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2020年8月28日 · 未上市股票交易之交割係於成交後之次一營業日完成然而考量交割股款可能是用現金方式交易因此如交易雙方位處在同一縣市通常兩個工作天便可以完成交割程序若為外縣市則可能需要三至四個工作天進行未上市股票交易時需要注意的事情有哪些對於買方而言最好是選擇在未上市公司所配合股務機構因可以立刻確定股票過戶後是否真的已經在自己的名下對賣方而言則以金融機構內較佳因為賣方可立即確認股款是否已經入帳。 買賣未上市股票仍要繳納證券交易稅,繳納義務人為買方 (代徵人),繳納時點為買賣交割之次天,繳納金額為買賣雙方成交價格再按法定稅率千分之三計算之,而非股票面額或公司淨值,繳納對向為國稅局。 2022校園證券投資智慧王參考題庫 2019-10-06 在「好文分享」中.

  2. 2020年3月12日 · 股務作業. 未上市 ()、興櫃之公司可否以無實體發行股票? 2020-03-12 by 投行大叔. 可以。 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其發行之股份。 申請股票無實體登錄之公司,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下列規定辦理: 須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簽約成為該公司之參加人。 應委任符合股務處理準則規定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務。 出具聲明書聲明股票採全面無實體發行,並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申請登錄。 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准股票上市 (櫃)、興櫃前,不接受股票所有人申請將股票撥入往來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 股權股務─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問答集 (109年2月修) 在「登錄興櫃」中. 2018-06-27. 股務業務.

    • 章程
    • 發行對象
    • 發行及認股辦法
    • 簽證及集中保管事宜
    • 新股股款繳納憑證掛牌
    • 憑證絶對必要記載事項
    • 發行數量
    • 補辦公開發行前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擬以已發行股份作為履約方式,公司章程應否記載?

    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如擬以已發行股份作為履約方式者,因公司未來並無發行新股以支應員工行使員工認股權,並不影響公司發行股份數額之額度,自無需於公司章程中載明可認購股份數額。

    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募發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第60條之8規定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得認購股份數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則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於章程中載明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數額得否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按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規範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發行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者,應依所定認股辦法之可認購股份數額,先於公司章程中載明,尚無明文規範章程中得保留供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認股數額之限額,惟公司向金管會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符合募發準則第60條之8有關發行數量限制之規定。

    為便於延攬集團人才,員工認股權憑證給與之對象可否至包含國內外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答:為便於公司延攬人才,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之對象,除本公司員工外,亦得包括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惟應符合金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另公司應於發行及認股辦法明訂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含員工身分認定之標準)。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是否可給與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非屬員工,自不得為員工認股權憑證給與之對象,惟若董事兼有公司員工之身分,則得基於員工身分而為員工認股權憑證給與之對象。

    所指「員工」,是否包括擬被資遣或受職災且不能再行工作之員工?

    為配合產業積極延攬及留用優秀人才,以提升其競爭力,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規定公司得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是以,公司於給與員工認股權憑證時,應確認給與之對象為「員工」,並應考量前開立法意旨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自行明定給與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資格條件,並確實依發行及認股辦法發行。

    若公司基於長期規劃,是否可設計兩種以上不同認股條件(即履約期間、履約價格或針對不同服務工作年資之員工)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若不可如此為之時,是否得以兩種不同發行認股條件併同一次送件?

    每次申報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案件只可申報一份認股及發行辦法,惟同一認股及發行辦法可針對不同對象設計兩種以上不同之認股條件,惟同一認股及發行辦法有兩種以上認股條件時,應於辦法中將各種條件設計及預定發行時間等明確訂定,且須符合募發準則相關規範;又有關涉及募發準則第51條有關發行數量限制之計算,以預定各次發行量各別計算。

    受領員工認股權憑證名單上之員工可能發生特殊事件(如:離職、表現未如預期、表明放棄認股權等)致未受領,公司可否事先於所申報之認股辦法中明確載明相關認定標準,並於事實發生後,調整受領人員並修改受領名單?其決議至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之流程為何?又若屬受領人放棄履約認購,公司可否就所放棄認股之股份額度,洽其他員工依當時之履約價格認購?

    1.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有關公司與員工之權利與義務,應衡酌公司情況於發行與認股辦法中明定,並不得違反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第4款至第10款規定;又案件申報生效後而於認股權憑證發放前,如客觀營運有所變更確有修訂原發行與認股辦法之必要者,可依募發準則第57條第4項規定之程序辦理。 2. 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發生符合發行與認股辦法中所訂失效之情事,則該員工所配發之員工認股權憑證須註銷,故受領人放棄履約認購之股份額度,不應再循環用於轉配發其他員工。

    有關募發準則第56條規定,認股辦法應載明認股後之權利義務,公司可否限制認股權人認股後之投票、配股及新股認購等權利問題?

    有關認股後之權利義務,公司得於發行及認股辦法訂明,惟不得違反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故不得於認股辦法限制認股權人認購並取得普通股後之普通股權利(例如投票、配股及新股認購等權利)。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是否須經簽證機構簽證,如不印製實體是否有涉及集中保管之事項?

    1. 簽證方面:員工認股權憑證應屬公司與其員工間之契約行為,既未對外公開發行,且不允許在外轉讓流通,為節省公司發行成本,得免簽證,公司可自行設計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書面格式,至於股款繳納憑證若印製實體依募發準則第60條規定應辦理簽證;又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若皆不印製實體,則自無涉簽證之事宜。 2. 集中保管方面: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若有印製實體,依目前「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之規定,並無強制規定辦理集中保管,惟若不印製實體則依證券交易法第8條之規定,應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則應涉有集中保管之事宜,故該部分不論有無印製實體而公司有集中保管之需求,請發行公司逕洽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有關員工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掛牌,其是否屬現金增資價款繳納憑證之性質而併同普通股掛牌?亦或類同轉換公司債之權利證書性質而可分開掛牌?

    1. 依募發準則第54條「員工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持有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發行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請求履約。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之規定,受領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有權自行決定於自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屆滿二年後之期間隨時行使認股權,雖募發準則第54條規定暫停過戶期間不可行使,惟若員工於股東會後至盈餘或現金增資除權交易日前行使認股權,並於繳款後換發股款繳納憑證,將影響股東會已決議之配(認)股率,且其權利義務亦有不同,故有關認股權之新股股款繳納憑證掛牌交易事宜,應視員工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與普通股之權利義務是否可相同而決定分開或合併掛牌,發行公司宜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適當設計員工認股權新股股款繳納憑證,使其與普通股之權利義務一致,以利日後之合併掛牌,避免分開掛牌徒增成本。 2. 因目前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兩年後始得執行,故其未來掛牌作業仍應依照當時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樣式及絕對必要記載之事項為何?

    員工認股權憑證屬公司與員工間之契約性質,按憑證內容之記載應能明確使雙方確認其權利及義務,故應於員工認股權憑證訂明下列有關事項,至其他事項,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則由公司自行記載: 1. 發行人。 2. 發行日期。 3. 認股權人。 4. 得認購之股數及其種類。 5. 認股價格及其調整。 6. 權利期間。 7. 履約方式。

    按募發準則第60條之8規定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得認購股份數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如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時,前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部分業已收足股款,則該股份可否計入公司「已發行股份」中計算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之限額?

    按募發準則第60條之8規定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得認購股份數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所稱「已發行股份總數」係以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實收股份總數為準。

    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生效後尚未發行前,如因辦理減資致其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時,是否須減少其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數額?

    公司向金管會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生效後尚未發行前,如嗣後方召開股東會決議辦理減資而致其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時,尚無須減少其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數額,惟公司嗣後再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注意是否符合募發準則第60條之8有關發行數量之限制。

    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2項規定,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期間,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公司於前次申報生效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間未屆滿或發行單位未全數發行前,可否再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司於前次申報生效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間未屆滿或發行單位未全數發行前,如為吸引優秀人才,而有設計不同認股條件另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必要,仍得向金管會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惟應注意是否符發準則第60條之8有關發行數量限制之計算,前次申報生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以預定發行量計算。

    公司在補辦公開發行前曾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條件不同於募發準則相關規定,於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時,是否須追溯修改發行條件?

    公司於股票未公開發行之前所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係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辦理,是以,公司於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時,前已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尚無須追溯修改發行條件以符合募發準則相關規定,惟如發現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前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有重大異常致損及股東權益之情事,金管會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公司在補辦股票公開發行前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訂定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者,公司於預計發行期間未屆滿前即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其未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餘額可否於股票公開發行後繼續發行?

    公司在補辦股票公開發行前曾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訂定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者,如於預計發行期間未屆滿前向金管會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其已同意其股票公開發行,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併同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並悉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辦理,其未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部分,鑑於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後,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先經金管會同意並符合證券交易法及募發準則相關規定辦理,故公司依原訂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規定,其未發給之餘額,應先依證交法及募發準則之規定,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方得為之,不可於股票公開發行後繼續發行。

    公司在補辦公開發行前曾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其發給得認購股份數額,業已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前,曾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超過募發準則規定限額部分,可否併同股票辦理公開發行?

    公司於股票未公開發行之前所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係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辦理,是以,其補辦公開發行前發給得認購股份數額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五之部分,仍應依募發準則第66條規定併同股票辦理公開發行。

  3. 2020年3月12日 · 應至該未上市)、興櫃已公開發行公司之股務單位處索取質權解除申請書辦理質權解除及過戶作業倘出質人財務發生困難又無法取得出質人原留印鑑質權人欲取得質物所有權可循司法途徑解決股權股務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問答集 (109年2月修) 2021-01-08 在「股務作業」中. 股票設定質權時,約定孳息由質權人領取時,公司應如何辦理股利發放? 2020-03-12 在「股務作業」中. 質權設定中之股票,該股票之出質人死亡,其繼承人償還向質權人借貸之款項, 並取回設質股票,於辦理質權解除作業時,股票背面過戶登記欄之受讓人處應如何蓋章及應檢附之文件為何? 2020-03-12 在「股務作業」中. 股務業務.

  4. 2021年1月8日 · 甲股東於100年4月23持有3,000,500股至101年4月22日A公司最後過戶日時持有3,300,550股其於此一年期間均未出讓受讓股票但遇A公司有上述股份變動情事依各階段計算甲股東繼續持有期間之持股比例如下:. (1)100年4月23日至100年8月7日 (除權前),最低持 ...

  5. 2020年5月26日 · 興櫃股票熔斷機制又稱為興櫃股票個股暫停交易機制主要是櫃買中心考量興櫃股票未設跌幅度之制度為避免投資人因價格異常波動產生交易風險當交易時間內個別興櫃股票成交均價與前一營業日之成交均價差距達50% ()以上時即暫停該檔興櫃股票之交易直到當日交易時間結束並自次一營業日起恢復交易8.興櫃股票財報公告時間為何? 與上市櫃公司股票四季都會出具財報不同,興櫃股票僅會出具半年報及年報。 9.申請為興櫃股票的公開發行公司或外國公司須符合哪些條件? 興櫃申請之要件請參照櫃買中心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六、七條 之規定,皆為形式上之條件,無關於公司體質、營運及財務等實質要件。 10.我想知道興櫃股票是由哪家輔導券商進行輔導?

  6. 2018年6月8日 · 公司到底甚麼時候要掛牌交易呀? 2018-06-08 by 投行大叔. 各位投資先進可能多多少少接到過電話說要推銷或介紹未上市股票給您強調目前因為流動性不佳所以價格低估未來一到兩年公司即會展開上市櫃的申請作業現在買進當初始股東是為自己賺進大把財富的最佳機會當然並非所有的未上市股票都是詐騙那如果可以在接到電話後進行初步的查詢那麼肯定就可以在做衝動做決定前踩剎車為自己的財富做把關。 由於國內電話推銷的標的多為設立於台灣的公司為主,畢竟F股的初始股東,要找上一般投資散戶,光是手續之繁雜就會讓人打退堂鼓了。 而國內公司申請上市櫃的階段依據為 公開發行公司→興櫃公司→上櫃/上市公司,以下就分別對上述公司的查詢方式進行介紹. 1. 公開發行公司.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