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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事訴訟 期限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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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探索我們涵蓋香港民事訴訟各個方面的詳細常見問題解答包括處理不同爭議的法院索賠時效期限執行機制以及有關調解和替代爭議解決程序的深入信息. Q1: 香港有哪些法院處理民事糾紛? A1:香港的民事法院包括: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 區域法院處理各種民事申索,而高等法院則擁有無限司法管轄權,包括超過300萬港元的金錢申索。 Q2:提出索賠的截止日期是什麼? A2:《時效條例》規定的時效期限適用。 合約索賠的期限一般為6年,而人身傷害索賠的期限為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年。 特殊情況可能會延長這些期限。 Q3:民事法庭索賠如何發起? A3:民事索賠透過傳票、原訴傳票、原訴動議或請願書開始。 令狀通常附有一份索賠書,送達被告,然後被告在 14 天內承認是否打算辯護。

  3. 根據 《 時效條例 》(《香港法例第347章 ),向他人展開民事訴訟是有期限的。 舉例,違反一般商業合約的訴訟,必須於違約行為發生起計的六年內提出(《 時效條例 》 第4 (1) (a)條 )。 有關人身傷害的案件,申索時限是意外發生日期 / 原告人受傷的日期起計之三年內,或由原告人知情的日期(即知道傷害之嚴重性及歸咎於被告人的錯誤)起計之三年內,以較後日期為準(《 時效條例 》 第27 (4)條 )。 因工受傷的訴訟,則必須於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的兩年內,向法院提出訴訟(《 僱員補償條例 》(香港法例 第282章 ) 第14 (1)條 )。 《 時效條例 》所列明的期限,只能夠在特殊情況下才得以延長。

  4. 2019年11月22日 · 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向他人展開民事訴訟是有期限的舉例違反一般商業合約的訴訟必須於違約行為發生起計的六年內提出(《時效條例第4 (1) (a)條)。 有關人身傷害的案件,申索時限是意外發生日期 / 原告人受傷的日期起計之三年內,或由原告人知情的日期(即知道傷害之嚴重性及歸咎於被告人的錯誤)起計之三年內,以較後日期為準(《時效條例》第27 (4)條)。 因工受傷的訴訟,則必須於導致僱員受傷的意外發生日期起計的兩年內,向法院提出訴訟(《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第14 (1)條)。 有關工傷及交通意外受傷如何索償? 可參閱 意外索償方案 ,經濟實惠且高效率. 《時效條例》所列明的期限,只能夠在特殊情況下才得以延長。

  5. 循民事訴訟追討賠償的時效期限. 消費者在追討損失時往往會因各種不同的原因而耽擱了時間忽略了法例上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以致失去採取民事法律訴訟追討賠償的權利為使消費者能進一步瞭解其權益本文會介紹香港法例中關於民事法律訴訟時效期限的一般規定然而消費者必須注意本文只提供一般的資料給消費者作參考用途並非提供法律意見消費者在採取法律行動前切記必須就其個別情況尋求法律意見以保障其法律權益。 免費下載. 循民事訴訟追討賠償的時效期限.

  6. 民事訴訟程序常見問答集. 問1: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就其案件的進行,在何處可得到協助? 問2: 我在申請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時,是否要出庭? 問3: 如我被判敗訴,我是否需要支付對方的律師費用?如果需要,費用又會是多少? 問4: 本人在勞資審裁處申索得直,但僱主仍没有繳付欠薪/款項。 本人已到勞資審裁處領取一份裁斷證明書,現想知道在區域法院登記時,所須繳付金額的用途,並且在申請執行令狀〔封票〕時,需不需要另繳款項? 問5: 假如我欲要求在上訴仍待上訴法院判決的期間,擱置執行判決或命令,我應採取甚麼步驟? 問6: 我已就登錄我敗訴的判決/命令提出上訴,為何判定債權人仍然強制執行該判決/命令?

  7. 民事訴訟程序簡介. 香港民事訴訟的法律程序簡介: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 原告人須負上舉證責任, 去證明他 / 她所聲稱的事情是正確的。 原告人可採取 (a) 傳訊令狀, 或 (b) 原訴傳票, 來展開民事訴訟, 但以傳訊令狀方式展開民事訴訟最為普遍, 其法律程序的主要步驟 / 流程大致如下: 1. 原告人發出傳訊令狀. 連同申索陳述書清楚列明原告人申索的性質及論據。把傳訊令狀送交法院存檔, 並必須把令狀、送達認收書 (夾附三份) 及表格 16 或 16C (如適用的話) 以面交、掛號郵件或投入信箱的方式送達予被告人。 「高等法院規則第 41A 號命令」規定, 申索陳述書必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2. 被告人必須於限定時間內將「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

  8. 民事訴訟FAQ. 基於違約人身傷害或死亡提出索賠是否有期限是的它有一定的時限。 《時效條例》(第347章)規定了不同案件類型的時效期限。 具體的時效期限取決於案件的性質: 對於合同索賠(除非合同已蓋章 under seal): 自違約之日起 6 年。 對於密已蓋章賠合同 (contract under seal/ as a deed): 自違約之日起 12 年。 對於人身傷害和死亡事故: 人身傷害索賠:一般為事故發生之日起 3 年,或原告知道受傷之日起,以較晚者為準。 如僱員在受僱期間受傷,擬根據《僱員補償條例》 (第282章)提出申請,則時限改為由意外發生日期起計2年。 對於死亡事故索賠: 自死亡之日或死者的受撫養人知道死亡之日起 3 年,以較晚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