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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圍欄的高度,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 ≤ 1.5米 如該圍欄的靠地部分是實心圍牆, 圍牆的高度 ≤ 300毫米 圍牆的厚度 < 100毫米 圍牆的密度 ≤ 每立方米650千克 以屋頂的樓面面積每平方米計,加建牆壁總長度 ≤ 0.3米 並非用作防護障 支撐該圍欄的屋頂樓板厚度

  2. 圍欄的 高度 ,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 ≤ 2.5 米. 如該圍欄的靠地部分是實心圍牆, 圍牆本身的 高度. ≤ 1.1 米. 圍牆本身的 厚度. ≤ 100 毫米. 圍牆本身的 密度. ≤ 每立方米 650 千克. 以該屋頂的樓面面積每平方米計,該屋頂的加建牆壁總長度. ≤ 0.3 米. 並非用作防護障. 支撐該圍欄的屋頂樓板厚度.

  3. 如需以HTML格式列印整章法例,請先按目錄下方的 鍵,然後按。如要在同一頁面中列印雙語內容,請把頁面方向調校至水平(橫向)。如法例同時備有RTF格式的選項,你可直接往頁底的下載區,下載並列印整章法例的RTF文本。

  4. 量度障的高度時,應由可立足的毗鄰表面的經修飾樓面水平(毗鄰樓面水平)量起。 就此,如障的圍邊或障旁的梯級超過500 毫米高,或突出的闊度2 少於75毫米,有關圍邊或梯級的頂部不會被視作毗鄰樓面水平。 就設置在高度少於500毫米圍邊上的欄杆類型障而言,最底的橫杆的頂部不應高出3 毗鄰樓面水平250毫米。 4. 就公眾娛樂場所而言,除了上文第2 及3段所述的規定外,設於任何上層級外緣的障在建造上須使任何水平表面斜向座位30度角,並呈凹形截面;或設置方式須使該障只容細小物品放置其上,並確保物品不會跌向其下的任何層級或地方。 與《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PP-119相關。 突出的闊度是由障的內側飾面橫向量度至圍邊或梯級的內側飾面。

  5. 採取足夠的步驟防止地盤內或進行建築工程的任何地方內有任何人從高度2米或以上 的地方墮下 足夠的步驟包括設置、使用及維修以下一項或多於一項的安全設備 (a) 工作平台; (b) 護欄、屏障、底護板及圍欄; (c) 孔洞的覆蓋物; (d) 木板路及路徑。

  6. www.hkis.org.hk › hkis › general置業家居 - HKIS

    法例規定要在外牆窗旁離地面不矮於1.1米的高度安裝防護欄河,避免有人意外從高空墮下可是有些業主卻會問一般窗台並沒有要求在窗台面計起. 1.1米的距離內加裝防護欄河或窗花,那不是會對小朋友造成意外墮樓的機會嗎?這正正就是法例下的樓宇安全與家居安全考慮的角度不同。 家居安全設計專業人士宜多關注. 因為建築物類型與用途繁多,在編訂法例的時間你不可能考慮得太複雜、太多、太細。 所以法律只可在重大及主要原則及事項上釐定基本底綫、標準,其餘細節則留待相關專業人士根據具體設計、使用性質及情況去深化考慮。 法律及政府當局不能亦不應該過度干預,以免不必要地窒礙設計創意空間,亦無謂令人手已經短缺的相關政府部門添加不必要的行政工作。

  7. 確保設置於孔洞或其他空隙之護欄的高度,就最高的一條護欄而言,其高度不得低於900 毫米,亦不得高於1150毫米;而中間的一條護欄,其高度不得低於450毫米,亦不得高於600 毫米。 另外,底護板或其他同類屏障的高度不得低於200毫米; 確保每一為孔洞而設置的覆蓋物,其構造須能防止人、物料及物品墮下;並須以粗體字清晰地標明,以顯示其用途,或穩固地固定於適當位置; 如必須在危險地方工作,但在孔洞或其他空隙架設護欄或覆蓋物以防止墮下屬不切實可行,須設置有效的防墮系統,並須向每名從事相關工作的工人/僱員提供合適的安全吊帶,確保他們在工作期間從安全地點開始把身上的安全吊帶持續繫於適當的繫穩系統,並確保每名工人/僱員在工作期間正確使用有關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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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路政署標準圖則 此頁內容只提供英文版。

  10. 玻璃及梳子欄河工程指的是於商場或住宅露台中所見的圍欄常見於樓層邊緣之間的位置其安裝目的出於安全考慮以防止行人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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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欄河高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