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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而本件原告於期限內到案聽侯裁決,又未有逃逸之違規行為(詳如後述),則原處分此部分裁罰原告罰鍰6千元,自有違誤,是其罰鍰逾3000元部分,應無理由。. (2)有關原告肇事致被害人受傷後是否有逃逸之違規行為部分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前 ...

  2. 2009年4月16日 · 社區的共有財產遭人侵占、竊佔或毀損,管委會有權提出刑事告訴嗎?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所稱「被害人」係指具有法律上人格之自然人或法人而言,非法人團體無獨立之人格,不得以該非法人團體之 ...

  3. 你應該要怎麼採取行動. 以及你可能會遇到的狀況. 讓你看好看滿、不怕不怕 💪💪. (Image by methodshop from Pixabay ) 肇事逃逸SOP這邊來👇. (一)大叫X踉蹌. 很多無良的駕駛都會以「不知道自己撞到人」為由,而故意不下車查看,更不搖下車窗確認當下狀況。 因此,為了保護你自己,不管你痛的程度如何,基本上建議各位要是被撞到,都要大叫出聲。

  4. 假釋人出獄之後依法向檢察署報到時,按照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5條之1第1項的規定,檢察官此際應予告知有遵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74條之3規定的法律義務,並曉諭違反應遵守事項的後果。 惟在法定的應遵守事項,並沒有針對假釋人在「工作權」及「選舉權」的說明,這個部份就有待執行保護管束者(觀護人)予以補充說明。 茲此,本文擬列舉實務上較為常見的法令規定,俾供參考。 壹、假釋人從事特定職務或職業的限制. 假釋人的「工作權」被法令限制的情況,通常顯現在從事特定職務或職業的部份。 茲區分如下: 一、在擔任民間法人、團體的負責人或其他重要職務的限制方面.

  5. 其適用要件及時機為:一、已依第一項規定受停職處分;二、經依法再度參選並當選原公職;三、有宣誓就職之事實。 上開要件均具備者,方可排除同條第一項之規定。 又其立法意旨係考量依同條第一項停止職務且未復職者,此時因其任期屆滿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其新任職務是否再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職務,滋生疑義,基於法律既無限制其不得參選原公職,殊無在其當選並就職後,復以原相同的停職依據,再度停職之理,爰予明文規定。

  6. 在釋字第五四三號解釋已提及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 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 (二)法規命令保留. 在釋字第三九四號解釋已指出,建築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概括授權訂定營造業管理規則。

  7. 從違憲審查基準的觀點論釋字第五八四號之問題.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釋字第五八四號解釋文認為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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