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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的審查費登記費查閱費抄 錄費及各種證明書費.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98.03.23 經濟部令訂定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經濟部經商字第 09802405710 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施行第 1 條 本準則依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準則所規定規費包括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審查費、登記費、查閱費、抄 錄費及各種證明書費。 第 3 條 申請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 4 條 申請商業或每一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登記,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登記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商業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 而申請變更登記。

  2. 1、購置器具設備單一物件單價在60000以上者. 2、單價不及60000,但整批購置超過60000者. 3、器具設備修繕,其整體支出超過60000,且可讓修繕物使用年限可超過2年者。 以上條件只要使用年限超過2年,就可以在會計帳上認列固定資產,並按其攤提年限逐期攤提折舊。 ※實務上,『整批購置大量器具』認列為固定資產時,有無金額和耐用年限的限制? ....... 事實上這個部分法條與實務作業上,有時會有些不同,全看公司內部對於整批購置價值超過60000以上的資產,要不要資本化。 如果要資本化,一樣就是按上述條件來認定。 60000及使用年限超過2年。 勢必就必須得編入財產清冊當中,屆時資產盤點就必須受盤,如果品項很多但財產編號只有一個,勢必會造成資產管理單位管控上的困擾。

  3. 乙公司可書立普通收據並貼用印花稅票銀錢收據交付甲公司。 該局強調,營業人之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獲得為依據。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均應依規定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解說: 乙公司 :銷售

  4. 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大樓管理委員會透過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聘僱管理員負責保全業務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員之間如具有實際的僱傭關係即使管理顧問公司與大樓管委會簽訂之契約上載明收取服務費屬代墊性質還是會被認定為銷售勞務如未開立發票將被視為逃漏稅而遭補稅處罰該局指出部分大樓管理顧問公司主張其與管委會所簽訂之合約內容載有代收代付保全服務人員薪資因此僅就收取行政服務費之收入部分開立發票。 惟按財政部函釋,管理公司與大樓保全人員間有無僱傭關係,可就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委員會或住戶所簽合約內容之權利義務關係,或大樓管理人員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以及帳簿等相關資料就可查明核實認定。

  5. 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中可知,並非所有交易行為均應開立統一發票,並非所有開立發票金額均應列報收入,再由所得稅法中有關權責發生年度之認定中,可見收益時點之認定與開立統一發票之時機並不一致,易言之,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係收入勾稽之主要跟據,亦即收入調節之起點。 一、建設公司應開立發票之銷售額. (一)含銷售房屋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及一切費用(營業稅法第14條) (二)含自交屋至辦妥貸款期間之利息(財政部69/2/26台財稅第31620號) (三)含客戶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賦稅署75/5/30台稅二發第7551475號)

  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營業務經常將代購」、「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代收代付等不同情形混淆其是否應開統一發票及如何開立未能正確區分該局特予說明如下: 一、代購: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購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二、委託代銷及受託代銷: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

  7. 該局日前查獲某大樓管理顧問公司承攬多間大廈保全業務收取鉅額服務費用並未全額開立發票該公司表示所收取管理員薪資等費用係屬代收代付性質並有契約為憑主張應免開立發票該局深入調查發現該公司負責管理員之應徵教育訓練督導考核管理所給付之薪資亦係由該公司辦理扣免繳申報並列報為薪資費用足見其與管理員間確有僱傭關係存在故該公司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管理員之薪資勞保健保意外保險醫療保險等費用雖形式上以契約訂定代為墊付惟其實質應係該公司提供保全服務所取得代價應屬銷售勞務而非代收代付性質。 經追查相關契約及資金往來資料,查得該公司短漏開銷售額2千餘萬元,除須補徵營業稅外,並就漏報銷售額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 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採擇一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