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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1月24日 · CIR. 《監管政策手冊單元SB-2槓桿式外匯交易」 (經修訂) (PDF 檔案, 100.7 KB) 附件 《監管政策手冊單元SB-2槓桿式外匯交易」 (PDF 檔案, 313.0 KB) 2020年01月24日. 修訂日期 : 2020年01月24日. 註解: 監管文件類型: SPM = 監管政策手冊,CIR = 通告,GLN = 指引,COP ...

  2. 理財頻道. 投資產品. 槓桿式外匯投資. 槓桿式外匯涉及相當高的風險因它讓你透過借貸擴大本金利用槓桿效應投資外匯基本上你以按金形式俗稱孖展」)買入一種外幣並預期該外幣會相對於另一種貨幣轉強或轉弱最終盈虧將視乎你就指定的外幣合約開倉及平倉時的價格差別而定槓桿式外匯以孖展形式運作可能增加投資回報但亦可能擴大投資虧損。 所以槓桿式外匯不適合沒有相關投資經驗和知識的人士參與。 以下專頁提供更多有關槓桿式外匯的資訊。 基本知識. 交易須知. 常見謬誤. 常見問題.

  3. 產品特點. 槓桿式外匯是一種利用槓桿效應而進行的投資。 基本上,你以按金形式(俗稱「孖展」)買入一種外幣,並預期該外幣會相對於另一種貨幣轉強或轉弱。 最終盈虧將視乎你就指定的外幣合約開倉及平倉時的價格差別而定。 利潤及虧損是如何計算的? 槓桿式外匯是以合約的方式進行交易。 外幣的合約價值由你和你的中介人 (以下簡稱「持牌公司」)議定。 目前,最普遍買賣的外幣合約為歐羅、英鎊、日圓、瑞士法郎及澳元。 利潤及虧損是根據指定貨幣相對美元 (或另一種貨幣)於開倉後的走勢而定。 在未平倉前,任何帳戶內的利潤或虧損均屬浮動性質,祇有當平倉時,利潤或虧損才會兌現。 換言之,即使你的持倉於今天有浮動利潤,亦有可能於明天轉變成虧損。 利潤及虧損的計算程式 (註1)如下:

  4. 你應首先向持牌公司的投訴主任作出投訴,以解決有關爭議。 證監會的網上公眾紀錄冊載列持牌公司投訴主任的聯絡資料根據法例你有權將與持牌公司就與槓桿式外匯合約交易有關的爭議轉介至仲裁小組以仲裁方式解決。 你可就有關的程序,聯絡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仲裁小組的書記。 將爭議提交予仲裁的一方須繳付1,000港元的按金。 成員由財政司司長委任的仲裁小組將會處理有關仲裁。 仲裁員的裁決是最終裁決及具約束力。 此外,敗訴一方或須承擔仲裁費用。 列印. 回到頂部 .

  5. 槓桿=目前的匯率×交易數量÷保證金 假設在匯率1歐元=1.10美元的情況下以1,000美元保證金持有10,000單位的部位時這時的槓桿就是「(1.10目前的匯率×10,000單位交易數量))÷1,000保證金)」,算出來的槓桿的倍率為11倍。 而且在外匯交易新手當中,相信也有很多人有疑問,不知道「槓桿該如何設定? 」。

  6. www.hkma.gov.hk › media › chi監管政策手冊

    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活動. 2.1 一般原則. 2.2 未獲邀約的造訪. 2.3 派發標準宣傳物品. 進行未獲邀約的造訪及客戶評估. 3.1 選擇客戶. 3.2 透過未獲邀約的造訪進行槓桿式外匯合約的市場推廣. 3.3 進行未獲邀約造訪的員工的條件. 3.4 進行未獲邀約造訪的操守準則. _______________ 1. 引言. 1.1 術語. 1.1.1 在本章內: 「造訪」指親身探訪,或以任何方式作出的通訊,不論是以機械、電子、磁力、光學、人手或其他媒介,或藉光、影像或聲音或其他媒介的產生或傳送作出的; 「法團」、「持牌法團」、「有連繫法團」及「指明證券交易所」應如《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的定義; 「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應如《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5的定義;

  7. 本局檔號: B1/21C B1/15C. 致: 所有認可機構. 行政總裁. 敬啟者: 《監管政策手冊單元SB-2槓桿式外匯交易」(經修訂) 謹通知貴機構,經諮詢銀行業界後,金融管理專員今日根據銀行業條例第7(3)條於憲報刊登公告,以法定指引形式發出監管政策手冊上述單元的修訂本。 《監管政策手冊》單元SB-2 首版於2003年發出,是因應當時《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及推行新的證券及期貨監管制度而編備。 作為定期檢視《監管政策手冊》單元的一部分,香港金融管理局( 金管局)認為本單元適合納入與槓桿式外匯交易活動有關的業務操守的一般原則。 關於認可機構就槓桿式外匯交易進行未獲邀約的造訪的業務操守的監管標準或金管局所採取的監管模式並沒有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