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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加州大學 電視新聞 學士,1976-1991年在香港與倫敦的英語傳媒任記者,包括 英國廣播公司 電視部助理編導等。 [3] 2016年,劉慧卿宣佈不再競逐連任立法會議員,告別25年的議會生涯。 她的政治手腕素來強硬,被認為是 香港民主派 中的「強硬派」,亦堅守立場及原則。 自2008年推動 前綫 與民主黨合併,立場轉向中間靠攏,尤其是在2010年領導民主黨與 香港中聯辦 達成協議通過政改方案後。 在 香港大學民意研究計劃 調查的「十大立法會議員排名榜」長期入榜。 [4] 與現時的激進民主派相比,雖然政治作風強硬,但她長年堅持「和理非非」的抗爭路線(和平、理性、非暴力、非粗口),並對攻擊她的人甚少出惡言(惡意人身攻擊除外)。 早年生活 [ 編輯]
2013年10月28日 · 代表震宇的資深大律師潘松輝與代表震寰的資深大律師張健利,昨日不停針鋒相對,甫開庭便爭拗發言的先後次序,潘更投訴被張「搶咪」,最後法官決定先聽取張健利的擱置聆訊申請,並要求各家族成員的代表律師澄清他們當事人的立場。...
2006年5月13日 · 13/05/2006. 【專案組記者趙偉民、張文傑】向來在立法會議事堂內狠辣霸道的立法會議員劉慧卿婚變。 她於昨日親口向本報證實,與丈夫潘松輝「正在辦理離婚手續」。 十七年的夫妻關係終畫上句號。 這已是五十四歲劉慧卿的第二次離婚。 不過,政界對此消息毫不感到意外。 事實上,潘松輝與劉慧卿近年早已各自獨立生活,兩人的夫妻關係比普通朋友還要平淡。 劉慧卿婚變的消息傳聞已久, 五年她遷出與丈夫潘松輝住了十六年的二千呎汀九豪宅時,「離婚」之說已是甚囂塵上,但劉慧卿當時只以「方便工作」的理由,淡化她獨自搬往跑馬地獨居所引起的疑惑。 早前公開否認分居. 較早前劉慧卿又公開向傳媒否認與丈夫「分居」的消息,直言「當然無咁簕事」。
2009年4月27日 · 代表證監會的律師潘松輝表示,拆分股份雖然並不違規,但若以該手法令投票表決私有化的人數增加,會對其他小股東不公平。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親自投票或委託投贊成票的股東佔股東總人數的 50% ,且 75% 的股份投贊成票,私有化方案即可通過。 因此,拆分股份致使投票人數增加,將直接影響到私有化方案是否能在特別股東大會上通過。 此外,按照電訊盈科最初的安排,私有化後,電訊盈科會向大股東盈科拓展及網通派發高達 169.64~175.65 億港元的現金股息。
她於昨日親口向本報證實,與丈夫潘松輝「正在辦理離婚手續」。十七年的夫妻關係終畫上句號。這已是五十四歲劉慧卿的第二次離婚。不過,政界對此消息毫不感到意外。事實上,潘松輝與劉慧卿近年早已各自獨立生活,兩人的夫妻關係比普通朋友還要平淡。
就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二日潘松輝資深大律師、林雲浩先生及陳靜芬女士所提交意見書的回應. A. 附表4 第4段 — 在不公平損害的個案中採取清盤以外的補救方法. ( 1 )將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非香港公司” 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常委會)在《企業管治檢討 —關於第一階段檢討的建議諮詢文件》中提出多項建議,以加強股東補救方法。 其中一項建議是容許海外公司成員可以根據《公司條例》現行第168A條,就不公平損害尋求補救方法。 諮詢期所接獲的意見書顯示這項建議得到支持。 根據常委會的建議,我們建議將第168A條的適用範圍擴大至涵蓋海外公司。 2.鑑於第168A及327條之間的關連,令這兩項條文的適用範圍互相吻合,並因此將第168A條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大至包括非註冊公司,我們同意這做法看來合理。
2009年4月23日 · 十數名電盈小股東大聯盟成員在離開高院時列隊拍掌,並以口號方式高呼:「香港公理萬歲!多謝潘大狀(證監代表律師潘松輝),多謝馮大狀(部份小股東的代表律師馮華健),多謝證監!
2013年10月31日 · 代表霍震宇的資深大律師潘松輝指,霍震寰在簽訂和解協議前,給予二、三房合共五億元,換取他們的支持。但代表二、三房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質疑,這是和解協議前發生的事,與聆訊無關。潘松輝反駁,事件牽涉霍震寰的品格,認為與案件有直接關係。
曾任 中華民國 司法部長 及 外交部長 和 海牙 常設 國際法庭 正法官。 於1943年隨 蔣中正 出席 開羅會議 [5] 晏陽初 : 美國 耶魯大學 畢業、近代中國大陸及台灣著名平民教育家和鄉村建設家,被譽為世界平民教育運動之父,與教育家 陶行知 並稱「南陶北晏」,曾擔任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顧問 [6] 余兆麒 , CBE :二次大戰 中華民國 將軍, 中華民國 軍事委員會第三廳廳長領中將, 美國 芝加哥大學 法學博士, 中國聯合銀行 創辦人,於1983年創立著名之 余兆麒醫療基金 對香港醫療服務貢獻良多.
潘松輝資深大律師、林雲浩先生及陳靜芬女士 所提交意見書的回應 《2003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附表4第5段擬議第168BB 條第(2)款—以公司名義提起的法定衍生訴訟 (1) 文件的披露 《高等法院規則》(第4A條)第24號命令訂明,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