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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理財頻道. 投資產品. 槓桿式外匯投資. 槓桿式外匯涉及相當高的風險因它讓你透過借貸擴大本金利用槓桿效應投資外匯基本上你以按金形式俗稱孖展」)買入一種外幣並預期該外幣會相對於另一種貨幣轉強或轉弱最終盈虧將視乎你就指定的外幣合約開倉及平倉時的價格差別而定槓桿式外匯以孖展形式運作可能增加投資回報但亦可能擴大投資虧損。 所以槓桿式外匯不適合沒有相關投資經驗和知識的人士參與。 以下專頁提供更多有關槓桿式外匯的資訊。 基本知識. 交易須知. 常見謬誤. 常見問題.

  2. 所謂的外匯交易槓桿是指能進行存入保證金幾倍大規模的交易機制。 一般也稱作「槓桿原理」。 比方說,存入1萬保證金只能進行1萬額度的交易。 但是若以200倍槓桿交易時,1萬保證金則可進行200萬額度的交易。 像這樣以較小額的保證金進行保證金好幾倍額度的交易,這種機制稱作槓桿。 不過槓桿也存在風險,須多加注意。 有關槓桿的風險留待後面再詳細解說。 外匯經紀商可以提供最高槓桿為多少? 外匯經紀商不同提供的最大槓桿也不同 ,海外經紀商通常可以提供100倍以上的槓桿。 不使用槓桿也能進行外匯交易嗎? 不使用槓桿也能進行外匯交易。 這裡所謂的不使用槓桿就是槓桿為1倍的意思。 例如以1萬美元的保證金進行外匯交易時,槓桿1倍就是只能進行1萬美元額度的交易。

  3. 2020年1月24日 · CIR. 《監管政策手冊單元SB-2槓桿式外匯交易」 (經修訂) (PDF 檔案, 100.7 KB) 附件 《監管政策手冊單元SB-2槓桿式外匯交易」 (PDF 檔案, 313.0 KB) 2020年01月24日. 修訂日期 : 2020年01月24日. 註解: 監管文件類型: SPM = 監管政策手冊,CIR = 通告,GLN = 指引 ...

  4. 槓桿式外匯是以合約的方式進行交易。 外幣的合約價值由你和你的中介人 (以下簡稱「持牌公司」)議定。 目前,最普遍買賣的外幣合約為歐羅、英鎊、日圓、瑞士法郎及澳元。 利潤及虧損是根據指定貨幣相對美元 (或另一種貨幣)於開倉後的走勢而定。 在未平倉前,任何帳戶內的利潤或虧損均屬浮動性質,祇有當平倉時,利潤或虧損才會兌現。 換言之,即使你的持倉於今天有浮動利潤,亦有可能於明天轉變成虧損。 利潤及虧損的計算程式 (註1)如下: 指定外幣的合約價值 x (平倉價 – 開倉價) x 合約數目 x 港元兌美元匯率. 例子: 如你於0.6000澳元兌美元匯價買入一張澳元合約 (合約價值為100,000澳元),並於0.6200價位沽出,你的總利潤 (以港元計)有多少? 根據上述程式,你的利潤為:

  5. 客戶可利用槓桿原理進行合約買賣價格是以雙邊的模式報價投資者可以在不同貨幣價格上漲或下跌的市況下買入或賣出合約以賺取利潤. 為降低客戶交易成本及增加收益本公司暫不會就外 匯 合約交易收取任何手續費及佣金期望客戶能透過本公司優質的服務體驗日益盛行的外 匯 市場。 每年三月第二個星期日開始為夏令時間. 每年十一月第一個星期日開始為冬令時間. 夏令時間: [ 香港時間] 星期一上午 7 時正至星期六凌晨 5 時. 冬令時間: [ 香港時間] 星期一上午 7 時正至星期六凌晨 6 時. (MT4) 夏令時間: [ 香港時間] 星期二至六凌晨 05:01 至凌晨 05:59. 冬令時間: [ 香港時間] 星期二至六凌晨 06:01 至凌晨 06:59. 產品簡介:

  6. 在香港投資者可透過獲證監會發牌進行第3類受規管活動 (槓桿式外匯交易」)的中介人 (以下簡稱持牌公司」)或銀行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持牌公司須遵守證監會的發牌及其他規管要求但銀行的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屬於受豁免的活動並不受到證監會的監管我應如何開始槓桿式外匯交易與證券服務一樣在進行交易前你應首先與持牌公司簽訂客戶協議。 客戶協議必須包含詳細的服務條款及你與持牌公司的權責,例如保證金要求、何時須繳付保證金、以及持牌公司無須經你同意而可就合約進行平倉的情況。 假如你選擇自行操作帳戶,持牌公司通常會要求你在落盤前確立你作為帳戶持有人的身份。 為確保其他人不能在未獲你授權之下操作你的帳戶,你千萬不可以向其他人披露你的帳戶資料及交易代號。

  7. www.hkma.gov.hk › media › chi監管政策手冊

    說明金管局就認可機構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包括有關槓桿式外匯交易進行未獲邀約的造訪及客戶評估方面)所採取的監管模式. 分類. 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7(3)條發出的法定指引. 取代舊有指引. 第 7.2 號指引槓桿式外匯買賣規則》,發出日期為1994 年12月. 19 ;第7.4.1號指引根據銀行業條例〉( 155章) 7(3)條發出的槓桿式外匯交易指引》,發出日期為 1995年 11月 16 日;第 7.5號指引《就槓桿式外匯交易進行未獲邀約的造訪及客戶評估的操守》,發出日期為1996 年3 月22日;及. SB-2 「槓桿式外匯交易―― 進行未獲邀約的造訪」(V.1),發出日期為2003年 3月 28日. 適用範圍. 所有認可機構. 結構. 引言. 1.1 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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