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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7日 · 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於1968年,以英文時事周刊《遠東經濟評論》(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實習記者的身分,到赤柱監獄訪問20多名六七暴動期間被捕入獄的左派年輕犯人,其中一人就是前民政事務局長曾德成。 【 相關報道:當年採訪年輕暴動犯 李國能:對曾德成思辨能力印象深刻 】 李國能簡歷. .1970年、1973年:先後在英國及香港取得大律師資格. .1988年:成為御用大律師. .1991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997年7月1日: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2010年8月31日:退休. 夏正民審搜報館手令自揭曾當記者 深明記者保護消息來源.
2022年3月31日 · 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聲明. 一、英國最高法院撤銷自1997年起,兩名英國最高級法院在任法官擔任我們終審法院(終院)非常任法官的決定,令人遺憾。 二、海外非常任法官過去25年對終院的寶貴貢獻,必須予以肯定及感謝。 三、各方均盼望,餘下的澳洲、加拿大及英國海外非常任法官會繼續作出貢獻。 四、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的參與具有諸多優勢:確保能受益於比較視角和經驗,獲各方取信,增強了對司法獨立的信心。 我曾希望這種獨特的安排今後會繼續,跨越2047年。 五、但時移勢易,長遠而言,我們要有準備,海外非常任法官的參與程度可能有別往日。 儘管如此,我有信心這並不會影響終審法院的質素,因為我們的司法機構及法律專業現在已有相當深厚的人才。
2022年3月31日 · 本港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今日(3月31日)發表聲明,表示曾經希望非常任法官制度「今後會繼續,跨越2047年」,但時移勢易,海外法官的參與程度與昔日有別,本港長遠而言要作準備。 相關報道:李國能回應兩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請辭聲明全文【附英文原文及中譯版】 李國能在聲明中,對英國最高法院決定表示遺憾,並指出必須肯定及感謝海外非常任法官過去25年對終院的寶貴貢獻,各方均盼望在任的英國、澳洲及加拿大非常任法官會繼續貢獻。 李國能1997年與當時英國上議院為英國委派法官來港達成協議。 他在聲明中表示,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終審法院工作為香港司法制度帶來多項優勢,包括增強司法獨立信心,亦曾希望非常任法官制度「今後會繼續,跨越2047年」。
2022年1月6日 · 《基本法》沒有條文列明本港實行「三權分立」,但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於2001年一個由香港報業公會及多個商會舉辦的午餐會上表示,本港實行司法獨立,而司法獨立是權力分立概念的核心,權力分立「就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互相制衡」。 至2014年,時任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致辭時,亦指《基本法》清楚訂明立法、行政、司法機關三權分立的原則。 明報電子報訂戶登記. 如要讀取全文,請 按此訂閱或續訂 明報電子報服務。 現有訂戶請 按此登入 。 一個帳戶,即可穿梭三大平台——智能手機、平板電腦、桌上電腦,盡覽收費內容。 《明報電子報》功能: 今昔明報: 每日報章內容及昔日報章新聞* *桌面網頁版:最近10年. 《明報新聞》APP最近3年. 《明報電子報》APP:最近30天.
2021年7月16日 · 條例爭議歷經多屆政府,前特首曾蔭權捲入涉貪風波後,由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任主席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發表報告,建議政府修訂防賄條例,將特首納入第3、8條的適用範圍。 當年梁振英上任特首前曾公開承諾,會認真考慮建議,最終沒成果。 明報電子報訂戶登記. 如要讀取全文,請 按此訂閱或續訂 明報電子報服務。 現有訂戶請 按此登入 。 一個帳戶,即可穿梭三大平台——智能手機、平板電腦、桌上電腦,盡覽收費內容。 《明報電子報》功能: 今昔明報: 每日報章內容及昔日報章新聞* *桌面網頁版:最近10年. 《明報新聞》APP最近3年. 《明報電子報》APP:最近30天. 原版上載: 每日報章原版及昔日報章原版** **桌面網頁版:由訂閱日起計最多10年.
2020年6月2日 · 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本報撰文就爭議開腔,形容《基本法》23條立法無期及在過去數年香港發生的事件下,人大為香港立國安法是「可以理解及合理的(understandable and justifiable)」。
2020年6月2日 · 即時文摘. 2020年6月2日星期二. 人大為港立國安法合理 問題癥結在內容(文:李國能) (09:00) 圖1之1. 1. 根據《基本法》第2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憲政責任,去制定涵蓋7個範疇的國家安全法。 過去23年,香港一直未能做到,只曾作過一次立法嘗試。 更甚者,香港在未來多年也立法無望。 事實上我們沒有絲毫信心斷言香港能夠在2047年前立法。 2. 在這情况下,同時考慮到過去數年香港發生的事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人大常委會為香港制定國家安全法的決定,是可以理解及合理的(understandable and justifiable)。 有關法例將處理《基本法》第23條中涵蓋的部分範疇。 然而問題的癥結,在於擬議法例之實際內容。 須不具追溯力 在港公開公正審訊.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