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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11月17日 · 被證刑事民事等被告的證據自稱被告反證反訴人即反訴原告的證據自稱反訴人或反訴原告) 上證:上訴人的證據(自稱上訴人) 被上證:被上訴人的證據(自稱被上訴人) PS.另於訴訟相關文件,如存證信中,自稱本人或發信人、寄件人,稱對造為台端. 等等等等 還有很多. 但這並沒硬性規定. 你搞不清處,可用「證1、證2」或「證據1、證據2」等. 只要看的懂,也都是允許的. 舉例如你是被告,告訴中進行反訴. 這時你是本訴被告,反訴原告. 那證據怎該取啥名、又該如何自稱? 其實也不難,你就以反訴原告第一人稱. 一路用反證就可以了,包含對本訴的答辯, 原該是被證,但直接用反證亦無不可. 主要以不產生混亂,法官看的懂就可. 再舉例,假設民事你告人,一審你贏了所以不上訴.

  2. 2015年3月17日 · 我們常稱的妨害名譽,其實是刑法第27章,自309條至314條. 章名為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其內容有公然污辱、誹謗、妨害信用等項. 而民法整本中,你是找不到妨害名譽這名詞的. 在民法中的妨害名譽,是指對名譽 (人格權)之侵害. 所以用的法條是侵權,在民法第184條及其後.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所以對於妨害名譽,如誹謗. 刑事上直接告妨害名譽. 而民事上我們告的是侵權行為. 那就同一種人格權侵害行為,如上舉的誹謗. 他在刑事民事上有何不同呢? 首先,刑事上的妨害名譽,筆者之前談夠多了.

  3. 訴訟大略可區分為民事刑事行政三種訴訟. 刑事前面已經談過而非刑事及行政以外的訴訟案件即為民事. 如請求損害賠償、離婚、債權相關、消費爭議等等等。 簡單的說法即是你在社會上遇到的種種非刑事 (或行政)紛爭,而無法自行解決者. 轉而向法院請求公權力介入裁判都算在民事之列. 而與刑事不同處在於民事並不由檢察官起訴. 而是由自己或委任律師來起訴,所以千萬別拿民事訴狀去丟地檢 (還真有名人出過這樣的包) 而民事裁判需徵收裁判費,裁判費主要可分為財產權起訴、非財產權起訴. 舉例,若有人毀損我的人格,我提出民事要求賠償5萬元. 這稱為侵權賠償或損害賠償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民法 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4. 2015年1月23日 · 由警局去找人,或作初步訊問及調察等等. 那,是否有人會說,那這樣地檢提告和警局提告不都是一樣嗎? 不能算一樣. 筆者之前數篇文章也談過差異性,這就再作個整合. 警局提告,優點在於對證據急迫需要保全的情況,也就是需馬上進行調察時. 比如說,我家被偷了,這時可能存在的證據,有指紋之類、或錄影畫面之類. 而指紋算是很迫切要馬上調察的,不然之後被複蓋等就沒了. 監視器也是,一般公設監視器保存期,最短的甚至只有一個月不到. 若你走地檢提告,地檢一樣要追察犯人及證據,一樣會將案件先丟給警局. 這時,扣除分案啦,程序上等時間,天知道到警局時過多久了. 搞不好證據都難找了. 當然警局提告也有缺點. 一則是很多人都會遇到的,警員都會跟你說這不好告,勸你算了,到時反而被告誣告等等.

  5. 2014年11月18日 · 一是直接於刑事告訴後馬上進行民事告訴而不等起訴 兩者都有優缺點 提刑附民的優點是免裁判費,但你要確認該案會被起訴

  6. 2014年7月12日 · 不論民事刑事任何聲請狀之類怎麼幾乎都是同一個樣板. 就只差在抬頭名稱不同而以,所以筆者不愛用司法院提供的範例, 也不會將訴狀去劃橫條來區別每一行字 (這非必要) 以下就來說明民事起訴狀該如何寫就隨變舉個案例吧. 舉例我被某痞子用鞋丟到頭了我民事請求侵權賠償五萬元 (公然污辱之精神賠償) 打標藍色字部份即可. 1.最上方標題: 民事起訴狀 (這廢話....) 2. 訴訟標的金:新臺幣伍萬元. 3. 原告:劉xx. 住 (或寫送達處所): 苗栗縣xxxxxx. 4. 被告:陳xx. 住xxxxxxxx. 5. 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事. ps.同等於公文之主旨,本件訴訟之主旨簡略寫出即可. 6. 訴之聲明.

  7. 我國司法實務上就網路犯罪之管轄權問題如被告在該法院有住居所或現所在地者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之規定該法院即有管轄權故並無管轄權之爭議常發生爭議的是被告在該法院並無住居所現所在亦不在該法院之轄區則應判斷的是該網路犯罪之犯罪地是否在該法院之轄區然該網路犯具有跨區域之特性故就網路犯罪行為地之判斷亦常引發爭議...( 下略) 意思很明白的告訴你,若是由桃園地院審理,而被告在桃園亦有住所,那該管轄就無爭議. 反之,亦即前面所說的若以犯罪結果地等為管轄,就易發生爭議. 於是該庭長再引案例說明,引的案例違反野生動物法(等數件案例) 原因即為被告在網路拍賣保育類動物,被台北地檢起訴. 後台北地院89年訴341號認定該院無管轄權,應由士林地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