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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佔有。在查封批示中,法官會任命受寄人(《民事訴訟法典》第721 條第1款),而僅在請求執行之人明示同意的情況下,方可指定被執行 人、其配偶或任一直系血親或姻親,又或二親等內任一旁系血親或姻 親作為受寄人(《民事訴訟法典》第724條)。

  2. 撤銷查封及司法變賣(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803條). “適當途徑”. 摘要. 一、第三人據以對抗在執行程序中所命令的查封的適當途徑是“請求返還之訴”(如該第三人為有關財產之所有權人)以及“第三人異議”(如該第三人僅為占有人)。. 二、但是,這 ...

  3. 根據上述《民事訴訟法典》第613條第6款規定,將上訴陳述的期間延長十日依然適用於行政訴訟,因存有待填補的漏洞。 3.基於邏輯,同樣必須強調,《民事訴訟法典》第613條第6款規定的延長陳述期間與標的為以對事實方面的決定提出爭執的上訴一事

  4. 10.《民事訴訟法典》第518條(《道路法典》第85條準用)只禁止在有關案件中能以民事當事人身分作陳述之人以證人身分作證言。 11.涉及到與刑事不法事實有關的事項,受害人完全可以指控證人的身分作證言,她們也正是這樣做的。

  5. III.第56頁之批示命令向請求執行人作出的通知是完全合法的,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8條第2款,該通知的目的完全是為了履行辯論原則(避免突如其來的裁判)及履行當事人平等原則(這兩項原則分別見於《民事訴訟法典》第3條第3款及第4條)。

  6. 一、民事訴訟程序是公開的,但屬法律作出限制之情況除外。 二、訴訟程序之公開使當事人或任何可擔任訴訟代理人之人有權依法在辦事處查閱卷宗,以及有權取得組成卷宗之任何文書之副本或證明,而就此具有應予考慮之利益之人,亦有該等權利。

  7. 民事訴訟法典中所規定的特別訴訟程序包括:禁治產與準禁治產之訴、租賃終止之訴、離婚之訴、遺產清冊程序、破產程序等18種。 目前,澳門有關政府機構及立法機關正對《民事訴訟法典》進行修改,以配合法律本地化及適合於澳門社會現實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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