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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卓廷 (英語: Lam Cheuk-ting ;1977年6月13日 — ),香港政治人物,前 北區 區議員及前任 民主黨 副主席,曾任 民主黨 總幹事、 廉政公署 前調查主任 [1] 。 2021年1月6日因早前參與立法會民主派初選涉嫌違犯 港區國安法 而被捕,2月底開始被還押至今。 林卓廷因被囚無法履行職務,於2021年3月及5月分別辭去北區區議員及民主黨副主席職務。 [2] 生平. 林卓廷自小於 屯門 定居,祖籍廣東省清遠;幼稚園就讀於 路德會呂祥光幼稚園 ,小學就讀於 路德會呂祥光小學 ,中學於 路德會呂祥光中學 畢業 [3] ,後於1999年畢業於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 [4] 。 他的身高達192厘米(6.30英尺) [5] 亦因而得外號「六尺四」。

    • (選區重組議席取消)
    • 2016年:39,327 (6.77%), 名單首位
  2. 林卓廷 (英語: Lam Cheuk-ting ;1977年6月13日 — ),香港政治人物,前 北區 區議員及前任 民主黨 副主席,曾任 民主黨 總幹事、 廉政公署 前調查主任 [1] 。 2021年1月6日因早前參與立法會民主派初選涉嫌違犯 港區國安法 而被捕,2月底開始被還押至今。 林卓廷因被囚無法履行職務,於2021年3月及5月分別辭去北區區議員及民主黨副主席職務。 [2] 生平 [ 編輯] 林卓廷自小於 屯門 定居,祖籍廣東省清遠;幼稚園就讀於 路德會呂祥光幼稚園 ,小學就讀於 路德會呂祥光小學 ,中學於 路德會呂祥光中學 畢業 [3] ,後於1999年畢業於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 [4] 。 他的身高達192厘米(6.30英尺) [5] 亦因而得外號「六尺四」。

  3. 林卓廷 (英语: Lam Cheuk-ting ;1977年6月13日 — ),香港政治人物,前 北区 区议员及前任 民主党 副主席,曾任 民主党 总干事、 廉政公署 前调查主任 [1] 。 2021年1月6日因早前参与立法会民主派初选涉嫌违犯 港区国安法 而被捕,2月底开始被还押至今。 林卓廷因被囚无法履行职务,于2021年3月及5月分别辞去北区区议员及民主党副主席职务。 [2] 生平 [ 编辑] 林卓廷自小于 屯门 定居,祖籍广东省清远;幼稚园就读于 路德会吕祥光幼稚园 ,小学就读于 路德会吕祥光小学 ,中学于 路德会吕祥光中学 毕业 [3] ,后于1999年毕业于 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 [4] 。

  4. 林卓廷 LAM CHEUK TING. 105,393 likes · 31 talking about this. 本專頁暫由林卓廷前議員助理主理。 【支持Patreon】 https://www.patreon.com/cheuktinglam 【讚好Youtube Channel 「Table TV」】 https://bit.ly/2LrZD2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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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4年3月14日 · 元朗721事件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7名非白衣人被控暴動案續審林卓廷今14日續接受控方盤問主控官問林為何當日叫閘內的人士為兄弟」,但又不叫同為市民的白衣人為兄弟」,林說:「我點會叫佢兄弟呀佢打緊我。 」主控官續指林當日抱著對抗心態而來叫人停止施襲僅針對白衣人不曾呼籲閘內的人冷靜聲稱到場為保護市民只是藉口當見閘內人作挑釁行為林沒阻止反而留守和加入藉以支持和鼓勵暴力壯大聲勢林不同意其說法。 此外,控方又問林為何不嘗試再報警,林稱當時分身不暇,且已有幾十萬人看直播,法官陳廣池聽到問林:「咁你開唔開心啊? 」林說:「我一啲都唔開心,發生啲咁嘅事多人睇,點解開心啊。 」又認為觀眾看到都應明白情況危急。 林卓廷稱當晚被打到嘴部流血,有咩咁開心。

  6. 2024年2月8日 · 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判監4個月林卓廷早前上訴指當時披露游乃強因瀆職罪受查而非條例訂明的防賄罪行故不受條文所限原審裁判官演繹條文嚴重錯誤暫委法官游德康今午於高等法院裁定林卓廷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44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強。

  7. 2022年1月26日 · 林卓廷早前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今26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裁判官指被告召開記者會前得知受查人正被廉署調查而他在記者會中所言會令受查人得知被調查明顯影響廉署調查裁判官指案件涉及罪行嚴重林在廉署多次提醒後仍在記者會上披露相關訊息判監共4個月被告林卓廷43歲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正在進行而向公眾披露受查人之身份即游乃強涉違反條例的第30條。 裁判官裁決時指,本案主要爭議點為《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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