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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樓宇估價 渣打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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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物業估價、印花稅上訴、補地價、更改土地用途、活化工廈及規劃申請等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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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繁體. 工具. 差餉物業估價署 (英語: Rating and Valuation Department ,簡稱: 差餉署 或 差估署 ,縮寫: RVD )是香港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轄下的 部門 ,專責房產物業的 差餉 及 地租 估價。 歷史沿革 [ 編輯] 1845年5月, 英屬香港 政府通過《差餉條例》,向 警隊 支付稱為「差餉」的糧餉稅項。 同月根據第2號條例,由隸屬 庫務司 的估價官(後於1847年改稱為「評估官」)負責估價工作。 該署後來於1856年開始徵收街燈餉項,1860年10月起收取食水餉項,1875年4月徵收消防餉項。 及至1888年,政府通過《差餉條例》,將前述各個餉項合而為一,不過各個香港地區的差餉徵收率仍然因應各區所設的公共服務範疇不同而存在差異。

  2. 渣打銀行大廈 (英語: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Building )是 香港渣打銀行有限公司 的總部大廈,業主為 恒隆集團 ,位於 香港島 中環 德輔道中 4-4A號,樓高185米,共32層。 大廈東毗 香港滙豐總行大廈 ,西鄰 嘉軒廣場 [註 1] ,北望 太子大廈 。 歷史. 現時的渣打銀行大廈已是第四代,第一代渣打銀行原本位於 皇后大道中 及 都爹利街 交界 [2] ,之後第二代大廈才開始興建於現在位置。 第三代大廈則由於當時不敷應用,而於1987年3月拆卸重建 [3] 。 在第三代大廈拆卸之際, 香港置地 曾擬將用地收購,連同毗鄰數座商廈併入 皇后大道中九號 地盤重建。 然而,由於恆昌大廈業主拒售該廈,用地無法合併發展,最終作罷 [4] 。

    • 1987年首季
    • 1989年3月21日
    • 1990年5月30日(33年前)
  3. 簡單而言應課差餉租值是指物業在某指定估價依據日期的估計市值租金。 開徵差餉的起源和早期發展情況. 香港 差餉稅制經歷160多年的演進,首條《差餉條例》,即1845年第2號條例在該年制定,所徵收的款項用作支付 警隊 ( 差人 )糧餉所需。 隨後30年間,再陸續透過條例將支付服務開支的餉項伸展至諸如「 街燈 餉項」、「 食水 餉項」、「 消防 餉項」等項目。 1888年重新制訂或引進《差餉條例》的詞彙如「物業單位」、「應課差餉租值」和「臨時估價」等,自此均成為 香港 差餉法例的核心理念。 差餉整合. 1931年之前,差餉徵收百分率與地區掛鈎。 1931年,政府意識到不劃一的徵收百分率,令人有混淆不清之感。 再者,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應足以反映有否為若干地區提供設施。

  4. 2024年3月14日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渣打银行大厦 (英语: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Building )是 香港渣打银行有限公司 的总部大厦,业主为 恒隆集团 ,位于 香港岛 中环 德辅道中 4-4A号,楼高185米,共32层。 大厦东毗 香港汇丰总行大厦 ,西邻 嘉轩广场 [注 1] ,北望 太子大厦 。 历史 [ 编辑] 现时的渣打银行大厦已是第四代,第一代渣打银行原本位于 皇后大道中 及 都爹利街 交界 [2] ,之后第二代大厦才开始兴建于现在位置。 第三代大厦则由于当时不敷应用,而于1987年3月拆卸重建 [3] 。 在第三代大厦拆卸之际, 香港置地 曾拟将用地收购,连同毗邻数座商厦并入 皇后大道中九号 地盘重建。

  5. 香港過去曾在不同時段實行不同形式的租務管制(包括租金管制及居住權保障),港英政府曾於1921年至1926年期間,實施《1921年租務條例》以遏止租金升幅及保障租客的租住權。乃至於1945年起推行的《業主與租客條例》,也對租金升幅作出限制,更於1947年亦成立租務審裁處處理租務糾紛。

  6. 李鄭屋邨 (英語: Lei Cheng Uk Estate )是一座 香港公共屋邨 ,位於 香港 九龍 深水埗區 長沙灣 鴉巢山 的南面,與 蘇屋邨 相鄰,與 白田邨 及 石硤尾邨 隔山( 喃嘸山 )相望,是香港歷史悠久的公共屋邨之一,曾於1980年代全面重建,新建成的樓宇於1984年陸續入伙,其後於2002年於 租者置其屋計劃 第5期把邨內部份單位出售予租戶,現由 業主立案法團 管理屋邨事務,法團曾委任了 香港房屋協會 負責屋邨日常管理及房屋署則負責邨內出租單位的租約管理。 由於屋邨部份位於舊 啟德機場 的高度限制圈內,所以李鄭屋邨孝廉及孝慈雖是 Y4型 設計,但比一般同型樓宇減少11層,以及不設1,故此24已為頂,此兩座亦是所有 Y型大廈 中層數最少的兩座。

  7. 香港. 與實用面積的關係. 與建築面積的關係. 參見. 總樓面面積. (英語: Total Gross Floor Area )一般指建築物外牆包圍的樓層(floor)面積,但不同國家有不同的定義。 例如香港豁免機房、水箱等非人類活動的地方,及一系列設施如會所及「環保」設施於總樓面面積之內。 香港 [ 編輯] 根據《 香港法例 》第123F章《建築物(規劃)規例》第23 (3) (a)條: 建築物的總樓面面積為在每層樓面水平(包括地面水平以下的任何樓面)量度所得的建築物外牆以內面積,連同建築物內每個露台的面積(以露台整體尺寸計算,包括其圍邊的厚度),以及建築物外牆的厚度。 在每層樓面水平(包括地面水平以下的任何樓面)量度所得的建築物外牆以內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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