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又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樓地板漏水源於房屋年久龜裂管線失修或自然腐蝕破損所造成由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維修費用再者台端等人共同持有之不動產因漏水且拒絕協議修繕導致本人財務虧損台端顯以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1項及民法191條1項規定本人自可依據民法184條1項前段2項196條213條1項3項等相關規定請求台端賠償本人所受損害及支出之修繕費用。 綜上所述,未免訟累是禱,請台端於文到7日內出面與本人協商修繕事宜,逾期本人將依法提起相關訴訟。 我要檢舉. # 樓上房屋漏水要求修繕存證信函 # 房屋漏水 # 修繕 # 存證信函 # 房屋 # 漏水修繕 # 存證信. 台長: 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您可能對以下文章有興趣. 定期租賃租約期滿不再續租存證信函.

  2. 樓上房屋漏水要求修繕存證信函 敬啟者本人所有不動產座落於00市00路00號0樓於00年00月起發現屋頂天花板有漏水現象經查座落於00市00路00號0樓房屋係台端等人詳如建物登建謄本共同持有之不動產本人多次向台端請求協調處理未果並於00年00月0日經00市00調解委員會因台端未出席... ...詳全文. 新聞台: 契約書-狀紙-存證信 | 台長: 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收件者E-mail: 請以分號區隔每個E-mail. 例如:john@pchome.com.tw;mary@pchome.com.tw. 信件標題: 與你分享這篇文章. 訊息內容: 很精采的好文章! 如果你也喜歡,請轉寄給好友幫忙增加人氣吧! 您的名字: 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3. 我要回應.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相鄰區分所有權人之容忍義務--漏水修繕問題按住戶於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住戶違反第1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得按其性質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

  4. 住在大樓頂樓的賴姓女子10多年前發現屋內天花板漏水要求社區管委會修繕陽台防水設施沒下文在外租屋6年她向基隆地院訴請管委會返還租屋期間繳交的13萬多元管理費並賠償裝修房屋費47萬多元法官判決劉女未住社區仍需繳管理費但管委會要賠償她家的裝修費經加計折舊率需賠償她26萬多元。 判決書指出,賴女15年前購買現在名下的頂樓房子,幾年後發現漏水,且情況越來越嚴重。 她向管委會反應,管委會指工程經費超過50萬元,依社區規約要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那幾年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都因出席人數不足流會,遲未施作。 賴女發現屋內因為會漏水,牆壁處處是壁癌,裝潢也大多受潮腐朽,居住品質越來越差,9年前她認為住不下去了,全家人到外租屋居住。

  5. 漏水一直是房屋買賣糾紛的榜首其中如果涉及到天花板漏水需要進入樓上住戶室內進行檢查或換修水管時有時會遭到樓上住戶拒絕往往因此無法修繕鄰居感情也失和依據法規天花板漏水需要進入樓上住戶室內檢修樓上住戶是不得拒絕。 台北市建管處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他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因此,如因修繕需要其進入他住戶室內,他住戶不得拒絕,是法律上保障的權利。 中華民國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學會建議,樓上住戶如果拒絕,管理委員會應先協調,協調仍不履行,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處理。 應注意要進入他住戶修繕時,應選擇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

  6. 2011年6月11日 · 公寓大廈碰到天花板漏水問題如果能協調處理最好否則往往會為到底該由樓上或樓下住戶負責而意見紛歧甚或鬧得不愉快其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這個問題已經有所規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所以如果漏水問題不是樓上、樓下住戶任何一方造成,例如管線年久失修或地震震壞造成漏水,那麼維修責任及費用應由樓上、樓下住戶共同承受與負擔,但是如果漏水原因是因單方造成,如樓上住戶浴室裝修施工不慎損及管線,造成漏水,那麼樓上住戶就要單獨負擔這筆維修費用。

  7. 購屋爭議和解契約書(範例).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出賣人)與 (以下簡稱乙方—買受人),雙方就房屋買賣爭議事宜,達成以下和解協議:. 一、本契約所和解之房屋買賣,座落於門牌號碼 縣(市) 鄉(鎮市) 路 巷 弄 號 樓(連同其房屋所屬之土地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