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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謂民事保護令,依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係指法院為保護特定人免於遭受其家庭成員所實施之家庭暴力,而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章規定所核發之裁定而言。 關於民事保護令之種類,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將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二種。 通常保護令係法院依聲請人之聲請通知相對人到庭行審理程序後(相對人不必實際到庭)所核發之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係法院為保護處於急迫危險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僅依聲請人之聲請而不必通知相對人到庭即可核發之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又可分為得於下班時間聲請與核發之「緊急暫時保護令」及僅能於上班時間聲請與核發之「一般暫時保護令」二種。 因此,民事保護令實際上可分為下列三種:通常保護令、緊急暫時保護令、一般暫時保護令。 貳、聲請程序.

  2. 2013年8月2日 · 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範之家庭暴力事件,其保護之法益顯非僅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且及於國家或社會之公共利益甚明。 此依該法第 17 條之規定: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益臻明確。 準此,法院依法核發之民事保護令,既經公權力之強力介入,而具有公共利益之強制力,顯非被害人所得任意處分;則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之保護令,縱得被害人之同意不遷出或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遷回住居所,相對人既就保護令之內容已有認識而仍不遠離或進入被害人之住居所,不問其目的為何,均構成該法第 61 條第 4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6320號判決參照)。

  3. 2011年2月24日 · 「密友」女立委程琇,則以詐欺被處有期徒刑一年。轟動一時的軍法局長淫辱犯人妻女三P案,在包啟黃被槍決,妻妾們各判刑後而暫告落幕。至於其他包啟黃判刑的白色恐怖受難者,就像包啟黃的保薦人,更大的鷹犬頭子彭孟緝所說:

  4. 無黨籍花蓮縣長傅崐萁,因「炒股案」官司纏身,去年3月向國民黨提出恢復黨籍的申請,至今卻一直沒有下文。但近來,在「家和萬事興」的口號下,黨主席立倫與副主席郝龍斌輪番透過第三者釋出善意,這也讓傅崐萁的回歸,似乎變得指日可待。

  5. 購買英國威馬這款產品的消費者是日漸增多的,越來越多男性服用這款產品來進行改善自己身體所出現的不足現象,雖然確實是有很多男性服用這款產品來增強自己的性功能能力,讓自己在房事中有更好的體驗感,但是我們大部分消費者在進行服用這款產品的時候都是沒有去提前瞭解過英國

  6. 2010年3月13日 · 最後刑事局插手,才抓到三名兇手,還死者與其家人一個清白。如今天理昭彰、報應不爽,分局長的母親家裡國中生洗劫,也能體會一下什麼叫「重案輕辦」了。 。。。。。。。。。。。。。。。。。。。。

  7. 2011年2月1日 ·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凌晨,台北縣汐止鎮北江里的吳×漢、葉×蘭夫婦家中遭搶,兩人遭砍殺七十九刀身亡。 警方經指紋比對,於八月十三日在屏東縣林邊鄉七里橋,逮捕海軍陸戰隊九九師六五七團四一 營四連步槍上兵王文孝(二十二歲,雲林人),他供稱與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三人共同犯案,並輪姦葉×蘭,三人因而在八月十六日被警方逮捕。 蘇、莊二人在法庭自稱是遭警方刑求,才寫下「自白書」(警訊筆錄),劉則始終未承認。 雖然他們提出不在場證明,卻不被採信,而被以「結夥強盜、強姦、殺人」等罪名被判死刑。 部分承辦人員遭檢察官偵查涉及刑求,但最後都獲不起訴處分。

  1. 朱智賢遭家暴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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