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2021年8月24日 · 香港交易所 (00388) 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前聯席主管楊金隆涉嫌接受上市顧問林楚華915萬元換取對12間公司上市申請有優待傾向案件今24日於區域法院續審兩人否認共3罪控方讀出投資公司職員的口供他們均指首被告楊金隆的妻子曾投資及後要求贖回資金。 控方讀出TX Capital (HK) Limited首席投資官翁振興的口供他指其公司負責營運不同投資基金。 2017年底翁振興透過朋友認識了當時在新鴻基任職的Vivian(首被告的妻子郝媛媛)。 起初Vivian指新鴻基有意投資TX Capital Value Fund,及後改稱自己有興趣,她最終於2017年6月以100萬港元成功認購100股。

  2. 2021年12月3日 · 43歲首被告楊金隆案發時是港交所上市部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聯席主管負責監督港交所上市部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工作楊亦會在提交該等首次公開招股申請予上市委員會或創業板上市審批小組審議前同意有關批准或拒絕的建議60歲次被告林楚華是首次公開招股顧問為有意提出首次公開招股申請的公司提供協助。 法官裁決時指,雖然2名被告認識多年,屬私交友好,但案中沒有證據顯示首被告有任何渠道,知道次被告曾參與相關12宗首次公開招股申請。 法官指出,首被告在財經界工作多年後才加入港交所,或多或少認識不少行家,沒可能與所有上市申請參與者均素未謀面。 法庭不能單憑他們的交情而作出推論。 另外法官認為,馬會會籍「有市有價」,次被告協助首被告獲得會籍是舉手之勞,就如「搭順風車」,並不構成法例下的利益。

  3. 2021年12月3日 · 首被告楊金隆 (43歲),案發時是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一名聯席主管次被告林楚華 (60歲),是首次公開招股顧問為有意提出首次公開招股申請的公司提供協助。 兩人同被控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楊另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林則另被控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作交替控罪。 涉馬會會籍及915萬元. 楊及林被指在 2015 年 4 月 30 日至 2019 年 5 月 24 日,林以香港賽馬會會員身份支持楊申請馬會會籍,又向楊提供 915 萬元饋贈或報酬,以換取優待林所涉 新股上市 (IPO) 的申請。 楊另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同期隱瞞港交所收取上述利益,卻審閱多宗林楚華曾參與的 IPO 申請,及沒申報其妻子郝媛媛涉收款的利益衝突等。

  4. 2020年3月25日 · 楊金隆於案發時是其中一名負責監督港交所上市部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工作的聯席主管該組共有兩名聯席主管楊金隆負責審閱首次公開招股申請以確保申請符合上市規則公司條例的要求他亦會在提交該等首次公開招股申請予上市委員會或創業板上市審批小組審議前同意有關批准或拒絕的建議林楚華是一名上市顧問向有意提出首次公開招股申請的公司提供建議和協助。 該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控罪指,楊金隆涉嫌於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間,身為公職人員,即港交所上市部首次公開招股審查組聯席主管,於履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失當行為。 楊金隆涉嫌對港交所隱瞞或沒有向港交所申報或披露,林楚華把合共915萬元的款項轉賬予楊金隆的妻子。

  5. 2021年8月10日 · (星島日報報道)二〇一五年起四年間港交所前高層楊金隆涉嫌於上市申請中貪污受賄收受企業上市顧問九百一十五萬元及獲推薦申請馬會會籍以換取首次公開招股IPO申請優待其間從未向港交所申報或披露二人分別被控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三罪控方昨早於區域法院讀出開案陳詞指二〇一六年楊金隆申請馬會會籍獲對方簽署推薦文件支持申請終獲馬會批准上市顧問又先後將九百一十五萬存入楊金隆妻子個人户口及夫婦聯名戶口。 控方再指由二〇一四年一月至二〇一九年四月間,楊金隆曾參與審查最少十二宗對方籌劃的IPO申請,最後成功上市。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續審。

  6. 2021年12月3日 · 港交所 (0388) 前高層楊金隆被指收受上市顧問林楚華利益未有申報利益衝突一案今日宣判法官裁定兩名被告合共三條控罪全部不成立二人均獲無罪釋放法官指出裁決理由是無證據顯示楊金隆知悉林楚華參與在12家IPO之中雖然二人有私交楊亦知悉林提供IPO顧問服務惟沒有任何聯交所文件顯示林參與該12家IPO其中。 此外,林所支持楊的馬會會籍沒有限額,純屬「舉手之勞」,不構成利益。 至於林楚華傳入楊金隆妻子郝媛媛戶口及二人聯名戶口的915萬,法官表示,表面上是「不尋常情況」,惟信納郝的證供,該915萬有可能僅郝為林代持,不構成利益。 其他報道. 恒指收跌22點 指數換馬成交增至1659億 憧憬中概股來港 港交所揚4% 花旗據報已在中國申請證券牌照 冀擴大在華業務.

  7. 2021年9月8日 · 港交所前高層楊金隆涉收受上市顧問林楚華利益未有申報利益衝突一案今8日早續審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作出裁決判兩被告三項控罪表證成立並作自辯案件將於周五10日續訊控方今早陳詞指辯方楊律師提到要有證據確定林楚華就10多間上市申請個案作為顧問才能入罪的說法她對此作出質疑並認為辯方曲解控罪原因是控罪所指涉及林楚華串謀提供利益予楊金隆參與串謀者並非只限林楚華是否上市公司招股的顧問角色楊是否知道林的職銜均有串謀提供利益之嫌。 同時,控罪的檢證標準是,在被告任職公職時,在沒有合理辯解下向被告提供利益,便可被控。 控方指,林楚華在案發期間,曾經向楊金隆就良斯集團的申請上市個案,多次發出電郵到楊金隆的個人電郵賬戶,冀了解楊對有關個案的看法。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