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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鄭梓樂先生(明泰)由20歲開始加入死亡業,經歷過殮房服務員的工作,以及殯葬業的工作,後來發展遺物處理,以希望重新建立逝者個人故事,以及主力疏導逝者家屬處理受污染環境的壓力。 是次公開法律講座由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法律與科技研究中心舉辦,為「銀『法』推廣大使」長者社區法律教育計劃其中一部分。 是次計劃獲得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撥款的香港大學知識交流基金資助。 費用全免 報名從速:https://hkuems1.hku.hk/hkuems/ec_regform.aspx?guest=Y&UEID=93614. 如有查詢,請致電 3917 1839 或電郵 lkcfrank@hku.hk 聯絡林先生。 相關連結. 重要事項.

  2. 以下是部分常見的情況。 有關詳情可參閱香港法例 第73章 《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 第4條 。 (A)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 剩餘遺產 (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B)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 如果死者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 非土地實產 ; 剩餘遺產中的500,000元。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C)死者遺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但沒有後裔.

  3. 1. 未作管理遺產授予書. 1. 未作管理遺產授予書. 當承辦人在未完全處理死者的遺產的情況下去世,除非有遺囑執行的連鎖 (Chain of Executorship),否則需要進一步或新的授予以委任遺產代理人處理未處理的遺產。 根據《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 第10章 ) 第34條 ,遺囑執行的連鎖適用於當已故的遺囑執行人去世前就立遺囑人的遺囑申領遺囑認證,而遺囑執行人就已故的遺囑執行人的遺囑獲取遺囑認證書。 如果已故的遺囑執行人的遺囑執行人證明了遺囑執行的連鎖未中斷,他就是先前每一位立遺囑人的執行人。 資格. 任何一個與之前的承辦人享有同等權益的人可被授予未作管理遺產授予書。

  4. 9. 死因裁判法庭有甚麼作用? 死因裁判法庭的作用是為死因有可疑的事故展開研訊,確定死者的死因及肇事情況。 死者的家人常有誤解,認為死因裁判法庭可找出過失者,並對施以懲罰,但這是錯誤的。 死因裁判法庭屬於研訊法庭,並非刑事或民事法庭。 死因裁判法庭透過研訊得出的死因,可包括死於自然、工業/職業疾病、倚賴/非倚賴性濫用藥物、出生時欠缺照顧、自殺、企圖墮胎、意外、死於不幸、自我疏忽、合法殺人、非法殺人、胎兒死亡或死因不明(死因不明意指法庭無法就死因作出任何可靠的裁決)。 然而,於死因裁判法庭呈堂的證供將可用於相關的民事訴訟,就疏忽索償。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5. 無論死者生前有沒有訂立遺囑任何人在處理死者於香港的遺產前通常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有關遺產之 授予承辦書 。 換句話說,授予承辦書即是某人有權處理死者遺產之證明文件。 如果遺產涉及外地因素,例如死者在外國擁有物業,或死者並非香港居民但在港留下財產,便經常會出現以下問題 ─ 究竟這些遺產的管理及繼承權應由哪個國家的法例規管? 一般來說,下列規則或可釋除此疑問: 繼承「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通常會由財產所在地的法例規管。 舉例,如閣下身為香港居民但在英國擁有一個單位,當閣下身故後,該單位通常會受英國的遺產繼承法所規管。 繼承「可移動財產」(例如金錢、公司股票或個人財物)會受死者在去世當日的居籍地點之法例所規管。

  6. 受權人的權限. 4. 受權人的權限. 授權人不可以概括地給予受權人權力,以涵蓋授權人全部資產和財務事項。. 授權人必須明確闡明受權人有權處理的具體事宜、 資產或財務事項。. 表格1和表格2都包含了一份有用清單,列出了最常見的權限:. 本人的受權人有權代 ...

  7. 8. 甚麼是種族騷擾? 種族騷擾可以是任何形式,包括身體上的、視覺的、口頭或非口頭的,單一事件也可能構成種族騷擾,是基於他人的種族而對該人作出任何不受歡迎的行徑。. 種族騷擾可分為兩類:. 不受歡迎的騷擾行徑. 如因某人或其近親的種族而向該人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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