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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澳門刑法適用於哪些事實?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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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天前 · 第一被告認為被上訴裁判存有獲認定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主張更改刑事法律定性改判其觸犯一項澳門刑法典第1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第二被告認為被上訴裁判存有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瑕疵堅稱其行為不應被視為以直接共同正犯的方式觸犯有關罪行主張改判其以正犯方式觸犯一項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後第四被告則指責被上訴裁判存有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和違反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的相同瑕疵。 終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 首先,第一被告認為被上訴裁決的不足之處在於沒有認定他是在酒精影響下作出相關行為,他因為之前一直在爭吵而情緒激動,以及他是因被害人對他出言不遜而被激怒,同時亦承認他在答辯中並沒有適時提出這一事宜,但卻認為已在審判聽證中提到了這一點。

  2. 5 天前 · 第一、第二和第四被告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被告認為被上訴裁判存有獲認定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主張更改刑事法律定性,改判其觸犯一項澳門刑法典》第1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第二被告認為被上訴 ...

  3. 5 天前 · 第一被告認為被上訴裁判存有獲認定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主張更改刑事法律定性改判其觸犯一項澳門刑法典第1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第二被告認為被上訴裁判存有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瑕疵堅稱其行為不應被視為以直接共同正犯的方式觸犯有關罪行主張改判其以正犯方式觸犯一項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後第四被告則指責被上訴裁判存有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和違反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的相同瑕疵。 終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 首先,第一被告認為被上訴裁決的不足之處在於沒有認定他是在酒精影響下作出相關行為,他因為之前一直在爭吵而情緒激動,以及他是因被害人對他出言不遜而被激怒,同時亦承認他在答辯中並沒有適時提出這一事宜,但卻認為已在審判聽證中提到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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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4 天前 · 第一被告認為被上訴裁判存有獲認定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主張更改刑事法律定性,改判其觸犯一項澳門刑法典》第1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第二被告認為被上訴裁判存有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瑕疵,堅稱其行為不應

  6. 5 天前 · 初級法院案件分發表: (可選日期) 以編號搜尋. 隨著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祖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司法組織綱要法》設置的特區三級法院體制即全面開始運作,負責行使國家賦予澳門特區的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7. 5 天前 · 第一被告認為被上訴裁判存有獲認定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主張更改刑事法律定性改判其觸犯一項澳門刑法典第1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第二被告認為被上訴裁判存有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瑕疵堅稱其行為不應被視為以直接共同正犯的方式觸犯有關罪行主張改判其以正犯方式觸犯一項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最後第四被告則指責被上訴裁判存有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和違反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的相同瑕疵。 終院對案件作出審理。 首先,第一被告認為被上訴裁決的不足之處在於沒有認定他是在酒精影響下作出相關行為,他因為之前一直在爭吵而情緒激動,以及他是因被害人對他出言不遜而被激怒,同時亦承認他在答辯中並沒有適時提出這一事宜,但卻認為已在審判聽證中提到這一點。

  8. 5 天前 · 1. 傷害罪的定義是什麼? 傷害罪有 4 大類型! 刑法第277-1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從刑法277條可以知道,傷害罪定義主要是有實際傷害人身體或健康的行為,不過其實刑法從277條到287條都是與傷害罪有關的條文,原因是考量傷害程度、傷害犯意以及傷害對象會有不同的刑責,而常見的傷害罪類型有以下4個: (1) 普通傷害罪(輕傷罪)定義. 根據刑法第277條所述,傷害人的身體或健康的人,將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傷害」的定義不只是侷限於身體,故意傷害他人,即使沒有造成生理上的傷害,但如果精神上受到傷害,仍可能成立輕微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