墊付者,仍應先專案送請地方議會或代表會同意後,始得支用)。 (三)依法律或經核定有案之契約義務必需之支出;或是配合上級或同級政府施政需要而核定必須分擔且須及時使用之支出(又此等經費原則上亦應先專案送請地方議會或代表會同意後,始得支用)。 二、墊付款制度的政策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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