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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3月12日 · 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與6名男子涉於2019年7月21日參與元朗站襲擊事件被控暴動案件今12日於區域法院續審。. 林卓廷續出庭自辯控方盤問時指林到元朗是故意挑起事端令警方疲於奔命林是為了火上加油而非保護市民。. 林否認說法稱被打 ...

  2. 2024年3月13日 · 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與6名男子涉於2019年7月21日參與元朗站襲擊事件被控暴動案件今13日於區域法院續審。. 林卓廷續出庭自辯控方盤問時指林根本無意平息事件其行為為求挑撥雙方人士敵意破壞社會安寧完全置在場市民安危不顧。. 林稱 ...

  3. 2023年11月23日 · 發布時間: 2023/11/23 17:16. 最後更新: 2023/11/23 17:37. 分享:. 熱門 DSE 逆天奇案2 超市大搜查 癌症殺手 MIRROR 新手爸媽 名校專區 高才通 到校服務 會員有獎. 林卓廷等共7人涉元朗暴動案均須答辯案件押後至明年3月續審。. 資料圖片. 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被 ...

  4. 2024年3月7日 ·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早前涉於3個記者會上披露涉元朗7·21事件被廉署調查的警方指揮官游乃強資料林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判囚4個月。 高院早前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今(7日)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暫委法官聽取陳詞後頒布書面判決,批出終審法院上許訴許可證明書。 申請人律政司司長,答辯人林卓廷(43歲)。 申請人提出有關法律觀點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1)(6b)條,就當中「該受調查人的身份」一詞的正確詮釋,被告人知悉有人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賄條例第I部所訂罪行,以及該部以外的其他罪行而正受廉署調查的事實,仍公開該受調查人正受廉署就第II部以外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其他罪行調查,從而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是否干犯有關罪行。

  5. 2023年10月18日 · 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被指與6男涉於2019年7.21參與元朗站襲擊事件7人被控暴動案件今18日於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林於案發時到達現場後與約100名黑衣人聚集其後各被告及黑衣人挑釁白衣人進入付費區動手打架林被拍攝到曾指示黑衣人站在前面及千祈唔好退」,並透過擴音器叫喊辱罵性及恐嚇性言詞挑釁白衣人其餘6男則曾以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及投擲雜物等。 7名被告林卓廷(45歲)、庾家豪(35歲)、陳永晞(37歲)、葉鑫昇(31歲)、鄺浩林(26歲)、尹仲明(48歲)及楊朗(26歲)均否認1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開案陳詞指,元朗發生某些公安事件後,有人於網上呼籲在2019年7月21日保護和光復元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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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2年1月26日 · 被告林卓廷43歲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正在進行而向公眾披露受查人之身份即游乃強涉違反條例的第30條裁判官裁決時指本案主要爭議點為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原意。 辯方曾指,條例並不包括普通法內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被告在記者會上只提及有關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未有提及游乃強被廉署調查的第2部罪行,只是被告被捕後,事件方被公眾得知。 裁判官續指,法庭同意控方所指,上述條例目的是防止走漏風聲,而破壞廉署調查。 而被告召開記者會前得知游乃強正就第2部罪行被廉署調查,而他在記者會中所言會令游乃強得知自己被調查。 這明顯影響廉署調查,令被調查人有所警惕。

  8. 2023年11月10日 · 上訴人林卓廷43歲),早前否認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正在進行而向公眾披露受查人游乃強之身份涉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 (1)。 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4個月准保釋就定罪提出上訴。 上訴一方指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 (1)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行,任何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眾、部分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理解控罪的應有範圍,並於考慮條文中的合理辯解錯誤加上額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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