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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法典由3編共1528條組成:第一編為訴編,包括一般性規定、訴的分類、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以及執行之訴;第二編對有關訴訟管轄及公正的保障制度作了詳細的規定;第三編是訴訟程序編,內容包括有關訴訟程序的原則性規定,普通程序中的宣告之訴和執行之訴的法律規定,同時亦對特别訴訟程序作了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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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99/M號法令 - 核准《民事訴訟法典》 第9/2004號法律 - 《司法組織綱要法》及《民事訴訟法典》條文的修改及附加 目錄 - 條文目錄 第一卷 - 訴訟 第一編 - 基本規定 第二編 - 法院 第三編 - 當事人 第二卷 - 訴訟程序一般規定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816條及第817條是執行程序的本身規範,因此只有在該等規範有漏洞的情況下,規範宣告訴訟程序之規定(凡與執行之訴之性質不相抵觸者),經作出必要配合後,才補充適用於執行程序(參閱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75條第1款)。
民事訴訟法典. 第三卷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 第四卷 普通執行程序. →. 姊妹计划: 数据项. 目录. 1 第一編 通常訴訟程序. 1.1 第一章 訴辯書狀. 1.1.1 第一節 起訴狀. 1.1.2 第二節 答辯. 1.1.2.1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1.1.2.2 第二分節 抗辯. 1.1.2.3 第三分節 反訴. 1.1.3 第三節 原告之反駁及被告之再答辯. 1.1.4 第四節 嗣後之訴辯書狀. 1.2 第二章 訴訟程序之清理及準備. 1.3 第三章 訴訟之調查. 1.3.1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3.2 第二節 書證. 1.3.3 第三節 透過當事人陳述之證據. 1.3.4 第四節 鑑定證據. 1.3.4.1 第一分節 鑑定人之指定.
民事訴訟法典內容共1297條,此處分5頁記載之。 第一卷 訴訟(1-86) 第二卷 訴訟程序一般規定(87-388) 第三卷 普通宣告訴訟程序(389-676) 第四卷 普通執行程序(677-836) 第五卷 特別程序(837-1297)
《民事訴訟法典》 澳門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典》為葡萄牙於1961年頒佈,1962年10月9日通過第19305號訓令延伸適用於澳門,已經過多次修改。 該法典由3編共1528條組成:第一編為訴編,包括一般性規定、訴的分類、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以及執行之訴;第二編對有關訴訟管轄及公正的保障制度作了詳細的規定;第三編是訴訟程序編,內容包括有關訴訟程序的原則性規定,普通程序中的宣告之訴和執行之訴的法律規定,同時亦對特别訴訟程序作了詳細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典中所規定的特别訴訟程序包括:禁治產與准禁治產之訴、租賃終止之訴、離婚之訴、遺產清冊程序、破產程序等18種。 目前,澳門有關政府機構及立法機關正對《民事訴訟法典》進行修改,以配合法律本地化及適合於澳門社會現實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