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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5日 · 王仁昌攝. 林卓廷當日出發到元朗站,其後遭人打傷。 時任警長7520供稱,他自2020年2月底退休,而案發時他仍駐守元朗警民關係組,雖然他在案發當日休假,但自晚上9時許起接到元朗區議員和區內人士電話聯絡,內容有關於元朗雞地有多人聚集和發生毆打情節,他於是上網及到社交媒體等查看情況,並通知當時主管及駐守控制中心的前上司。 7520續供稱,至10時22分,他收到自稱是林卓廷的來電,雖然不相識,由於電視經常聽到及對其聲線感到熟悉,所以他相信確實是林,林當時表示從區議員黃偉賢取得他的電話,稱元朗有人聚集及追打年輕人,問警方有多少人手和怎樣部署。
2024年3月4日 · 代表大律師黃錦娟向林卓廷提問,指曾否在2019年7月21日前參與任何事件;林指,因民主黨主張「和平、理性、非暴力」,他曾於2019年7月1日到立法會大樓外,跪求示威者停止以鐵籠車衝擊立法會玻璃門等。 林續指,當時以立法會議員的身分到場,希望以此身分調停在場人士,包括警民衝突及不同持政見市民的衝突。 2019年7月21日元朗西鐵站發生白衣人襲擊事件。 資料圖片. 黃大狀詢問林卓廷指,在7月21日前是否知悉會發生任何事件? 林卓廷表示,事前有見到訊息指「着黑色衫可能喺元朗畀人打」、「着黑色衫會招呼佢」,意指着黑衣的人可能會被支持政府的人襲擊。
2023年11月21日 · 時任立法會議室員林卓廷與6人涉「7.21事件」參與暴動案,控方早前舉證完畢,辯方今(22日)作中段陳詞,指即使將控方證據推至最高點,亦未能舉證林卓廷有參與暴動的意圖或行為,要求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辯方指事發前已流傳白衣人聚集和「吹大雞」等消息,林事前曾致電警方查詢警力及稱會去元朗監察執法,林到場原因與控方指控的參與暴動「風馬牛不相及」,林在元朗站亦多次呼籲「唔好郁手」,林的說話和行為都是出於擔心元朗市民受襲。 案件下午續審。 被告為43歲林卓廷、35歲庾家豪、37歲陳永晞、31歲葉鑫昇、26歲鄺浩林、48歲尹仲明及26歲楊朗,否認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
2023年11月2日 · 林卓廷等7人「721事件」中涉嫌參與暴動受審,辯方早前要求控方傳召林卓廷助手冼卓嵐出庭,法官陳廣池今早於區域法院拒絕指冼曾指證白衣人,但在本案「明顯有不同角色」,而其到場目的與林卓廷一致,控方有理由憂慮其證供不可信賴。 港鐵女車長作供則指「721」當晚列車到達元朗站時有人阻止車門關上,控制中心指示「清客」惟不果,全車逾20個緊急掣被人按動,惟沒有任何乘客回應車長。 林卓廷代表大律師黃錦娟早前要求控方傳召林卓廷助手冼卓嵐出庭作證供辯方盤問,冼卓嵐當晚負責持機拍攝林卓廷Facebook的直播片段。 陳官今就申請作裁決指,冼卓嵐被列為證人因為與Facebook直播片段證物鏈有關,惟控方其後從公開渠道取得同一片段,故毋須再倚賴冼卓嵐。
2024年2月7日 · 2024年02月08日 01:25. 舉報. 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判監4個月。 林卓廷早前上訴指當時披露游乃強因瀆職罪受查,而非條例訂明的防賄罪行,故不受條文所限,原審裁判官演繹條文嚴重錯誤。 暫委法官游德康今午於高等法院裁定林卓廷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44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即游乃強。
2023年11月22日 ·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6人被控於「元朗7.21」事件中參與暴動,控方上星期舉證完畢,林與另一被告透過大律師向法庭作中段陳詞,要求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毋須答辯。 法官陳廣池考慮過控辯雙方陳詞後,今(23日)在區域法院裁定表證成立,各被告須答辯。 案件押後明年3月5日續審。 被告為43歲林卓廷、35歲庾家豪、37歲陳永晞、31歲葉鑫昇、26歲鄺浩林、48歲尹仲明及26歲楊朗,否認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 被告左起庾家豪、陳永晞、葉鑫昇、鄺浩林和尹仲明。 資料圖片. 陳官因應各被告法律代表檔期,將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5日續審,除林卓廷須還柙以外,各被告期間保釋。
2023年11月15日 · 被告為43歲林卓廷、35歲庾家豪、37歲陳永晞、31歲葉鑫昇、26歲鄺浩林、48歲尹仲明及26歲楊朗,否認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 偵緝警長供稱站長室內職員表示需要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