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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4月19日 · (大公報記者 冼國強前年黑暴期間的8·18非法集結案近日判刑當中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大律師吳靄儀律師何俊仁均被判罪成但獲准緩刑。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三人均是資深的法律界名人,知法犯法,已嚴重損害本港法律界聲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是資深大律師或前立法會議員,也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應考慮對他們長時間甚至永久吊銷執業資格。 市民則在網上怒斥,讓這種人繼續做大狀,對不起香港! 圖:何俊仁(左)、李柱銘(中)及吳靄儀(右)身為法律界名人卻帶頭違法,社會各界紛促請將他們釘牌。 「8·18」非法集結案日前在西九龍法院裁決,當中資深大律師、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被判囚11個月,緩刑兩年;大律師、公民黨吳靄儀被判入獄一年,緩刑兩年;本身是律師的前民主黨主席何俊仁則被判囚一年,緩刑兩年。

  2. 2021年4月18日 · 首次被定罪的李柱銘吳靄儀楊森何俊仁等泛民元老雖判監但獲緩刑免於牢獄之災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以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和支聯會主席李卓人等共10人早前被裁定前年8月18日31日未經批准集結案罪成前日16日被判 ...

  3. 2021年4月20日 · 2021-04-20 15:32:26 香港. 壹傳媒黎智英等9人於前年8月18日在維園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其中3名法律界人士吳靄儀何俊仁判監12個月緩刑2年李柱銘僅判監11個月緩刑2年團體司法關注組今日20日前往中環律政中心致信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抗議要求律政司馬上提出訴訟加重個人刑期並要求3名法律界人士立即承擔法律制裁。 團體「司法關注組」今日前往中環律政中心抗議3名法律界人士吳靄儀、何俊仁刑罰過輕。 (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何燊亮攝) 「司法關注組」指3人判刑太過寬鬆,同等罪名已有案例判刑21個月,又舉例「7警案」則被重判監禁2年,3名資深大律師知法犯法,本應罪加一等,但卻可以獲得緩刑和保釋。

  4. 2021年4月29日 · 2021-04-29 16:02:00 香港.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前年818非法集結案中有3名法律界人士被定罪當中李柱銘及吳靄儀為大律師而何俊仁為律師吳靄儀何俊仁判監12個月緩刑2年李柱銘僅判監11個月緩刑2年大律師公會4月29日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公會執行委員會正就相關事宜進行調查而在完成調查前不會就個案詳情或進展提供回覆。 公會指,在調查過程中會考慮所有與涉事大律師操守事宜相關的事項,包括及不限於法院就案件上訴或其他法律程序中作出的進一步裁決。 翻查大律師公會網頁資料,若然有大律師違反《行為守則》,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會將投訴轉介至獨立運作的大律師紀律審裁組進行研訊,成員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

  5. 李柱銘及吳靄儀在案中分別被判入獄11個月及12個月惟獲緩刑。 有媒體報道稱,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關注兩人的定罪,並正對他們進行調查。 身為大律師公會主席的執行委員會主席夏博義早前向傳媒稱,在有結果前不會公布任何細節。 根據大律師公會網頁資料顯示,若大律師違反《行為守則》,大律師公會執委會會將投訴轉介至獨立運作的大律師紀律審裁組進行研訊,成員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 若被裁定專業失當,審裁組有權頒布紀律處分,包括罰款、暫時吊銷或正式取消其執業資格。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吳秋北表示,有關調查由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負責,而委員會主席正是夏博義,加上李柱銘是夏博義出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的提名人,瓜田李下,自己查自己,相信最多只是「走過場」而已,結果可想而知。

  6. 2021年4月23日 · 香港文匯報訊 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大律師吳靄儀律師何俊仁等知法犯法涉嫌於2019年8月18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被捕三人早前分別被判11個月及12個月緩刑兩年一批香港市民昨日分別到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請願要求相關專業團體即時吊銷三人的專業資格。 請願市民表示,知法犯法,理應罪加一等,上述三名罪犯名義上判囚11個月至12個月,卻全部緩刑兩年,既無牢獄之苦,又可以休養生息,兩年之後,又是業界裡的「好漢」。 市民質疑,這種所謂「刑罰」能否對知法犯法的人起震懾作用? 莫非知法的人憑自己的專才在庭上自辯到位,結果「知法」挽救了「犯法」。 市民表示,公職人員如被裁定行為失當,不但要接受法律懲處,還須面對內部的紀律處分,嚴重者可被革職,甚至沒收退休福利,質疑「難道法律界就沒有自律的必要嗎?

  7. 2024年1月27日 · 案中被告梁國雄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何俊仁李柱銘和何秀蘭在原審中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分別判囚8個月至18個月不等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判緩刑各人提出上訴上訴庭於去年8月14日裁定7人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定罪上訴得直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定罪和刑期上訴則被全部駁回。 雙方不服上訴庭的裁決,分別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去年12月8日,上訴庭頒判詞,對被告方就「參與集結」罪申請上訴批出證明書。 上訴庭認為,《公安條例》在執行層面有否違反相稱性,即檢控過程中延遲執法和定罪,有否違反集會自由等基本權利,或存在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