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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芷瑩大律師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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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2月24日 · 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林芷瑩昨日陳辭稱上訴庭對組織集結詮釋狹隘撤銷定罪理據含糊即使遊行是臨時發生被告帶領指示方向管制人群黎智英做手勢李卓人用咪高峰為時一個半小時屬於公安條例的組織者。 不過林官關注,被告就算擔任帶頭角色亦未必屬組織集結,條例所指組織者是要肩負責任,與林芷瑩說法有別。 最後3名法官拒讓律政司上訴。 余若薇:活動非遊行. 非「詭計」繞禁令. 被告方部分上訴議題先前獲批證明書,包括該罪拘捕檢控是否不合比例干預表達和集會自由,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昨再就其他議題陳辭,反駁上訴庭指流水式集會是繞過禁令的「詭計」,她強調活動並非遊行、有雙重目的,為免如蘭桂坊人踩人的慘劇重演,有立法會議員帶領疏散群眾,確保安全。

  2. 2024年2月23日 · 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師林芷瑩陳辭稱即使遊行是臨時發生有被告帶頭並做手勢指示方向維時一個半小時認為在公安條例理解下他們帶領角色屬於組織者較早時罪脫理據令人困惑不清。 惟不獲終院接納。 被告先前提上訴的部分議題獲批,今再提出議題,指涉及實質及嚴重不公。 黎智英的代表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反駁上訴庭指,流水式集會是繞過禁令的「詭計」,余強調活動並非遊行,亦另有目的;為免蘭桂坊人踩人慘劇重演,有立法會議員帶領疏散群眾,保障安全。 余又引述,時任民陣召集人陳皓桓曾提及,若市民不能在銅鑼灣、灣仔或金鐘離開,可前往中環。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質疑,參與集結刑罰最高可判處5年監禁,構成寒蟬效應,在系統層面上挑戰其合憲性。 相關字詞﹕ 編輯推介 法庭 818流水式集會 反修例.

  3. 2021年3月16日 · 控方另一代表大律師林芷瑩則提及本案可引用共同犯罪原則即每個被告可在組織遊行時扮演不同角色黎智英是負責領導遊行因此仍視黎智英有份組織代表李柱銘及何俊仁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隨即反駁控方由開審至今從沒提及此原則法官胡雅文回應稱各被告已是共同被控」。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亦反駁,控方現時提出共同犯罪原則只是在干擾案情,因該原則涉及一群人在共同計劃一個犯罪計劃後,各自實行計劃中的職責,但現時控方沒足夠證據顯示各人有計劃;黎智英拿着橫額、在呼喊口號的人旁領頭,亦不代表他有份組織遊行,故認為控方只在分散本案焦點,即各被告有否組織遊行的計劃。 辯方:流水式集會為疏散群眾必要安排 有合法辯解.

  4. 2024年5月10日 · 今早輪到第4被告李家田的代表大律師林芷瑩展開盤問黃振強指出他於2019年6月12日在立法會外結識李家田他同意李對社會事件感興趣黃只知李家田修讀電影及攝取相關材料不知他讀高級文憑及拍攝紀錄片。 黃在辯方呈上的相片認出在示威現場李家田手持攝錄機。 黃供稱,於2019年12月8日在安全屋被捕前遭數名警員對他使用武力,之後警員讓他飲水冷靜,黃同意向警員提供手機密碼。 拘捕警員戴明德在記事冊指,黃曾稱於「10月20號我有喺尖沙嘴同旺角衝咋」,黃庭上表示相信自己有說過及簽署作實,但他判斷不到當時是否仍然驚慌。 辯方引述,黃於錄影會面表示是「和理非」,黃供稱他在會面的狀態慌張混亂,故說法有錯。

  5. 3 小時前 · 須交旅遊證件 案件6‧6提訊 被告李瑞香(現年65歲)2023年2月27日首次提堂,還押逾15個月後,昨由大律師林芷瑩代表申請保釋。她被控於2023年2月22至23日期間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妨礙和阻擾警務處對鄺港智的調查和拘捕及其後因該調查和拘捕而引起的法律 ...

  6. 2024年5月10日 · 第四被告李家田的大律師林芷瑩今問及,黃為何沒參與台灣軍訓,黃形容他當時自大,認為以自己實力不需要軍訓。 辯方亦提及黃於中大衝突受傷,黃指他遭海綿彈和橡膠子彈射中至少5處,因為傷口未癒合而不能試槍,他有到診所治理傷口,但沒有醫療記錄。

  7. 2024年3月8日 · 針對4人上訴案代表鄧懷琛的大狀林芷瑩表示原審期間鄧的大律師給予錯誤意見指有未被使用的片段顯示鄧在英龍圍衝突中自衛及後他空手衝到元朗站外鄧自稱想旁觀事件惟其大律師沒建議可以自衛為由抗辯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聞言關注雖片段可見黑衣人與白衣人有互打追上去唔係保護自己有咩需要呢」,况且原審大律師在誓章稱他向鄧確認呈堂片段已反映事實若自衛說法成立為何當初劉不反映。 林回答「因為被告唔知有呢啲片」。 代表吳偉南的大狀黃錦卿表示,吳受黑衣人威脅才奪去對方的棍棒,他想做「和事老」分開村民與黑衣人。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反駁指「做『和事老』就唔會打人」,黃回應稱吳未能分開人群,不等於他無該意圖,並稱控方以吳與白衣人「拍膊頭」等便視為同伙,證據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