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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頁. 反歧視法例的修訂 2020-2021. 政府透過2020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2021年性別歧視 (修訂)條例》,實施平機會在歧視條例檢討意見書中提出的其中八項建議條例修訂加強了四條反歧視條例對免受歧視及騷擾的保障舉例來說,《性別歧視條例新增了禁止基於餵哺母乳的歧視和騷擾的條文適用於多個主要公共生活領域如僱傭貨品設施及服務的提供處所及會社。 此外,《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新增了保障共同工作場所內沒有僱傭關係的場所使用者,如寄售專櫃員工、義工及實習人員,免受性騷擾及基於餵哺母乳、殘疾及種族的騷擾。 除了基於餵哺母乳的歧視和騷擾的相關條文於2021年6月19日生效之外,其餘所有條文於2020年6月19日生效。

  2.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工作間的歧視問題. 主頁. 本港居民. 就業. 勞工法例及指引. 工作間的歧視問題. 勞工法例及指引. 工作間的歧視問題. 分享: 本文介紹防止及處理工作間歧視問題的實務指引。 僱傭指引. 招聘過程中,僱主應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憑應徵者的本領、才能和學識而聘用,不應因應徵者的性別、殘疾、家庭崗位、種族、年齡或性傾向而將他們拒諸門外。 以下的僱傭實務守則,供僱主和僱員雙方作為參考。 僱傭實務守則 消除性傾向歧視僱傭實務守則 良好管理常規系列. 反歧視條例下的權利. 認識你的權利(性騷擾) 認識你的權利(懷孕歧視) 認識你的權利(家庭崗位歧視) 《種族歧視條例》與我 《殘疾歧視條例》與我 《性別歧視條例》與我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與我. 於工作間遭受歧視,怎麼辦?

  3.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於1996年5月成立是香港的法定機構負責執行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種族歧視條例》。 平機會致力消除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餵哺母乳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而產生的歧視此外平機會亦致力消除性騷擾基於餵哺母乳的騷擾以及基於殘疾和種族的騷擾及中傷行為並促進男女之間傷健之間有家庭崗位和沒有家庭崗位人士之間以及不同種族人士之間的平等機會。 歧視條例. 性別歧視. 殘疾歧視. 家庭崗位歧視. 種族歧視. 文章. 新聞稿. 平機會推出《導盲犬:實用指南》 為持份者提供實用要訣 加強認識及接納導盲犬. 香港家書:用心竭誠服務市民 公正持平恪盡職守. 以興奮心情接任平機會主席 承諾竭誠服務市民 公正持平恪盡職守.

  4. 根據種族歧視條例》,在訂明活動範疇內任何人基於某人的種族而歧視騷擾及中傷該人即屬違法。 訂明活動範疇包括: 僱傭. 教育. 貨品、服務及/或設施的提供. 處所的處置及/或管理.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以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 會社的參與. 《種族歧視條例也保障任何人不會因有聯繫者的種族而遭受歧視。 某人的「有聯繫者」包括該人的配偶、親屬、照料者、在家庭基礎上共同生活的人,或有業務、體育或消閒關係的人。 《種族歧視條例》的保障範圍亦涵蓋歸於任何人的種族的歧視。 任何人如基於錯誤假設另一人的種族而歧視或騷擾該人,即屬違法。 根據《種族歧視條例》,共同工作場所內的場所使用者,對同屬場所使用者的人作出種族騷擾,即使兩者沒有僱傭關係或類似僱傭關係,亦屬違法。

  5. 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 》分兩階段實施,當中與僱傭無關的條文於 1996 年 9 月 20 日生效,至於其餘關乎僱傭的條文則在 1996 年 12 月 20 日生效。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 》,任何人在下列活動範疇內基於某人之性別、婚姻狀況或懷孕而作出歧視或騷擾行為,即屬違法: 僱傭; 教育;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樓房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以及被選入或委任入該等團體; 參與會社的活動; 政府的活動; 大律師的執業(指給予大律師的見習職位和訓練)。 根據《 殘疾歧視條例 》,任何人如公開歧視、騷擾或中傷殘疾人士,或在下列活動範疇內中基於某人的殘疾而作出歧視或騷擾行為,即屬違法: 僱傭; 教育;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進出樓房 / 處所;

  6.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參考資料 其他 獲取二維碼 我的

  7. A1216 2008 年第29 號條例種族歧視條例本條例旨在將基於種族的歧視騷擾及中傷定為違法作為禁止基於種族而對人作出 嚴重中傷;擴大平等機會委員會的管轄範圍以包括該等違法作為;授予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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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大律師的執業(指給予大律師的見習職位和訓練)。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 》,任何人如公開歧視騷擾或中傷殘疾人士或在下列活動範疇內中基於某人的殘疾而作出歧視或騷擾行為即屬違法: 僱傭; 教育;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進出樓房 / 處所; 樓房 / 處所的處置或管理; 參與會社及體育的活動; 政府的活動; 大律師的執業(指給予大律師的見習職位和訓練)。 由1997年11月21日起,根據《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任何人如基於某人的家庭崗位而作出歧視行為,即屬違法。

  10.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條例)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制定。 根據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如歧視具有家庭崗位的人,便屬違法。 有關人士可以就指定活動範疇內的家庭崗位歧視提出投訴投訴範圍並包括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 任何人因另一人曾經或打算根據條例作出投訴,而給予該人較差的待遇,也屬違法。 這項規定也適用於為投訴作證的人。 什麼是家庭崗位? 「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的崗位。 「直系家庭成員」,就任何人而言,指因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而與該人有關的任何人。 這定義涵蓋了獲法律承認的各種關係,例如父親、母親、兄弟、姐妹、丈夫、妻子、兒子、女兒、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姪女或甥女、姪兒或外甥、岳父或家翁、岳母或家姑、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上文未能盡錄的關係。 甚麼是直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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