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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9年4月16日 ·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所稱「被害人」係指具有法律上人格之自然人或法人而言,非法人團體無獨立之人格,不得以該非法人團體之名義提出告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雖明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惟其立法意旨係指管理委員會依民事訴訟.

  2. 一、公寓大廈管委會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公寓大廈管委會的內涵,大概具備了一定的名稱、事務所、一定目的等要件,核心問題在於有無「獨立之財產」。管委會其實只是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即業主)的代表,有財產的主體是區分所有權人,在此一概念上與合夥,或祭祀公業有相當的區別

  3.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解釋彙編. 資格如下:. 年滿23歲,戶籍滿4個月,免保證金!. 僅需身分證、印章,登記後即可參選. 【禁治產人除外,不識字、老殘、傷病、貧困者皆可】所享福利如下【以台北市為例】:1每月4萬5仟事務費 ...

  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約定專用」與「分管契約」. 一、吉富春建設自經營房地產事業以來,總是經常與購屋者閒聊關於建築相關的法律常識,以讓購屋者能確保自身權益,尤其是「首次購屋者」更要知道。. 二、現在涉及房地產的法令愈來愈多,如未加以注意 ...

  5. 本篇全名為論地方立法機關預算審議之決議效力-以主決議與附加決議為例」(作者陳朝建*、黃碧吟**),囿於部落格每篇文字限制故分成幾個段落連續登載......(備註本篇待續). 陸、地方預算審議決議之效力—輔以附加決議為例. 依地方制度法 ...

  6. 民政局:鄰長意外身故及殘廢保險金由六十萬,提高到八十萬元、意外傷害醫療住院給付日額,從六百元提高到一千元。 此外,無給職鄰長的福利,還包括交通補助費每人每年一萬兩千元、文康活動補助每人每年三千一百元、訓練與講習費每年每人一千元、報費每人每年三千元以及資深與績優鄰長表揚每人六百三十六元。 每月補助每位鄰長一千元交通費,編列的鄰長「福利」,包括每月一千元交通費、每年教育訓練一千元、報費三千元、文康活動參訪費三千一百元及意外保險等。 鄰長「福利」還不只如此,若是仔細統計,除了每人六十萬元的意外保險外,包括交通費、健保補助、油票、報費、文康活動參訪費用等,使得鄰長最多每年可獲取三萬二千八百多元的「福利」。 鄰長憑甚麼給這麼多福利? 幫鄰民做了甚麼?

  7. 經查依據台電公司當時之規定…必須所有住戶百分之百同意小公電分攤才行,何以目前本大樓住戶會微詞『小公電分攤』戶數 ? 依法台電公司不可會核可未經百分之百住戶同意小公電分攤申請! 經查終於在96年台電公司表示相關申請程序已有修正只要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通過即可申請小公電分攤』。 四、目前有沒有住戶沒有參與到『小公電分攤』? 由於區分所有權會議,有住戶宣稱『有人沒分攤到小公電的電費….』! 故本屆管委會…經詢問台電人員表示,要不參與小公電分攤只有一種可能,就是該住戶於本社區申請小公電分攤前因為未繳電費而被斷電,因為在台電公司的資料庫中沒有其用電紀錄因此才有可能不被採計小公電分攤。 五、『小公電分攤』為何是以戶計價,而非依照坪數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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