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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在台南地檢署初試鶯啼的家暴有關刑事案件試行協調經驗顯示於被害人同一時期也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事件之情形如民刑程序二系統間建置有聯繫之機制在保密的前提下刑事方面的協調與民事方面的調解事先能有時程上之搭配且可互相告知會談進度

  2. 【裁判全文】 臺灣00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00年度0小字第000號. 原 告 00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代 理 人 甲 . 丁 . 戊 . 被 告 乙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00年00月0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00年0月0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3. 一、債務人係 社區大樓住戶,亦即該住所房屋之所有權人,自民國 年 月 日起債務人均未依大樓管理規章繳交管理費,迄今已積欠 元(詳證一)。 經債權人以 郵局第 存證信函催告(詳證二),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綜右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謹 狀. 臺灣 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 一、積欠管理費計算書。 二、 郵局第 存證信函影本乙份。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 (簽章) ※本範例僅供參考,讀者仍需依照具體之事實情形,向專業人士提出諮詢,或請求專業協助之。 我要檢舉. # 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 # 公寓大樓管委會 # 催討管理費 # 民事支付命令 # 聲請狀 # 管委會 # 管理費

  4. 民事起訴狀遭詐欺不當得利). 為請求不當得利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被告 應返還新台幣 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 於民國 年 月 日遭不詳姓名之人詐騙,以自動提款機轉帳方式匯款新台幣 元入被告 所有之 銀行第 號帳戶,有 ...

  5. 至於借款官司則可以按照法院程序慢慢打而不用擔心因為訴訟曠日費時等官司在若干年後打完時債務人甲早將名下財產賣掉啦所以,「假扣押制度可說是法律特別給債權人超級厲害的一項秘密武器呢但是從民國92年起民事訴訟法修改後實務上開始出現特殊看法問題就出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修正前是這樣規定的: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債權人雖未為前項釋明》,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得命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使債權人供擔保後,命為假扣押。 債權人供擔保後,命為假扣押者,應將其擔保記載於假扣押裁定內。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後條文為: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6. 以酋姐的案例來說被告其實有找律師要做和解和解範圍包含被撞的傷害罪民事以及肇事逃逸的公訴罪在做完筆錄後警察杯杯也有將酋姐的電話給被告律師緊接著登場的就是很麻煩的和解時間啦

  7. 一、原告於ΟΟ年ΟΟ月ΟΟ日下午ΟΟ時許,聞到焚燒廢棄物之惡臭味,遂循著惡臭味,赫然發現火點是位於被告B住處,原告為明白燃燒物為何及有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遂持照相機前後往搜證,然經被告B發現後,竟手持鐵棍走向原告,並對原告口出惡言,....,使原告感到莫大的侮辱,被告顯已觸犯妨害名譽罪嫌,此等事實,業經 鈞院地檢署聲請簡易處刑在案(案號:臺灣ΟΟ地方法院檢察署ΟΟ年度偵字第ΟΟ號),並由 鈞院審理中。 二、查被告上揭犯行,雖於前揭地檢署簡易處刑書上之犯罪事實欄內,僅記載......,然而據原告於地檢署提出之錄音證物及譯文,即可證明被告辱罵原告之話語,不僅起訴書之寥寥數語而矣,因此,據前揭之錄音帶及譯文證據,被告應如前所述之次數及話語,辱罵原告,而非如地檢署之簡易處刑書上所載之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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