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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加州大學 電視新聞 學士,1976-1991年在香港與倫敦的英語傳媒任記者,包括 英國廣播公司 電視部助理編導等。 [3] 2016年,劉慧卿宣佈不再競逐連任立法會議員,告別25年的議會生涯。 她的政治手腕素來強硬,被認為是 香港民主派 中的「強硬派」,亦堅守立場及原則。 自2008年推動 前綫 與民主黨合併,立場轉向中間靠攏,尤其是在2010年領導民主黨與 香港中聯辦 達成協議通過政改方案後。 在 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 調查的「十大立法會議員排名榜」長期入榜。 [4] 與現時的激進民主派相比,雖然政治作風強硬,但她長年堅持「和理非非」的抗爭路線(和平、理性、非暴力、非粗口),並對攻擊她的人甚少出惡言(惡意人身攻擊除外)。 早年生活 [ 編輯]

  2. 2013年10月28日 · 代表震宇的資深大律師潘松輝與代表震寰的資深大律師張健利昨日不停針鋒相對甫開庭便爭拗發言的先後次序潘更投訴被張搶咪」,最後法官決定先聽取張健利的擱置聆訊申請並要求各家族成員的代表律師澄清他們當事人的立場。...

  3. 2006年5月13日 · 13/05/2006. 【專案組記者趙偉民張文傑向來在立法會議事堂內狠辣霸道的立法會議員劉慧卿婚變她於昨日親口向本報證實與丈夫潘松輝正在辦理離婚手續」。 十七年的夫妻關係終畫上句號這已是五十四歲劉慧卿的第二次離婚不過政界對此消息毫不感到意外事實上潘松輝與劉慧卿近年早已各自獨立生活兩人的夫妻關係比普通朋友還要平淡慧卿婚變的消息傳聞已久, 五年她遷出與丈夫潘松輝住了十六年的二千呎汀九豪宅時,「離婚」之說已是甚囂塵上,但劉慧卿當時只以「方便工作」的理由,淡化她獨自搬往跑馬地獨居所引起的疑惑。 早前公開否認分居. 較早前劉慧卿又公開向傳媒否認與丈夫「分居」的消息,直言「當然無咁簕事」。

  4. 2009年4月27日 · 代表證監會的律師潘松輝表示拆分股份雖然並不違規但若以該手法令投票表決私有化的人數增加會對其他小股東不公平根據香港公司條例親自投票或委託投贊成票的股東佔股東總人數的 50% ,且 75% 的股份投贊成票,私有化方案即可通過。 因此拆分股份致使投票人數增加將直接影響到私有化方案是否能在特別股東大會上通過。 此外,按照電訊盈科最初的安排,私有化後,電訊盈科會向大股東盈科拓展及網通派發高達 169.64~175.65 億港元的現金股息。

  5. 她於昨日親口向本報證實與丈夫潘松輝正在辦理離婚手續」。十七年的夫妻關係終畫上句號這已是五十四歲劉慧卿的第二次離婚不過政界對此消息毫不感到意外事實上潘松輝與劉慧卿近年早已各自獨立生活兩人的夫妻關係比普通朋友還要平淡

  6. 就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二日潘松輝資深大律師林雲浩先生及陳靜芬女士所提交意見書的回應. A. 附表4 第4段 — 在不公平損害的個案中採取清盤以外的補救方法. ( 1 )將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非香港公司” 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常委會)在《企業管治檢討 —關於第一階段檢討的建議諮詢文件》中提出多項建議,以加強股東補救方法。 其中一項建議是容許海外公司成員可以根據《公司條例》現行第168A條,就不公平損害尋求補救方法。 諮詢期所接獲的意見書顯示這項建議得到支持。 根據常委會的建議,我們建議將第168A條的適用範圍擴大至涵蓋海外公司。 2.鑑於第168A及327條之間的關連,令這兩項條文的適用範圍互相吻合,並因此將第168A條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大至包括非註冊公司,我們同意這做法看來合理。

  7. 2009年4月23日 · 十數名電盈小股東大聯盟成員在離開高院時列隊拍掌並以口號方式高呼:「香港公理萬歲多謝潘大狀證監代表律師潘松輝),多謝馮大狀部份小股東的代表律師馮華健),多謝證監

  8. 2013年10月31日 · 代表霍震宇的資深大律師潘松輝指霍震寰在簽訂和解協議前給予二三房合共五億元換取他們的支持但代表二三房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質疑這是和解協議前發生的事與聆訊無關潘松輝反駁事件牽涉霍震寰的品格認為與案件有直接關係

  9. 曾任 中華民國 司法部長 及 外交部長 和 海牙 常設 國際法庭 正法官。 於1943年隨 蔣中正 出席 開羅會議 [5] 晏陽初 : 美國 耶魯大學 畢業、近代中國大陸及台灣著名平民教育家和鄉村建設家,被譽為世界平民教育運動之父,與教育家 陶行知 並稱「南陶北晏」,曾擔任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顧問 [6] 余兆麒 , CBE :二次大戰 中華民國 將軍, 中華民國 軍事委員會第三廳廳長領中將, 美國 芝加哥大學 法學博士, 中國聯合銀行 創辦人,於1983年創立著名之 余兆麒醫療基金 對香港醫療服務貢獻良多.

  10. 潘松輝資深大律師林雲浩先生及陳靜芬女士 所提交意見書的回應2003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附表4第5段擬議第168BB 條第(2)款—以公司名義提起的法定衍生訴訟 (1) 文件的披露 《高等法院規則》(第4A條)第24號命令訂明,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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