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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近代的行為改變研究已循所謂功能分析functional analysis的理念方向探討不少心理學的研究指出智障人士的問題行為背後是有其功能和動機愈來愈多的證據顯示智障者作出挑戰行為是希望藉此獲得關注得到想要的東西能做喜歡的事情或逃避參與

  2. 2018年9月12日 · 粉嶺智障人士院舍的已婚中年男職員涉嫌多番性侵已40歲但智商只得8歲的智障男子包括被指與智障男肛交及口交之後又要智障男為他作同樣行為智障男後因拒絕口交而遭辱罵遂告知另一職員而揭發事件。 男職員否認指控,陪審團經審訊後,今(12日)於高等法院裁定被告兩項與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男子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成,但涉非法肛交的罪名都不成立,法官把案押後至下月5日判刑以候事主的創傷報告。 45歲被告黃國建在高等法院否認性侵年齡相近智障男院友。 (資料圖片) 男被告黃國建,45歲,被控1項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肛交,及3項嚴重猥褻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男性行為罪名,其中一項嚴重猥褻罪為交替性控罪。 陪審團經審訊後,裁定涉肛交的罪名不成立,另有一項嚴重猥褻罪不成立,最後只有兩罪罪成。

    • 受害人涉智障人士 普遍定罪較難
    • 傳聞證據應因應情況被法庭接納
    • 明年初檢討 望能保障有需要人士

    1993年,有聾啞智障女子涉嫌遭男同事性侵犯,在庭上接受盤問時受壓痛哭,法官無奈下令終止審訊,被告當庭釋放。事後,律政司訂立了17項協助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出庭措施,例如安排臨床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生陪伴、讓他們以電視接駁在另一房間作供等,以減輕精神紊亂及弱智人士在作供時可能受到的創傷和壓力。 然而,這些措施還是無法解決智障受害人,難以清晰記得或表達事發過程這個關鍵問題。即是受害人能夠陳述案發情況,亦要承受辯方律師盤問的極大壓力。而在不影響公平審訊的原則下,通常盤問目標是要證人說出前後矛盾的供詞,以減低供詞的可信性,俗稱「chok散」證人。其實無論是在香港或外地,當罪案受害人是弱智人士,定罪難度必然較一般情況更高,定罪率亦相應偏低。不少聲音認為,法律要求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受害人亦要上庭接受盤...

    無可否認,豁免智障人士在庭上作供,涉及的法律改革比增加輔助措施複雜得多,因為前者需要改變重大的法律原則,例如普通法傳統定下的證據原則。簡單來說,在一般情況下,受害人的證供在刑事案件中是關鍵和有力的證據,假如受害人不能出庭作證或接受盤問,控方則需依賴物證和其他證據作檢控,例如第三者從受害人口中聽到關於案件的描述。惟在普通法下,法官一般不會接納這些轉述的證據,因為親身經歷事實的人未能出庭,證供未經過質疑,法官無法評估涉事者的態度和舉動,致亦無法評估其可信程度。同理,當受害人因智力或精神問題無法上庭作證,而向其親人、社工及/或照顧者轉述案情,便可能是唯一的證供,即使把轉述過程錄影下來,法庭卻因傳聞證據的原則而不能接納。 其他普通法地區也察覺到,劃一地限制傳聞證據會造成不公平,故陸續放寛執行傳聞證據...

    當案件涉及不能作供的智障受害人,而受害人在事發後有向親人訴說情況,法庭便可考慮運用酌情權,接納親人的轉述為證據,這樣可以減低控方單單因受害人不能上庭而「放生」被告的機會,平衡被告和受害人之間的權利。 針對「康橋之家」事件,筆者尊重律政司同事的專業判斷和檢控的獨立性,故不評論今次撤銷控罪的決定。然而這是一個契機,讓法律界展開改革傳聞證據的可行性,以免不法之徒恃仗不容易被控告或定罪,利用智障人士的弱點犯案。刑事檢控專員亦承諾律政司,會盡快就傳聞證據改革展開立法程序,並將於下年初前開始作諮詢。

  3. 2018年10月9日 · 智障男店員羅偉全今在九龍城法院被判囚9個月黃大仙一間小食店的智障男店員招待11歲為食女生時疑着女生合上眼後起嘴挨近她並涉企圖擁抱女生又涉用錢誘另一名12歲女生與他性交最終被捕。 30歲被告羅偉全今日 (9日)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企圖非禮及為不道德目的唆使他人兩罪罪成,而一項普通襲擊罪則不成立,兩罪共判囚9個月。 律師求情指,被告智商僅等同7歲多的小孩,自控能力較遜,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並無實際接觸過受害人而從輕發落。 法庭判刑指,被告雖然有中度智障,但他有多次同類案底,事發前半年才放監,法庭對積犯需提高判刑以收阻嚇作用,並要反映公眾對此類案件的憎惡及反感。 案中兩名受害人為兒童亦屬於加刑因素,法庭有責任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故須判囚9個月。 最高瀏覽.

  4.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殘疾的定義包括全部或局部喪失心智方面機能智障人士會與其他殘疾人士一樣受殘疾歧視條例保障這些保障的適用範圍也適用於與智障人士有聯繫的人士

  5. 本報法庭組報道有12次非禮等案底患有輕度智障的青年去年9月22日在黃大仙鳳德邨騎單車在一名妙齡女子身邊落車借勢摸對方的臀及大腿被巡警當場拘捕官斥根本係色情狂 他昨在九龍城法院承認非禮罪裁判官斥責他:「有輕度智障但唔係大晒其他智障嘅人好守法。 你吓吓見到女人就摸,根本係色情狂。 」重判他入獄三個月,並提醒他日後或再犯,必定再重判。 辯方替被告楊楚康(19歲)求情稱,雖然楊患有輕度弱智,但適合答辯。 他現時沒有工作,靠父親領取綜援支持生活,並有定期向精神科醫生求醫。 主任裁判官吳蕙芳斥責被告沒有悔意,「次次都走番嚟,唔當一回事」,又指不能每次犯案均以弱智為求情理由,斥「下下見女就想摸,根本係色情狂」。 吳官坦言,很多弱智人士都十分努力工作,過守法生活,但被告卻沒有工作。

  6. 智能障礙人士因認知溝通社交等能力較為薄弱加上生活空間及經驗的限制會容易表現不良適應行為。 常見的不良適應行為包括自傷行為 (self-injurious behavior)、刻板行為 (stereotyped behavior)、攻擊行為 (aggressive behavior) 及過度活躍行為 (hyperactive behavior),而自傷行為及攻擊行為是最為家人和康復機構工作人員關注的。 據多項調查 (如陳榮華,1990 年、Murphy et al., 1993) 統計,在住院的中度及嚴重智障者中,約有 12% 至 16% 的人具有自傷行為;而在非住院的同類人口中,則約有 2% 至 4% 的人具有同樣行為 (見Rojahn,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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