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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 第三章 應納稅額
    • 第四章 稅收優惠
    • 第五章 源泉扣繳
    •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
    • 第七章 徵收管理
    • 第八章 附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第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第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第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淨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後的餘額。 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餘資產,其中相當於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者低於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第二節 收入

    第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第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第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諮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

    第三節 扣除

    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複扣除。 第二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第三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三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

    第七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公式中的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征、免徵和抵免的應納稅額。 第七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並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第七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所稱抵免限額,是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該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中國境內、境外所得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應納...

    第八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第八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

    第一百零三條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的,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所稱收入全額,是指非居民企業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第一百零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一百零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權益兌價支付等貨幣支付和非貨幣支付。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到期應支付的款項,是指支付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應付款項。 第一百零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包括: (一)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

    第一百零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係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係;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第一百一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二)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係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

    第一百二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所稱企業登記註冊地,是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註冊的住所地。 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主要機構、場所,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對其他各機構、場所的生產經營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二)設有完整的賬簿、憑證,能夠準確反映各機構、場所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虧情況。 第一百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 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

    第一百三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所稱本法公布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前已經完成登記註冊的企業。 第一百三十一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成立的企業,參照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和1994年2月4日財政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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