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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2月3日 · 被告楊金隆45歲),報稱為港交所上市部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聯席主管林楚華61歲),報稱上市顧問兩人同被控1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楊金隆另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林楚華被加控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交替控罪法官林嘉欣裁決時指林只是舉薦楊加入馬會會藉所作的可說是舉手之勞」,與乘搭順風車無異。 法官又相信涉案得915萬元,確有機會是楊妻為林購買私募基金。 港交所發言人回應稱,得悉區域法院今天有關交易所一名前員工的裁決,廉正公署調查期間香港交易所一直全力配合。 港交所會在各業務的營運中秉承最高水平的誠信及專業,並會繼續致力保持香港作為領先金融中心的公平持正。 法官:楊金隆獲舉薦加入馬會「舉手之勞」 不排除915萬元涉買私募基金.

  2. 2021年8月9日 · 香港交易所 (00388) 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前聯席主管楊金隆從事上市顧問的林楚華於去年被廉政公署正式起訴涉嫌就數間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請貪污賄賂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涉款915萬元為港交所逾30年最嚴重的新股醜聞楊金隆案今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楊金隆林楚華都否認控罪案件預計審訊30日控方在庭上指楊金隆和林楚華至少在2015年已有交集當時林楚華推薦楊金隆加入香港賽馬會。 控方又指,從2017年林楚華累計向楊金隆提供915萬元款項,他們二人連同楊金隆太太會在交易廣場或圓方ELEMENTS會面,林楚華會留下「有內容的紙袋(paper bags with content)」,而楊金隆夫妻會用相關款項投資基金或支付信用卡貸款,而二人會在電郵、微信討論投資。

  3. 2021年8月24日 · 香港交易所 (00388) 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前聯席主管楊金隆涉嫌接受上市顧問林楚華915萬元換取對12間公司上市申請有優待傾向案件今24日於區域法院續審兩人否認共3罪控方讀出投資公司職員的口供他們均指首被告楊金隆的妻子曾投資及後要求贖回資金。 控方讀出TX Capital (HK) Limited首席投資官翁振興的口供他指其公司負責營運不同投資基金。 2017年底翁振興透過朋友認識了當時在新鴻基任職的Vivian(首被告的妻子郝媛媛)。 起初Vivian指新鴻基有意投資TX Capital Value Fund,及後改稱自己有興趣,她最終於2017年6月以100萬港元成功認購100股。

  4. 2021年12月3日 · 港交所前高層楊金隆及企業上市顧問涉嫌自2015年起4年間就企業上市申請貪污受賄互相收授915萬元及推薦港交所前高層申請馬會會籍以換取首次公開招股IPO申請獲優待期間未有向港交所申報或披露分別被廉政公署起訴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3罪。 案件早前審結,法官林嘉欣今指,雖然二人私交友好,但沒有證據顯示楊知道上市顧問牽涉在該12宗IPO申請,又謂簽署推薦文支持友人申請馬會會籍屬舉手之勞,猶如載對方一程「順風車」。 再者,兩被告均於金融界工作多年,如果真的要在收取款項後以購買基金作幌子,不會明目張膽地將錢存入楊妻戶口,終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辯方申請訟費,林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決定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5. 2021年12月3日 · 首被告楊金隆 (43歲),案發時是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一名聯席主管次被告林楚華 (60歲),是首次公開招股顧問為有意提出首次公開招股申請的公司提供協助。 兩人同被控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楊另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林則另被控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作交替控罪。 涉馬會會籍及915萬元. 楊及林被指在 2015 年 4 月 30 日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林以香港賽馬會會員身份支持楊申請馬會會籍,又向楊提供 915 萬元饋贈或報酬,以換取優待林所涉 新股上市 (IPO) 的申請。 楊另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同期隱瞞港交所收取上述利益,卻審閱多宗林楚華曾參與的 IPO 申請,及沒申報其妻子郝媛媛涉收款的利益衝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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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1年12月3日 · 43歲首被告楊金隆案發時是港交所上市部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聯席主管負責監督港交所上市部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工作楊亦會在提交該等首次公開招股申請予上市委員會或創業板上市審批小組審議前同意有關批准或拒絕的建議60歲次被告林楚華是首次公開招股顧問為有意提出首次公開招股申請的公司提供協助。 法官裁決時指,雖然2名被告認識多年,屬私交友好,但案中沒有證據顯示首被告有任何渠道,知道次被告曾參與相關12宗首次公開招股申請。 法官指出,首被告在財經界工作多年後才加入港交所,或多或少認識不少行家,沒可能與所有上市申請參與者均素未謀面。 法庭不能單憑他們的交情而作出推論。 另外法官認為,馬會會籍「有市有價」,次被告協助首被告獲得會籍是舉手之勞,就如「搭順風車」,並不構成法例下的利益。

  8. 2020年3月25日 · 楊金隆於案發時是其中一名負責監督港交所上市部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工作的聯席主管該組共有兩名聯席主管楊金隆負責審閱首次公開招股申請以確保申請符合上市規則公司條例的要求他亦會在提交該等首次公開招股申請予上市委員會或創業板上市審批小組審議前同意有關批准或拒絕的建議林楚華是一名上市顧問向有意提出首次公開招股申請的公司提供建議和協助。 該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指,楊金隆涉嫌於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間,身為公職人員,即港交所上市部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聯席主管,於履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失當行為。 楊金隆涉嫌對港交所隱瞞或沒有向港交所申報或披露,林楚華把合共915萬元的款項轉賬予楊金隆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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