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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8日 · 資料圖片. 藝人江若琳於2014年遭前經理人公司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入稟指控其違約及要求索償,案件早前於高等法院審訊完畢。 法官今(18日)頒下判詞裁定寰宇及江若琳各有部份勝訴,至於有關賠償金額則須再作第二部份聆訊,預計聆訊需時35天。 基於雙方各有勝訴,故不就訟費作出命令。 原告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答辯人為江若琳(原名江玲)及東旺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法官於判詞中指,本案爭議包括藝人所涉宣傳及製作費用由誰負責,案中所涉的2004、2005及2008年合約是否有效及執行,當中是否涉及不合理條款,而原告有否違約,以及是否可行使2008年合約中的優先續約權等事項。 法官指江成為原告藝人時有不愉快經歷,而江認為受到不公平對待。
2021年10月7日 · 藝人江若琳與前經理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的合約糾紛案件今(7日)於高院續審。 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林小明今續接受答辯方盤問,被問及當年江被指與他發展婚外情,江感到十分痛苦,林聞言回應指「我都好痛苦」,江於旁聽席一邊拭淚一邊奪門而出離開法庭。 原告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答辯人為原名江玲的江若琳及東旺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林小明今繼續接受答辯方盤問,答辯方指由2008年開始出現不實報道,指江與林之間有婚外情,同一時間,江尚未就其2007年發行的唱片《Innocent》收到任何收入,因此她當時很淒慘,有如過街老鼠。 林聞言回應指「我都好慘」。 答辯方再問「你知唔知佢當時好痛苦」。 林指出「我都好痛苦喎,我有同佢傾過,安慰吓佢囉」。
2021年10月18日 · 藝人江若琳與前經理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的合約糾紛案件今(18日)於高院續審。 江若琳今午於庭上續作供指,2004年與寰宇簽約後,兩年間因繼續讀書而沒有工作。 江又指當時簽約後,公司指因其牙齒「唔靚」,「建議我即刻有嘢做,要我即刻剝哂牙植牙,換一排整齊嘅牙,成棚牙剝哂」。 江又指至2014年才就合約糾紛尋求法律建議,因當時遭經理人「掟玻璃杯」。 原告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答辯人為原名江玲的江若琳及東旺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江若琳今續於高等法院作供。 (林育慧攝) 根據江若琳早前的書面證人口供指,2004年5月2日她與母親到寰宇辦公室簽訂合約,當時寰宇一方表示須急於簽約,簽訂的合約不得交給其他人,而合約條款為演藝界標準條款,江須負責個人支出,合約為期10年,續約為5年。
2022年12月7日 · 藝人江若琳於2014年遭前經理人公司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入稟指控其違約及要求索償,案件早前於高等法院審訊完畢,法官已於2月作出判決,裁定寰宇及江若琳各有部份勝訴,至於有關賠償金額則須再作第二部份聆訊,案件今 (7日)作指示聆訊。. 法官訂 ...
2017年4月12日 · 藝人江若琳遭前經理人於2014年入稟指違約及要求索償,案件今於高院再提訊,庭上透露雙方曾進行調解但不成功,案件押後以便雙方就諮詢律師意見及修改狀書,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再作案件管理聆訊。 原告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答辯人為原名江玲的江若琳及東旺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原告一方指因資深大律師抱恙,故未能索取進一步意見,加上雙方亦須時預備其他申請,包括修改狀書及披露文件等,故要求將案件押後至10月底再訊。 聆案官則問及雙方曾否進行調解,原告一方表示曾進行調解,但不成功。 原告於2014年7月入稟高院,指江若琳於04年5月簽訂藝人經理人合約,合約期內原告是答辯人在全世界地區內的唯一、獨家及專有全權代理之經理人,為期10年,條款包括原告有權在約滿後與答辯人續約。
2021年10月4日 · 藝人江若琳於2014年遭前經理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入稟指控其違約及要求索償,案件今(4日)於高等法院開審。 原告一方於開案陳詞指,原告早於2004年與江簽訂合約後,已隨即將合約期限延長5年,而據合約條款,原告於首10年可收取藝人收入中的65%為佣金。 原告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答辯人為原名江玲的江若琳及東旺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主席林小明今亦有到庭,而江若琳則由丈夫蕭唯展 (前名蕭潤邦)陪同到庭聽審。
2021年10月21日 · 藝人江若琳與前經理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的合約糾紛,案件今(21日)於高等法院續審。江若琳今午於庭上續作供,就2008年被傳媒報道介入寰宇國際主席林小明婚姻之不實謠言,江指當時公司要求她「唔好再答,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