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醉駕無罪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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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4日 · 161. 藝人楊明去年疑因酒醉下駕駛,在山頂馬己仙峽道撞壆,他原本承認不小心駕駛罪,聞裁判官要他還柙候判時突推翻認罪,最終又再認同樣罪名,案件今 (4日)在東區法院判刑。 楊早前求情稱當時駕駛流量不多,事件中無人受傷,且願意就造成損失作全數賠償,望法庭能判非囚禁式刑罰。 裁判官判楊明即時入獄18日,停牌2年,罰款2000元,楊明聞判平靜,並即申請保釋獲准。 官指案情可見楊當時嚴重受酒精影響. 裁判官判刑時稱,即使沒有楊當時的酒精濃度數據,但縱觀案情可推斷出,楊嚴重地受酒精影響,神智不清,沒有能力控制車輛,楊容許自己攝取大量酒精後駕駛,屬極不小心的行為。 雖然楊稱案發後失去工作機會,損失達一百萬元,但裁判官認為是他咎由自取、自招惡果。
2022年9月22日 · 藝人楊明2020年疑酒醉下駕駛,在山頂馬己仙峽道撞壆,雖然他就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罪不成立,但裁判官指他明顯嚴重受酒精影響,罔顧他人安全,就他的不小心駕駛罪,判楊入獄18天。 楊認為刑期過重提出上訴,高院今 (22日)處理他的申請,代表楊的律師陳詞時指,裁判官不應考慮被告罪名以外的事,又稱:人誰無過,法庭有時作寛大處理也非壞事,惟控方卻質疑為何裁判官不能考慮楊當時酒醉這因素,又指審訊的公平性不只是偏向辯方,對控方亦要公平,裁判官了解到案件的來龍去脈,怎能視而不見。 高院法官陳仲衡稱需時考慮,押後至12月22月裁決。 准以10萬元保釋. 上訴人林明樂(39歲,楊明的原名)於2020年8月1日於馬己仙峽道發生的交通意外而被控,楊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光度不足等3罪名。
2021年11月4日 · 法官指出好肯定案發時楊明是嚴重地受到酒精影響而發生交通意外,他智力正常,有駕駛執照,所以絕對有其他原因導致他當時控制不到車輛。 他強調楊明毫無疑問在案發時嚴重受到酒精影響,神智不清,導致行為不受控,在此情況駕駛是極之不小心的行為,根本不適合駕駛,沒有人命傷亡純屬僥倖。 法官以酒後駕駛的刑罰以及參考相關案例去決定判刑,指出法庭要嚴肅對待酒後駕駛的行為,給予阻嚇性的刑罰。 法官指出楊明案發時的行為極之危險,他失去控制車輛,運用理智的能力。 法官認為以一個月的監禁為起點是合適的,緩刑及社會服務令均不適合。
其他人也問了
楊明是誰?
楊明為何被控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罪?
楊明為何被判入獄18天?
2022年12月22日 · 社會新聞. 楊明不小心駕駛罪成囚18天 官指鐵證如山駁回上訴 楊即時入獄. 撰文:朱棨新. 出版: 2022-12-22 10:07 更新:2022-12-23 09:20. 藝人楊明前年駕車在山頂馬己仙峽道越過雙白線後撞壆。 他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光度不足兩罪,被判囚18天和停牌兩年。 他早前就判刑提上訴,其代表律師指案中沒有證據楊曾飲酒,又說「人誰無過」,希望法庭能再給楊機會,控方卻指楊當日情況似「無人駕駛」。 法官陳仲衡今 (22日)宣讀裁決駁回楊的上訴,維持原判,楊須即時入獄18天。 陳官在判辭指,案中不小心駕駛罪的證據鐵證如山,楊的反覆認罪答辯顯示他的悔意只是一般。 陳官又指,原審裁判官判楊監禁18天和停牌兩年,並無原則性犯錯,判刑亦非明顯過重。 楊將在獄中渡過3個節日.
2020年8月8日 · 79. 藝人楊明今(6日)凌晨在山頂涉醉駕撞車,警員到場時楊明滿身酒氣,需由兩名警員攙扶上救護車。 其後楊明涉嫌「拒絕提供血液樣本」被捕。 有執業大律師認為,現實中的確有人拒絕「吹波波」或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令警方無法量度酒精超標程度有多嚴重,法庭亦無法根據客觀基礎判刑。 惟法例上有「拒絕提供血液樣本」處理相關情況,杜絕法律漏洞,而且刑罰不比「醉酒駕駛」為輕。 楊明送院時爛醉如泥,需由2名警員左右攙扶。 (陳永武攝) 陸偉雄大律師解釋,如司機願意提供呼氣、血液或尿液樣本作調查之用,警方便能客觀量度樣本中的酒精比例,法庭亦有客觀基礎,按不同的超標結果,判處相應刑罰。 惟司機不提供任何樣本,法庭便無客觀基礎判刑,亦無法得知司機酒精超標程度有多嚴重。
2021年8月31日 · 港聞. 社會新聞. 楊明撞壆案 控方指控罪要懲罰醉駕人士 若不清醒可免責有違原則. 撰文:劉安琪. 出版: 2021-08-31 13:46 更新:2021-10-21 12:03. 81. 藝人楊明去年疑因酒醉下駕駛,在山頂馬己仙峽道撞壆,裁判官雖裁定他未能提供呼氣樣本罪不成立,但就楊承認不小心駕駛罪,卻要楊先還柙索取報告,楊即要求撤回他早前的認罪決定。 律政司就此感不滿要求覆核,指裁判官不應批准楊撤銷認罪的申請,又稱本案控罪是要懲罰酒後駕駛,若有被告稱不清醒就可以拒絕提交樣本,會與條例的定立原意背道而馳。 裁判官把案押後至10月21日裁決,楊可繼續保釋外出。 官稱還柙即求更改認罪決定.
2022年9月22日 · 楊明(原名林明樂)被控不小心駕駛等罪的案件,去年11月被判監禁但他不服判刑,准予保釋上訴。 上訴案今日於金鐘高等法院進行聆訊。 楊明早上約9:50在女友莊思明陪同下抵達法院。 案件於10:30開庭,法官表示需在庭上先查看完行車記錄儀,才聽控辯雙方的陳詞。 法官又問上訴人由認罪改為不認罪,後來又由不認罪改為認罪的時序,指出上訴人應為他自己的決定負責任,而上訴人不小心駕駛鐵證如山。 楊明與女友莊思明離開高等法院。 (葉志明攝) 上訴方開始陳詞,問道判刑監禁18日是否有調節的空間。 法官駁斥指上訴要考慮是否有明顯過錯,或原則上犯錯,而非判刑的調節空間,其他案例的參考價值也不大。 法官又指一個人在自知飲了酒後去駕駛已是犯了過錯。 辯方律師不停引用各地的案例供法官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