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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55/99/M號法令 - 核准《民事訴訟法典》 第9/2004號法律 - 《司法組織綱要法》及《民事訴訟法典》條文的修改及附加 目錄 - 條文目錄 第一卷 - 訴訟 第一編 - 基本規定 第二編 - 法院 第三編 - 當事人 第二卷 - 訴訟程序一般規定 第一編 - 訴訟行為

  2. 第一編 ── 基本規定. 第一條 ── 訴諸法院之保障. 第二條 ── 自力救濟之禁止. 第三條 ── 當事人進行原則及辯論原則. 第四條 ── 當事人平等原則. 第五條 ── 處分原則. 第六條 ── 訴訟程序之領導權及調查原則. 第七條 ── 形式合適原則. 第八條 ...

  3. 第一編 - 訴訟行為. 第一章 - 行為之一般規定. 第一節 - 共同規定. 第二節 - 當事人之行為. 第三節 - 司法官之行為. 第四節 - 辦事處之行為. 第五節 - 訴訟程序之公開及卷宗之查閱. 第六節 - 行為之告知. 第七節 - 行為之無效.

  4.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816條及第817條是執行程序的本身規範因此只有在該等規範有漏洞的情況下規範宣告訴訟程序之規定凡與執行之訴之性質不相抵觸者),經作出必要配合後才補充適用於執行程序參閱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375條第1款)。 現行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817條第1款c項之規範應該在下述意義上被解釋及適用該條款所規定的被留置的上訴應隨執行程序之本身卷宗上呈。 三、這是因為:考慮到上訴的最終裁判對嗣後訴訟階段之進程產生的不可避免的影響,立法者在規定因第817條第1款c項之效力而留置的上訴在兩個不同的時刻(分別是查封階段完成時及變賣階段完成時)上呈時,恰恰是期望以集中方式對兩個執行階段的每一階段中作出的司法批示之合法性進行審理,以便對執行的進行造成可能最小的擾亂。

  5. 民事訴訟法典. 第一卷 訴訟. 第二卷 訴訟程序一般規定. →. 姊妹计划: 数据项. 目录. 第一編 基本規定 [ 编辑] 第一條. 訴諸法院之保障. 一、透過法院實現法律所給予之保護,包括有權在合理期間內,獲得一個對依規則向法院提出之請求予以審理,並具有確定力之司法裁判,以及有可能請求執行司法裁判。 二、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就所有權利均有適當之訴訟,以便能向法院請求承認有關權利,對權利之侵犯予以預防或彌補,以及強制實現有關權利,且就所有權利亦設有必需之措施,以確保訴訟之有用效果。 第二條. 自力救濟之禁止. 以武力實現或保障權利並不合法,但在法律規定之情況及限制範圍內除外。 第三條. 當事人進行原則及辯論原則.

  6. 第55/99/M號法令 所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經總督韋奇立於1999年10月8日核准並於1999年10月8日刊登於澳門政府公報》。. 姊妹計劃: 數據項. 民事訴訟法典內容共1297條此處分5頁記載之。. 第一卷 訴訟 (1-86) 第二卷 訴訟程序一般規定 (87-388) 第三卷 普通宣告 ...

  7. < 民事訴訟法典. 姊妹计划: 数据项. 目录. 1 第一編 訴訟行為. 1.1 第一章 行為之一般規定. 1.1.1 第一節 共同規定. 1.1.2 第二節 當事人之行為. 1.1.3 第三節 司法官之行為. 1.1.4 第四節 辦事處之行為. 1.1.5 第五節 訴訟程序之公開及卷宗之查閱. 1.1.6 第六節 行為之告知. 1.1.7 第七節 行為之無效. 1.2 第二章 特別行為. 1.2.1 第一節 分發. 1.2.1.1 第一分節 一般規定. 1.2.1.2 第二分節 在初級法院之分發. 1.2.1.3 第三分節 在上級法院之分發. 1.2.2 第二節 傳喚及通知. 1.2.2.1 第一分節 共同規定. 1.2.2.2 第二分節 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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