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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頻道. 投資產品. 槓桿式外匯投資. 槓桿式外匯涉及相當高的風險,因它讓你透過借貸擴大本金,利用「槓桿效應」投資外匯。 基本上,你以按金形式(俗稱「孖展」)買入一種外幣,並預期該外幣會相對於另一種貨幣轉強或轉弱。 最終盈虧將視乎你就指定的外幣合約開倉及平倉時的價格差別而定。 槓桿式外匯以孖展形式運作,可能增加投資回報,但亦可能擴大投資虧損。 所以槓桿式外匯不適合沒有相關投資經驗和知識的人士參與。 以下專頁提供更多有關槓桿式外匯的資訊。 基本知識. 交易須知. 常見謬誤. 常見問題.
所謂的外匯交易槓桿,是指能進行存入保證金幾倍大規模的交易機制。 一般也稱作「槓桿原理」。 比方說,存入1萬保證金只能進行1萬額度的交易。 但是若以200倍槓桿交易時,1萬保證金則可進行200萬額度的交易。 像這樣以較小額的保證金進行保證金好幾倍額度的交易,這種機制稱作槓桿。 不過槓桿也存在風險,須多加注意。 有關槓桿的風險留待後面再詳細解說。 外匯經紀商可以提供最高槓桿為多少? 外匯經紀商不同提供的最大槓桿也不同 ,海外經紀商通常可以提供100倍以上的槓桿。 不使用槓桿也能進行外匯交易嗎? 不使用槓桿也能進行外匯交易。 這裡所謂的不使用槓桿就是槓桿為1倍的意思。 例如以1萬美元的保證金進行外匯交易時,槓桿1倍就是只能進行1萬美元額度的交易。
槓桿式外匯是以合約的方式進行交易。 外幣的合約價值由你和你的中介人 (以下簡稱「持牌公司」)議定。 目前,最普遍買賣的外幣合約為歐羅、英鎊、日圓、瑞士法郎及澳元。 利潤及虧損是根據指定貨幣相對美元 (或另一種貨幣)於開倉後的走勢而定。 在未平倉前,任何帳戶內的利潤或虧損均屬浮動性質,祇有當平倉時,利潤或虧損才會兌現。 換言之,即使你的持倉於今天有浮動利潤,亦有可能於明天轉變成虧損。 利潤及虧損的計算程式 (註1)如下: 指定外幣的合約價值 x (平倉價 – 開倉價) x 合約數目 x 港元兌美元匯率. 例子: 如你於0.6000澳元兌美元匯價買入一張澳元合約 (合約價值為100,000澳元),並於0.6200價位沽出,你的總利潤 (以港元計)有多少? 根據上述程式,你的利潤為:
2020年1月24日 · CIR. 《監管政策手冊》單元SB-2「槓桿式外匯交易」 (經修訂) (PDF 檔案, 100.7 KB) 附件 《監管政策手冊》單元SB-2「槓桿式外匯交易」 (PDF 檔案, 313.0 KB) 2020年01月24日. 修訂日期 : 2020年01月24日. 註解: 監管文件類型: SPM = 監管政策手冊,CIR = 通告,GLN = 指引 ...
客戶可利用槓桿原理進行合約買賣,價格是以雙邊的模式報價,投資者可以在不同貨幣價格上漲或下跌的市況下,買入或賣出合約以賺取利潤. 為降低客戶交易成本及增加收益,本公司暫不會就外 匯 合約交易收取任何手續費及佣金,期望客戶能透過本公司優質的服務,體驗日益盛行的外 匯 市場。 每年三月第二個星期日開始為夏令時間. 每年十一月第一個星期日開始為冬令時間. 夏令時間: [ 香港時間] 星期一上午 7 時正至星期六凌晨 5 時. 冬令時間: [ 香港時間] 星期一上午 7 時正至星期六凌晨 6 時. (MT4) 夏令時間: [ 香港時間] 星期二至六凌晨 05:01 至凌晨 05:59. 冬令時間: [ 香港時間] 星期二至六凌晨 06:01 至凌晨 06:59. 產品簡介:
在香港,投資者可透過獲證監會發牌進行第3類受規管活動 (即「槓桿式外匯交易」)的中介人 (以下簡稱「持牌公司」)或銀行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 持牌公司須遵守證監會的發牌及其他規管要求。 但銀行的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屬於受豁免的活動,並不受到證監會的監管。 我應如何開始槓桿式外匯交易? 與證券服務一樣,在進行交易前,你應首先與持牌公司簽訂客戶協議。 客戶協議必須包含詳細的服務條款及你與持牌公司的權責,例如保證金要求、何時須繳付保證金、以及持牌公司無須經你同意而可就合約進行平倉的情況。 假如你選擇自行操作帳戶,持牌公司通常會要求你在落盤前確立你作為帳戶持有人的身份。 為確保其他人不能在未獲你授權之下操作你的帳戶,你千萬不可以向其他人披露你的帳戶資料及交易代號。
說明金管局就認可機構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包括有關槓桿式外匯交易進行未獲邀約的造訪及客戶評估方面)所採取的監管模式. 分類. 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7(3)條發出的法定指引. 取代舊有指引. 第 7.2 號指引《槓桿式外匯買賣規則》,發出日期為1994 年12月. 19 日;第7.4.1號指引《根據〈銀行業條例〉(第 155章)第 7(3)條發出的槓桿式外匯交易指引》,發出日期為 1995年 11月 16 日;第 7.5號指引《就槓桿式外匯交易進行未獲邀約的造訪及客戶評估的操守》,發出日期為1996 年3 月22日;及. SB-2 「槓桿式外匯交易―― 進行未獲邀約的造訪」(V.1),發出日期為2003年 3月 28日. 適用範圍. 所有認可機構. 結構. 引言. 1.1 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