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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6月26日 · 曾蔭權經歷歷時逾7年的刑事調查今日26日終獲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還他一個清白正與家人身處外地的曾蔭權聞判後發表聲明剖白指訴訟幾近耗盡他們夫婦倆的畢身積蓄他坦言曾就是否上訴至終院而掙扎幸獲妻子勉勵支持他要堅持到底讓法庭還他清白曾蔭權又指出若案件成為先例刑事化便會被擴大和成為往後的法律依據只怕公職人員會為了過份的避嫌而不再積極參與決策導致施政失效。 曾蔭權聲明原文如下: 七年的纏訟,終於完結,我內心滿溢感恩。 去年我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前,確曾經過一番掙扎。 畢竟七年多的刑事調查,法庭公開審訊多達五次,歷時七十多天。 服刑八個月,訴訟幾耗盡我夫婦終身積蓄,令我和家人受盡折磨,心力交瘁,但我抱著兩個信念,不管怎樣都要走下去。

  2. 2019年6月26日 · 曾蔭權終極上訴成功其退休金及現時享有的福利應可保存但G4保護則是否有罪均不受影響。 有退休資深警務人員指,G4要人組的貼身保護服務安排,是基於人身安全考慮而非福利。 只要警方認為他有人身安全風險,無關他是否定罪與否,都會繼續提供G4保護。 故曾今年初出獄時,雖然他仍未上訴得直,但仍有G4保護他離開。 【曾蔭權案】上訴得直未現身法庭 舉家歐遊散心照片曝光 【曾蔭權上訴得直.判辭解讀】貪污指控未確立 是否故意未詳解 【曾蔭權案】曾俊華開facebook直播 林鄭、曾俊華:祝福生活愉快. 6人在回歸後被褫奪勳銜. 此外,曾蔭權於2002年獲特區政府頒發的大紫荊勳章。 惟禮賓處早前表示,如獲授勳人士行為有損授勳及嘉獎制度的名聲,政府會考慮是否褫奪其勳銜。

    • 曾原被控兩罪只有一罪涉貪污元素
    • 貪污元素未確立 另一罪須詳盡闡述
    • 「明知故犯」不能簡單解成「有意」
    • 決定不披露不能等同隱瞞
    • 須考慮不申報的動機
    • 已服刑若再重審存在不公

    終審法院5名法官均一致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他們在判辭中提到,曾蔭權在原審時,被指接受數碼廣播有限公司股東黃楚標提供的深圳單位豪華裝修,控方指曾接受裝修屬於貪污,也就是當時被控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 而曾未有向行會申報和黃洽談租住深圳單位,但同時又處理數碼廣播牌照的申請,就此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在2017年的第一次審訊中,陪審團未能就接受利益罪達成有效裁決,法官指,這裁決結果,亦令案件喪失了貪污的元素。曾在上訴時提出爭議,指他在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他是否「明知故犯」地不作出披露,以及其「嚴重性」是否構成刑責,兩個重要的元素中,在審訊時被原審法官所忽略。控方亦有回應指,即使曾蔭權未被裁定接受利益罪成,但他和黃的關係令人引起聯想涉及不當行為,案中的不當行為是指他嚴重濫用職權。 惟終院認法官為,若要求陪審團以控方所說的基礎裁定曾罪成,須就控罪中這些重要元素作解釋,但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卻未有詳盡闡述。

    終院法官指出,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雖然有提及,若未能確定案件涉及貪污成份,但仍須考慮行為失當罪本身的指控。他向陪審團指,該罪中的「明知故犯」可以理據為「有意」,而非意外、意外和疏忽。 終院認為原審官這方面指引明顯不足,假若案中有貪污元素成立,行為不當罪中的「明知故犯」便沒有爭議。然而,當案中的貪污成份不能確立時,「明知故犯」便富有爭議,原審法官必須加以指引,並作詳細闡述這有意是否足以成為罪行,惟他沒有做到。

    終院法官進一步解釋說,當決策者已經考慮是否要披露自己所涉利益,並決定他毋須披露,此決定或可被稱為「有意」。若他沒有忽視披露的責任,而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有責任披露,便不能被稱「明知故犯」。若有人有意識地決定不作出披露,雖然該決定是錯誤,但這不能等同是隱瞞。

    此外,原審法官在指引何謂「嚴重性」,只稱「嚴重而非瑣碎的」,並要求陪審團考慮曾的職責及官職,以及他偏職職責的程度。終院認為,此方面的指引同樣不足。由於在案中未能確立貪污一事,因此在評估上訴人偏離職的性質、程度和可引致的後果,便必須考慮他不申報的動機、有什麼要披露等,但原審法官未有就此作出妥當分析。

    判詞最後指,不能爭議的是,若陪審團得到適當的指引,仍是有機會裁定曾蔭權行為失當罪成,但法庭不曾爭論,亦不能爭拗這個可能性。考慮到曾已服刑完畢,若案件再重審會不符合公義,因此決定案件不作重審的命令。 案件編號:FACC 29/2018 ▼曾蔭權案全記錄▼

  3. 2019年6月26日 · 眾新聞. 更新日期: 2019年6月26日. 現年74歲的曾蔭權在2012年其特首任期尾聲時被傳媒揭發任內收受商界利益而未有申報其後廉政公署展開調查並於2015年以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將他起訴官司纏繞7年期間曾蔭權承受牢獄之苦8個月。 今年初 刑滿出獄 後,他繼續面對審訊,到今日終得終審 上訴得直...

  4. 2018年7月20日 · 經濟日報前特首曾蔭權在2017年2月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20個月今年4月他就定罪刑期及訟費令提上訴上訴庭今日20日宣判結果雖然刑期獲減至12個月但保釋暫未能處理曾蔭權需即時再次入獄由於曾蔭權當時服刑只有63天便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故他須即時重返獄中繼續監禁。 懲教處指出,若在囚人士行為良好,有機會可扣減1/3刑期,換言之,曾蔭權或只需再服刑半年,就可以離開監獄。 曾蔭權與前政務司長許仕仁兩人曾是特區政府的第一和第二把交椅,位處政府最高層,但如今二人均淪為階下囚,令人唏噓不已。 更多有關 曾蔭權上訴 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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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曾蔭權涉貪案 起源於 2012年香港行政長官選舉 前後, 香港傳媒 鋪天蓋地針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任 行政長官 曾蔭權 報道其涉嫌 官商勾結 的指控文章。 事源於2012年2月20日, 東方日報 記者 發現曾氏伉儷出席 澳門 新濠天地 勵盈會的 春茗 ,同場包括 華人置業集團 董事會主席 劉鑾雄 等,曾氏一行人於中途離場,留下一張吉桌。 及後東方日報 頭條 ,報稱曾氏與澳門人士有來往,及乘坐豪華 遊艇 Cross Harbour號,而艇主是 西區海底隧道 股東 張松橋 。

  7. 高等法院上訴庭於8月31日拒絕向曾蔭權批出就定罪上訴到香港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在判詞中提到曾蔭權一方未能指出原審對陪審團的指引有誤或不公也缺乏足夠理據推翻裁決所以不批出上訴證明書曾蔭權一方需要支付是次訟費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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