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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6月30日 · 股市. 發布時間: 2020/06/30 23:24. 最後更新: 2020/07/01 00:25. 分享: 各界關注「港區國安法」詳細內容已久,北京最終於今晚(6月30日)約11時發布內容,同時指有關條例即時生效。 「港區國安法」一共有66條例,本網在此羅列「港區國安法」所有條文,希望可供讀者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今次「港區國安法」實際內容。 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 第一節 職責. 第二節 機構. 第三章 罪行和處罰. 第一節 分裂國家罪. 第二節 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三節 恐怖活動罪.

  2. 2017年10月17日 · 法官於庭上讀出署方信件的部分內容指,署方不反對僱員出任陪審員,法官強調署方根本無權反對,出任陪審員是首要公民責任。 陳漢儀回應指根據規例1111條,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有權運用酌情向公務員作例外批准。 惟法官則指局長根本無權運用酌情,因規例不可凌駕陪審團條例。 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3條,僱主倘阻止僱員出任陪審員,可被判監3個月及罰款2.5萬元,而當中唯一獲豁免的僱主就是香港政府,因為香港政府不能起訴自己。 署方指由於牽涉重要而廣泛的影響,需3至4星期作法研究以回應法官質詢,並承諾將檢視整體情況及向公務員事務局爭取批准,讓該女護士於審訊期間不再受干擾。 陳漢儀亦表示已知會公務員事務局,並承諾盡快處理及回覆法庭;法官要求陳漢儀於下周一再到法庭就法律研究作進一步解釋。

  3. 2020年6月21日 · 股樓投資. 發布時間: 2020/06/21 10:00. 最後更新: 2020/08/09 14:28. 分享:. 行使價的選擇在期策略中,至為關鍵,皆因行使價決定了槓桿、回報和勝算。. 關於行使價有三個基本概念需要認識,即價內期(in the money)、等價期(at the money)和價外期(out of the ...

  4. 2021年3月16日 · 信託公司收取的資產會分開保存及記帳確保在任何時間均不會成為公司資產的一部分而資產的法定所有權受益權分別歸於受託人及受益人能有效控制受益人的揮霍行為同時亦不易讓財富受惡意索償人及離婚影響。 香港信託受到《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護,契約內容及條款都要嚴格保密,而且信託公司十分重視客戶隱私,絕不對外公開資料;相反,內地要求為信託進行登記並將信託財產公示,令信託隱私蕩然無存,因此未能完全起到隱私保護的作用。 如讀者有更多財富傳承的問題,或有意成為「認可信託策劃師」(Certified Trust Planner)及從事有關家族信託工作,可聯絡「財富承傳策劃協會」(http://www.trust-wealth.org)。 歡迎各位到筆者Facebook的專頁「蘇文傑律師Prof.

  5. 2016年10月11日 · 大台每年至少會有一部以法律界作主題的電視劇,向廣大市民灌輸各式各樣與現實法律界不符的「知識」。 今年的政強人也不例外。 當然,電視劇娛樂性要夠,如將真實情況演出來應該沒有人會收看。 但是總也不能太離譜吧,畢竟有很多港爸港媽港孩以成為律師作終身目標的。 【延伸閱讀】 港姐朱千雪舖路做律師 法律博士有幾難讀? 本文只是針對政強人頭數集幾個出現不合理的地方簡單地提出以我所知與現實不符之處,主要圍繞IPO。 希望想做banker或律師的你不會對「搞上市」有什麼誤解或幻想。 1. 為何一單IPO只有一間律師樓負責? 簡單來說,一單IPO至少會有公司、公司的律師、保薦人、保薦人的律師,還有其他專業團隊。 而保薦人可以身兼包銷商,一單deal亦可有另外的包銷商。

  6. 2019年10月16日 ·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由美國民主、共和兩黨在國會兩院一同推動的法案。 根據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簡稱CECC)介紹,法案是為了在香港自治面臨中國政府和共產黨干預之際,重新確認美國對香港民主、人權和法治的承諾。 【香港人權法影響】給特朗普2把利劍 制裁香港. 美國國會為何推動此法案? 法案由CECC兩名共同主席︰共和黨參議員魯比奧(Macro Rubio)和民主黨眾議員麥戈文(Jim McGovern)、以及CECC前主席兼共和黨眾議員史密斯(Chris Smith)一同推動。

  7. 2021年5月13日 · 兩大種常見解決方式. 首先,仲裁 (Arbitration)會是一種常見手法。 在大部份商業合約中,通常皆有訂立「仲裁條款」,列明一旦各方在履行合約時出現爭議,應該進行仲裁。 仲裁除了可以跨境執行,各方亦可以自由選擇仲裁員去解決爭議。 如果各方最後選擇進行仲裁,仲裁員作出的裁決便是最終決定,而且對各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至於調解 (Mediation)則是各方自願參與的程序,當中由一名公正和受過訓練的調解員,協助爭議各方在良好的氣氛下達成協議。 調解員不會強制執行和解協議,但是,若就爭議事項已在或將在法庭開展法律程序,法庭在行使酌情裁定訟費時,會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包括考慮是否在沒有合理的解釋下,拒絕參與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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