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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26日 · 【明報專訊】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昨日接見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代表並共晉工作午餐,討論包括《基本法》23條立法等不同議題,據悉會面中談及23條比例佔「很重的比重」。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說,會上向夏提及本港社會對23條條文確有不同看法,反映香港是多元及有言論自由的社會,並希望條文維護國家安全同時,可平衡市民受基本法保障的權利。 律師會會長陳澤銘表示,會上反映了不同會員就23條的意見。 政府會後發新聞稿的圖片說明指夏「聽取意見」。 昨晤新聞界訪警總 今見國際商會. 同日夏寶龍在特首李家超及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署長董經緯陪同下到警察總部,並與警務處長蕭澤頤及國安處高層會面。 據悉,夏寶龍今日將與國際商會及金融界等會面。
2019年4月3日 · 大律師公會昨發聲明,強調現行核證安排是防止當地行政機關濫用移交,質疑修例實際上廢除當地司法機關認證,令申請要求更寬鬆;專長引渡法律的律政司前高級助理刑檢專員白孝華,亦批評此舉削弱對被指犯罪者的保障,香港難以確保法制落後地方提供的文件是真確,甚至若兩地同意的話,連核證文件的相關條件也可被廢除。 李家超:技術修訂 會再解釋. 保安局長李家超昨出席立法會委員會會議後,被問及新增條款是否降低核證門檻,他未有正面回應,僅稱此舉屬「技術修訂」,當局會在法案委員會階段解釋。 湯家驊:核證與證明犯罪兩回事.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新增條款與降低移交門檻無關,因修例後以個案形式移交逃犯的安排,適用於所有地方,部分實行大陸法的地方,移交逃犯申請不是由法庭提出,而是由政府檢控官或其他官員負責。
2024年3月7日 · 大律師公會上月發表意見書,建議考慮引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涵蓋所有可能干犯者,而非限於新聞從業員。公會認為,任何人在相關罪行下都可能干犯罪行,故辯護不能只限新聞從業員;惟認同辯護門檻不能低以防被濫用。
2024年2月6日 · 律師公會的法證審計員兼調查員洛德 (Mary Ann Lord) 在調查中發現,賈恩律師參與或協助按揭貸款欺詐,通過華人貸款經紀陳某 (Peggy Chan,音譯),對老齡客戶安排掠奪性貸款。 律師公會認為賈恩律師的行為存在損害公共利益的嚴重風險。 另1苦主續打官司 證明借款合約偽造. 陳恩美表示,「現在我只能尊重司法程序,要去想辦法證明,放貸方出具的那份我向他們借款的合約,上面的簽名不是我的,是偽造的文件。 這就要做法證鑒定,只有專家認定這是假文件,我才有上訴的依據,但這都是要錢請律師的,很多很多的錢。 據陳恩美說,要找這樣的鑒定專家也很麻煩,而且也很昂貴,找的第一位鑒定專家開價是上萬元。
2024年1月20日 · 再度連任的大律師公會杜淦 (右三)昨見記者,主動公布38名大律師涉612案資助被投訴的個案不成立,不過當中4人未備存所有文件而技術上違反守則。 (李紹昌攝)
2023年10月2日 · 涉事姓盧 (Gary (Kin Ip) Lo)律師於上月15日跟卑詩律師公會 (Law Society of BC)達成協議,前者接受從周一開始停牌6個月,有關協議於上周在網上發布。 該協議詳述在2019年至2021年期間發生的各種不當行為,包括多次未能披露客戶沒有為一宗地產交易提供足夠資金;未有充分告知客戶有利益衝突;以及在4宗交易中未有按規定蒐集客戶身分證明。 一名企業客戶的地產經紀於2019年5月聯絡盧氏,詢問他是否收到總額為98.8萬元的支票,該支票本應存入其信託帳戶,作為在溫市內置業的押金。 該地產經紀更附上一幀顯示盧氏所屬律師事務所開出銀行本票的圖片,聲稱該客戶已提供押金。 盧氏卻向該地產經紀表示,他沒有收到支票,並於當天較後時間收到一張面額為15萬元的銀行本票。
2024年3月9日 · 【明報專訊】23條立法保留近年屢捲法律爭議的煽動意圖罪,政府在昨公布的條例草案中無回應大律師公會及法律學者收窄煽動罪的建議,並明文列出控罪毋須證明煽惑暴力或煽惑擾亂公共秩序的意圖。 過去《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須在犯罪行為6個月內檢控,由於修訂後的煽動罪屬可公訴罪行,一般沒有檢控期限。 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說,新增有關毋須煽暴意圖的條文,某程度解決了立法原意的問題,但煽動罪行作為以言論入罪的罪類,本身是否合憲仍有疑問,很大程度視乎「快必」譚得志案會否上訴至終審法院。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說,現時煽動意圖中分開列出煽暴及其他意圖,認為新寫法只是維持現狀。 他說,由於煽動意圖罪由過去簡易治罪重新歸類為可公訴罪行,若保留檢控期限並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