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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6月26日 · 曾蔭權被香港廉政公署起訴其一直否認控罪2017年被裁定其中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有罪經上訴二審判囚12個月2019年初刑滿出獄終審法院合議庭五名法官星期三6月26日一致裁定其三審勝訴據香港媒體報道曾蔭權與夫人鮑笑薇正與親朋外遊並未到法院領取判決書曾蔭權透過書面聲明說七年纏訟結束心內充滿感恩。...

  2. 曾蔭權涉貪案 起源於 2012年香港行政長官選舉 前後, 香港傳媒 鋪天蓋地針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任 行政長官 曾蔭權 報道其涉嫌 官商勾結 的指控文章。 事源於2012年2月20日, 東方日報 記者 發現曾氏伉儷出席 澳門 新濠天地 勵盈會的 春茗 ,同場包括 華人置業集團 董事會主席 劉鑾雄 等,曾氏一行人於中途離場,留下一張吉桌。 及後東方日報 頭條 ,報稱曾氏與澳門人士有來往,及乘坐豪華 遊艇 Cross Harbour號,而艇主是 西區海底隧道 股東 張松橋 。

    • 曾蔭權被控以甚麼罪名?曾蔭權共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首控罪指他於10年11月2日至12年1月20日期間,身為行政長官於行政會議上批准雄濤的聲音廣播牌照等多項申請,在行會前或期間未有向行會申報他向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其後更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的主要股東黃楚標,就一個位於深圳東海花園的住宅物業進行租賃商議;其妻曾於10年11月,向黃擔任董事的東海聯合(集團)有限公司支付80萬元人民幣。
    • 曾蔭權點頭表示「I do」昨日(5日)曾蔭權暫時毋須答辯,他聽罷控罪內容後表示:「I understand」。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沈仲平於庭上指,本案將轉介高等法院審理,並押後至下月進行交付程序,其間控方不反對曾蔭權保釋,但須繳交10萬元現金,更改住宅地址或離港前均須分別提前24小時通知法庭或廉署,並不得干擾控方證人。
    • 曾蔭權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監多久?曾蔭權所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最高可被判監7年,此案可於區域法院審理,惟控方申請將案件轉介高院由陪審團審理。副刑事檢控專員沈仲平透露,據檢控守則,將案件轉介高院審理,會考慮案情、法庭可判處最高刑罰,及被告是否在社會上有地位、身負重任或處於受信崗位。
    • 曾蔭權對案件有何回應?聆訊結束後,曾蔭權庭外再宣讀開庭前發表的聲明,指自己過去3年多來一直全面配合廉署的調查,我問心無愧,深信法庭會還我清白。
  3. 2015年10月5日 · 香港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貪案有新進展廉政公署正式起訴曾蔭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曾蔭權星期一10月5日早上突然前往香港廉政公署總部廉署隨後宣佈了起訴曾蔭權的決定曾蔭權將成為香港歷史上被刑事起訴的最高級別官員更是第一位被起訴的特首。 廉署也剛好在其71歲生日前兩天對他提起公訴。 曾蔭權到香港東區裁判法院提訊後獲准取保候審。...

  4. 2019年6月26日 · 終審法院5名法官均一致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他們在判辭中提到曾蔭權在原審時被指接受數碼廣播有限公司股東黃楚標提供的深圳單位豪華裝修控方指曾接受裝修屬於貪污也就是當時被控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而曾未有向行會申報和黃洽談租住深圳單位但同時又處理數碼廣播牌照的申請就此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貪污元素未確立 另一罪須詳盡闡述. 在2017年的第一次審訊中,陪審團未能就接受利益罪達成有效裁決,法官指,這裁決結果,亦令案件喪失了貪污的元素。 曾在上訴時提出爭議,指他在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他是否「明知故犯」地不作出披露,以及其「嚴重性」是否構成刑責,兩個重要的元素中,在審訊時被原審法官所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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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7年2月16日 · (李澤彤攝) 現年72歲的被告曾蔭權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這是廉政公署首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檢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名根據法例每項控罪的最高刑罰是入獄七年。 控罪詳情如下: 控罪一行政長官收受利益. 被告曾蔭權被指於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底期間作為香港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接受深圳福田東海花園一個三層住宅物業的豪華裝修從而在兩次行會會議中原則上批出數碼廣播牌照予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其後改名為香港數碼廣碼廣播有限公司);另他亦同時批准李國章成為雄濤的董事兼主席。 控罪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7. 2019年6月26日 · 涉貪案纏身多年 曾蔭權官司一文睇清 - 思考香港. 2019-06-26. A A A.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在2012年被揭發捲入連串醜聞包括到澳門出席賭場春茗接受富商款待乘坐私人飛機及遊艇及以低價租住深圳複式單位等廉政公署在2015年10月正式落案起訴曾蔭權案件至今已糾纏近4年。 2017年1月3日 案件正式在高等法院開審. 曾蔭權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其中一項指他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無合理辯解或理由下而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在參與決定雄濤的廣播牌照申請時,沒有向行會申報或披露,或向行會隱瞞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物業所進行的事務往來及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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