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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澳門國旗法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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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1年7月26日 · 第一條. 修改第5/1999號法律. 經 第1/2019號法律 修改及重新公佈的 第5/1999號法律 第四條至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修改如下: “第四條. 倡導. 一、〔……〕. 二、〔……〕.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倡導居民公共及私人實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居民在莊重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第五條. 展示、使用及奏唱. 一、〔……〕. 二、〔……〕. 三、〔……〕. 四、在外事活動中升掛或使用國旗、國徽或國徽圖案,須按照外交部的規定。 五、國旗及其旗桿的尺度比例須適當,且國旗、旗桿及國徽的尺度須與使用的目的、所在場所、周邊建築物及環境相適應,不得以有損國旗或國徽尊嚴的方式升掛或使用。

    • 關於使用國旗、 國徽、 區旗、 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
    • 展示或升掛國旗的地點和日子
    • 重大慶典和節日須展示或升掛國旗的機關和地點
    • 升降國旗
    • 升國旗儀式
    • 國旗的購置、裝設、保養及使用*
    • 懸掛及使用國徽*
    • 奏唱國歌的場合
    • 播放國歌的重大慶典、節日及時點
    • 國歌標準演奏曲譜及官方錄音版本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經第1/2019號法律修改的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第五條第三款、第九條第二款,以及第6/1999號法律《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保護》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一、以下地點須每日展示或升掛國旗: (一)行政長官官邸; (二)政府總部; (三)立法會; (四)各級法院; (五)檢察院; (六)禮賓府; (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邊境管制及檢查站; (八)澳門國際機場及客運碼頭; (九)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地點。 二、以下地點須於工作日展示或升掛國旗: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 (二)行政會;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機構; (四)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地點。 三、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學校、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以及具備條件展示或升掛國旗且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幼兒教育學校,在學校實際進行教育活動的日子展示或升掛國旗。* 四、大型圖書館、博物館、文化中心、美術館、科學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館及其他同類公共文化及體育設施,在開放...

    一、每年國慶日(十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十二月二十日)、元旦(一月一日)、農曆新年假期(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及國家憲法日(十二月四日),須在上條第二款規定的地點展示或升掛國旗。* 二、由市政署管理的大型廣場和公園等公共地方,須在上款規定的重大慶典和節日展示或升掛國旗。*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積極推動具備條件展示或升掛國旗的公共及私人實體在第一款規定的重大慶典和節日展示或升掛國旗。* 四、行政長官可透過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下稱“《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規定須展示或升掛國旗的其他重大慶典和節日。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21號行政法規

    一、國旗在直立的旗桿上須徐徐升降,升起時,須把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二、下半旗時,須先把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國旗頂與桿頂之間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須先把國旗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 三、根據國際慣例,國旗是在日出時升起,日落時降下,但在政府建築物、辦事處及場所,以及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所指場所升掛的國旗,須在上午八時升起,下午六時降下。* 四、每支旗桿只准升掛一面國旗。 五、如遇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國旗。 六、須向奉派執行這項職務的人員詳盡闡明正確的升降國旗程序。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21號行政法規

    一、在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二、舉行升旗儀式時,須奏唱國歌;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在場人士須面向國旗肅立,行注目禮或按照規定要求敬禮,不得作出有損國旗尊嚴的行為。* 三、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學校,以及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但如遇惡劣天氣或不具備條件舉行升旗儀式者除外。*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21號行政法規

    一、供升掛的國旗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只可由中央人民政府所指定的企業製造。 二、財政局負責為各公共部門購置國旗。 三、在政府建築物、辦事處及場所裝設旗桿,由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 四、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應為需購置國旗或裝設旗桿的第二條第三款所指中小學學校、高等院校及幼兒教育學校提供協助。* 五、須定期檢查國旗,以確保清潔及完好無缺;無須使用時,須把國旗弄乾、摺疊整齊和妥為存放。 六、如舉辦活動期間展示或使用國旗,活動主辦者須在活動結束後收回或妥善處理活動現場的國旗。*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21號行政法規

    一、以下地點必須懸掛國徽: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 (二)政府總部; (三)立法會; (四)各級法院; (五)檢察院; (六)禮賓府; (七)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地點。 二、除上款所述地點外,如擬在政府建築物、辦事處或場所懸掛國徽,須預先徵得行政長官批准。 三、須在以下網站首頁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圖案:* (一)行政長官辦公室網站;*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 (三)立法會網站;* (四)法院網站;* (五)檢察院網站;* (六)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網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21號行政法規

    在下列場合,須奏唱國歌: (一)行政長官、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的就職宣誓儀式; (二)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的就職宣誓儀式; (三)司法年度開幕儀式; (四)升國旗儀式;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組織的重大慶典活動、重大表彰儀式及重大紀念儀式; (六)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國家公祭儀式; (七)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 (八)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場合。

    一、每年國慶日(十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十二月二十日)、元旦(一月一日)及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批給合同或牌照經營視聽廣播服務的電視台及電台,應按照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所規定的時點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以普及國歌奏唱禮儀知識。 二、行政長官可透過公佈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規定須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的其他重大慶典和節日。

    一、奏唱國歌時,應使用國歌標準演奏曲譜或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且國歌應以完整的方式奏唱。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經適當批准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地參與國際組織或體育賽事時,如需奏唱國歌,應提供從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下載的國歌標準演奏曲譜或國歌官方錄音版本,以確保相關國際組織或賽會主辦方在有關活動中使用上述曲譜或錄音版本。*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6/2021號行政法規

  3. 2019年2月4日 · 國旗國徽及國歌是國家象徵和標誌並具有下列含義: (一)[……]. (二)[……]. (三)[……]. 第三條. 對國家象徵和標誌應有的尊重. 國家象徵和標誌應當被尊重和愛護。 第四條. 展示、使用及奏唱. 一、[……]. 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方場合奏唱國歌。 三、行政長官以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 (一)以上兩款所指必須展示或使用國旗及國徽或奏唱國歌的場所及場合,以及方式和方法; (二)得限制或禁止有損國家象徵和標誌的莊嚴性及嚴肅性的公開使用的情況。 四、〔原第三款〕. 第五條. 禁止將國旗、國徽及國歌用作某些商業或其他不適當用途. 一、[……]. (一)商標或商業廣告; (二)[……].

  4. 法規的主要內容.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21.07.26 見報. 因應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國旗法的決定和關於修改國徽法的決定,為切實執行有關決定,確保上述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區得到正確和有效實施,特區政府根據澳門基本法和修改國旗法國徽法的原則立法精神和具體規定,對第5/1999 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及第5/2019. 行政法規《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進行了相應修訂和完善,現為大家介紹有關主要內容。 修改第5/1999 號法律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倡導居民在適宜場合使用國旗,明確居民在莊重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以表達愛國情感。

  5. 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澳門基本法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形狀顏色兩面相同旗上五星兩面相對。 旗面為紅色、長方形,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綴黃色五角星五顆。 一星較大,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較小,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一,環拱於大星之右,旗桿套為白色(經第1/2019號法律及第12/2021號法律修改並重新公佈的第5/1999號法律附件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圖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內容為國旗、天安門、齒輪和麥稻穗,象徵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鬥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 兩把麥稻組成正圓形的環。

  6. 2013年9月24日 · 澳門特區作為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有關規定懸掛和使用國旗而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區除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外還可以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區區旗。 當國旗和區旗同時懸掛時,國旗要位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國旗要在右,區旗要在左。 國旗尺寸要大於區旗。 當國旗、區旗和其他機構的旗幟同時懸掛時,其他機構的旗幟不得大於區旗,而且國旗要位於中心位置,區旗在左,其他機構旗幟在右。 為加深市民對懸掛國旗及區旗規定的認識,法務局特別製作網絡短片及印製"國家和特區的象徵"單張,市民可到法務局網頁(www.dsaj.gov.mo)瀏覽,亦可前往法務局法律訊息站索取有關單張。

  7. 2021年4月19日 · 2021年4月19日 15:12.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國旗法》、《國徽法的決定為切實執行決定確保上述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區得到正確和有效實施特區政府根據澳門基本法和修改國旗法國徽法的原則立法精神和具體規定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倡導居民在適宜場合使用國旗,明確居民在莊重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以表達愛國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