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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訴訟任何一方能否在上訴中援引新證據?. 如果可以,該怎麼做?. 一般來說在香港,上訴並不是再審,讓案件回到起點並讓各方重新爭拗案件。. 在我們普通法的制度裏,上訴法庭的關注點是下級法院判決有否明顯的錯誤,而不會重新聽取證人作供及收取證據 ...

  2. 1. 我聽過「簡易程序罪行」及「可公訴罪行」,兩者有甚麼分別?甚麼法院可審理這些案件? C. 我將要出庭應訊,究竟刑事案的法庭聆訊程序是怎樣? 1. 如果被告認罪,會否影響刑罰的輕重? 1. 如果我被定罪但想上訴,應該怎辦?

  3. 如有關個案涉及一位外籍家庭成員的申請被香港入境事務處拒絕,閣下應首先聯絡入境事務處,看看有否任何資料漏報或出錯,可讓閣下作出更正(並設法要求覆核有關申請)。 如閣下仍不滿意入境事務處的決定,可考慮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但請注意,司法覆核並非上訴程序,高等法院可以作出有利閣下裁決的可能性極為有限。 閣下在提出這項申請前,必須尋求法律意見,因為申請司法覆核將要耗用頗多的時間和訟費。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4. 在甚麼情況下會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分? 根據香港的《 入境條例 》,永久性居民身分是可以失去的。 儘管其名稱寫有「永久性」的字眼,但如下列情況所示,這種身分不一定是永久性的。 本身是 中國公民 (即擁有中國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一旦不再是中國公民,隨即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本身不是中國公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一旦持續離開香港三年或以上,隨即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入境條例 》 附表1 第7段)。 法律學者相信,目前關於喪失永久性居民身分的法律有可能不符合憲法。 有關法律爭議頗為複雜,但概括來說,這些學者表示根據《 基本法 》(作為香港憲法之一部分),「永久性」一詞本質上的解釋是「永遠」,在法律上不可以被《 入境條例 》加以限制。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5. 我可否代表死者展開人身傷亡訴訟?. 在控告犯錯的一方之前,我需要依循甚麼程序?. 就致命意外而言,申索可以死者遺產的名義去提出(即以死者名義提出申索,但由其代表處理)。. 在收到授予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書後,訴訟代表應把文件發出的日期 ...

  6. 12. 僱員是否有權向僱主索取有關自己的個人資料(包括工作評核報告)的副本? 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訂明個別人士有權去確定 ...

  7. 我们亦谨向以下为社区法网提供参考资料的机构 ( 或人士 ) 致谢 :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 香港特区政府公司注册处 竞争事务委员会 消费者委员会 香港特区政府海关 当值律师服务 香港特区政府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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