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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6月17日 · 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香港國安法實施近一年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近日接受該社訪問時指出香港國安法生效以來已產生非常顯著的正面作用香港市民的生活基本上已恢復香港國安法更加堵塞了特區法律體系一些漏洞使得執法者有法可依外部勢力妄圖通過搞亂香港以阻礙國家發展的陰謀無法得逞。 不過,長遠來看,李家超認為仍要對兩大領域特別留意,其一是防外,一些外部勢力仍然虎視眈眈,隨時準備鑽空子搞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需特別注意相關動向;其二是防內,一些人會利用多種渠道繼續鼓吹「港獨」等思想,對此也要做好防範。

  2. 2021年3月2日 ·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四十六屆會議上透過視像發言表示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效果顯著社會上鼓吹港獨的行為大幅減少牽涉嚴重暴力的刑事罪行而被捕的人數也減少了五成令香港市面回復穩定商業活動得以復甦李家超更引用香港股票市場為例現時每天的交投量較同期上升了130%。 李家超表示,2019年發生的騷亂事件,令「一國兩制」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中央政府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決定頒布香港國安法,目的是保障「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李家超重申,香港國安法依法保障香港市民的自由和權利,同時,基本法賦予的獨立司法權不受影響,每宗涉及香港國安法案件的檢控和審判程序,都是依法和公平進行,強調香港所有人不論地位及財富,都不能凌駕國家安全。

  3. 2020年6月17日 · 香港文匯報記者近日走訪了警員家屬,數名「警嫂」不約而同地說,會好好照顧自己和子女,讓丈夫放心在一線執勤;他們會在後方給予丈夫最大的 ...

  4. 2020年7月5日 · 2020-07-05.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作為保安局局長我會帶領六個紀律部隊全力支持香港國安法在香港有效實施履行應有職責竭力維護國家安全讓社會遠離暴亂實現長治久安經濟及民生重回正軌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香港特區政府已經設立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當中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入境事務處處長及海關關長也是國安委成員反映保安局及轄下部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重要性。 警務處已成立專職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部門--「國家安全處」,並配備有效執法力量,以履行香港國安法下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工作,其他五支紀律部隊也會在其專業範疇全力協助和配合警務處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

  5. 2020年7月24日 · 香港文匯報記者 攝. 應對危害國安犯罪「地下化」 「警一向打擊隱藏犯罪有成績」 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前後諸多港獨團體解散、「港獨分子逃離香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趨向地下化而涉嫌違反國安法的攬炒派初選」,一眾搞手完成任務後亦紛紛宣布退出以逃避刑責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日前接受香港文匯報專訪時指出警方有效打擊的黑社會犯罪亦有此特點強調警方經常面對相關情況相信有足夠能力處理違法分子行為地下化的問題。 作為國安委成員,李家超強調,香港國安法為警方提供了針對現在香港危害國家安全具體情況的足夠法律條文和有效的權力,助執法更有力。 香港文匯報記者 柴婧. 李家超認為,執法人員在維護國家安全、社會治安上站在最前線,清晰有效的法律設置能助執法更有力。

  6. 2020年6月1日 · 李家超指出自從去年6月至今已有逾8,000人因為一系列的暴力行為而被警方拘捕當中學生比例由初期約5%增至40%且有年輕化跡象。 他表示,被捕者由初時主要是大學生,到現時中學生佔70%,部分案件的被捕者更包括十多歲的小學生,當中一人已先後四次被捕。 他強調,特區政府十分關注青少年參與暴力違法行為的問題。 對於暴力行為參與者年輕化的現象,李家超剖析後歸納出三大原因,其一是心智未成熟;另一種原因是他們曾參與過一些遊行示威,其後在朋輩壓力下,繼續上街繼而犯法,「群眾心理學經常指出,當一個人參與群體活動的時候,很容易喪失自己個人身份;當群體內有人做出違法的事,便很容易去模仿,青少年在這樣的環境之下被影響就更加容易行錯路。 」最後一種,則明顯地有政治目的,甚至是利用他們的犯法行為,挾持特區政府。

  7. 2019年5月29日 ·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沈清麗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應邀出席香港廣東社團總會舉辦的修訂逃犯條例解讀座談會」。 會上有商界人士向李家超反映對追訴期的顧慮李家超表示根據內地現行法定最高刑罰為無期徒刑死刑的最高追訴期是20年。 「即是說過了20年後就不可以再告了。 」他又指,港人在內地違反內地民事和行政法規並且定罪,在香港都不屬於刑事罪行,不符「雙重犯罪」原則,因此都不會被移交內地。 詳解四種情況不再追訴. 李家超指出,內地實行大陸法系,大陸法系設有「追訴期」限制,只要已經過了「追訴期」,是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 「即是說,只要過咗期,就唔告得了。 至於何謂「過期」,李家超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第四章第八節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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