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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沈小民於1987年於英國基理大學取得社會科學士法律及經濟學位1989年後完成英國法律教育委員會大律師公會期終試。 分別於1989年及1990年取得英國及香港 大律師 資格並開始於香港執業 [2] 。 1997年沈小民獲委任為 裁判官 ,2012年9月晉升為區域法院法官 [2] 。 受爭議案件. 2017年3月17日沈小民判決三名參與2016年 旺角騷亂 的被告入獄三年 [4] 。 沈小民曾處理數宗反修例涉及暴動控罪的案件,曾被《 文匯報 》批評「放生暴徒」。 沈小民先後於2020年10月及2021年2月下旬,處理 831 及 10.1 案,兩案十四名被控暴動罪、串謀參與暴動罪的被告,均獲沈裁定罪名不成立。

  2. 沈小民於1987年於英國基理大學取得社會科學士法律及經濟學位1989年後完成英國法律教育委員會大律師公會期終試。 分別於1989年及1990年取得英國及香港 大律師 資格並開始於香港執業 [2] 。 1997年沈小民獲委任為 裁判官 ,2012年9月晉升為區域法院法官 [2] 。 受爭議案件 [ 編輯] 參見: 2016年農曆新年旺角騷亂 、 2019年8月31日香港示威 和 2019年10月1日香港示威. 2017年3月17日,沈小民判決三名參與2016年 旺角騷亂 的被告入獄三年 [4] 。 沈小民曾處理數宗反修例涉及暴動控罪的案件,曾被《 文匯報 》批評「放生暴徒」。

  3. 中国. 族. 汉族. 籍 贯. 浙江绍兴. 出生日期. 1963年5月. 毕业院校.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 目录. 1 人物履历. 2 担任职务. 3 职务任免. 4 人物成就. 人物履历. 播报. 编辑. 1979.09-1984.09 温州医学院 儿科系儿科专业学习. 1984.09-1987.07 温州医学院儿科系儿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 1987.07-1987.11 浙江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医师. 1987.11-1988.02 温州医学院儿科系助教. 1988.02-1991.02 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儿科系儿童保健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

  4. 2021年10月8日 · (星島日報報道)本報得悉曾被譽為釘官的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早前已正式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請辭提早六十歲退休生效期為下月初。 消息指,沈官將偕同妻子及一對兒子移民英國,放棄每月二十三萬多元的薪酬。 於一九六一年在香港出生的沈官,在處理一六年旺暴案時,以「逃跑屬參與暴動」為由,將案中三名被告裁定暴動罪成,各囚三年,但卻在一九年的灣仔暴動案中,認為眾被告遇警即逃有可能是「應警方警告而離開」,甚或基於對警方的「恐懼」的「自然反應」,結果一度被外界質疑持雙重標準。 沈官成為《香港國安法》訂立後,首名決定離港移居海外的本地法官。

  5. 大马简体. 工具.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沈小民 (英语: Sham Siu-man ,1961年 — [2] ),前 香港区域法院 法官 ,在 新加坡 长大 [3] [来源可靠? ] 。 据《 头条日报 》报导,沈小民是《 香港国安法 》订立后首名决定移居海外的法官 [1] 。 背景 [ 编辑] 沈小民于1987年于英国基理大学取得社会科学士(法律及经济)学位,1989年后完成英国法律教育委员会大律师公会期终试。 分别于1989年及1990年取得英国及香港 大律师 资格并开始于香港执业 [2] 。 1997年,沈小民获委任为 裁判官 ,2012年9月晋升为区域法院法官 [2] 。 受争议案件 [ 编辑]

  6. 2021年10月8日 · 1987年在英国取得社会科学士法律及经济学位的沈小民1989年在英国法律教育委员会完成大律师公会期终试随后分别在英国及香港取得大律师资格并于1990年起私人执业直至1997年获委任为裁判官2012年9月晋升为香港区域法院法官根据司法人员薪级表显示担任香港区域法院法官的沈小民每月薪金为23.095万港元。 另外,法官及司法人员也享有各项福利和津贴,其中包括房屋福利、医疗及牙科福利、本地教育津贴、司法人员服饰津贴,以及就休假外游所提供的交通服务等。 根据《司法人员条例》,区域法院法官的正常退休年龄为65岁,但可以自愿选择提早退休。 港媒此前曾整理出沈小民“经手”的部分黑暴案.

  7. 2021年10月8日 · 法官沈小民于去年九月审理前年的「八三一」 湾仔暴动案的八名男女被告中于去年九月先裁定控方针对女社工陈虹秀的表面证据不成立下令女社工毋须对控罪答辩当庭释放。 同年十一月再裁定馀下七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沈官在裁决时接纳辩方的部分看法,即不排除被告等人是希望到场「见证这难得的历史时刻。 」至于针对各被告当时身穿黑衣,沈官称「选择服饰颜色纯属个人喜好」,而带备「猪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用作「保护自己」也是「无可厚非」。 沈官在裁决时更称各被告遇警即逃有可能是「应警方警告而离开」,甚或基于对警方的「恐惧的自然反应」,乃裁定其馀七名被告的暴动罪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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