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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當然不能辦理“兩願離婚”,這時只能聘請律師向法院 聲請“訴訟離婚”。 進行訴訟離婚時,由夫妻其中一方針對他方提出聲請,並以法律規 定的理由作為聲請依據,包括以下其中一項:(一)對方在有過錯下違反夫妻義務,且 嚴重性或重複性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例如有婚外情);(二)事實分居連續兩年; (三)失蹤且音訊全無滿三年;(四)對方的精神能力發生變化逾三年,且其嚴重性導 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
www.dsaj.gov.mo/showpdfs/113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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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關于離婚的程序規定. 德和衡簡家驄永本金月(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 澳門律師:江雪梅律師、盧俊業實習律師 澳門在離婚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主要有:《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及《民事登記法典》。 澳門《民法典》的第四卷第二編第十一章是關于“離婚”的規定(第一千六百二十八條至第一千六百四十八條),當中規定了兩種離婚途徑:兩願離婚和訴訟離婚。 其中兩願離婚又可以分爲向民事登記局申請的兩願離婚和向初級法院申請的兩願離婚。 向民事登記局申請的兩願離婚. (一)條件 向民事登記局提起的離婚程序應符合以下條件: 夫妻雙方同意離婚。 夫妻其中一方在澳門居住。 夫妻結婚逾一年(即使在外地登記)。 無夫妻兩人所生的未成年子女; 如申請人有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必須向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提出申請。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地區之公共秩序。 四. 關於雙方對位於澳門的兩個不動產的處置協議,由於不是直接訂立所有權之轉移,而是雙方商定如何處理,故只具債權性質,並不具物權轉移效力,故並無抵觸《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a)項之規定。 五.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應予與確認。 裁判書製作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 馮 文 莊.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 : 873/2020.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依法受理和經法定程序審理後作出如下的裁判,裁定起訴理由不成立,不予宣告兩人離婚: I. 概 述. 原告A,男,已婚,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XXX (X),居於澳門......街......軒第...座...樓...室. 提起 訴訟離婚之訴 FM1-13-0162-CDL 針對. 被告B(B),女,已婚,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XXXXXXX (X),居於氹仔......街...-...號......花園第...座...樓...室. 原告提出訴訟的理由載於第2至8頁的起訴狀內,其摘要如下:
提起 訴訟離婚之訴FMl-14-0045-CDL針對. 被告B,女,已婚,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XXXXXX (7),居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XXXXXXX. 原告提出訴訟的理由載於第2至4頁的起訴狀內,其摘要如下: 原告與被告於1984年9月6日在澳門登記結婚,原告於2007年開始因工作需要而中澳兩地居住,漸漸夫妻二人感情轉淡,自2011年3月起,原告差不多每晚均會返回內地居住,自此,原告與被告分開居住,各自生活,原告及被告雙方已不再存有同飲、同食及同住的關係,原告因此欲提出離婚。 原告請求以事實分居為由要求宣告解銷原告與被告之婚姻。 *** 為著上述效力,原告附上卷宗第5至137頁的文件。
關鍵詞: 法律解釋、事實分居、離婚. 摘要: - 法律解釋不應僅限於法律之字面含義,尚應尤其考慮有關法制之整體性、制定法律時之情況及適用法律時之特定狀況,從有關文本得出立法思想 (《民法典》第8條第1款)。 - 我們現處於2020年的年代,訴訟離婚不再被視為一種懲罰的手段,而是被當作一個解決有問題婚姻的方法。 - 不難理解上世紀人們對訴訟離婚的要件有較高的要求,因此,在解釋法律方面會偏向較嚴的方向,因為在那年代,離婚人士,特別對女性而言,較難重拾婚姻家庭生活,且還可能遭受社會的歧視和別人的指指點點。 - 然而,如上所述,今天人們對離婚的觀念已改變,對離婚人士的社會歧視也基本消失了。 - 在此情況下,我們在解釋適用法律方面應依法考慮適用法律時之特定狀況。
在澳門,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兩願離婚”及“訴訟離婚”。 兩願離婚的條件. 兩願離婚,顧名思義是指夫妻雙方在自願的情況下同意離婚。 辦理兩願離婚無須交代理由,但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才可以申請兩願離婚。 (一)雙方同意離婚;(二)結婚超過一年;(三)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提供扶養、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及家庭居所的歸屬等事宜達成協議。 如果沒有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全部子女已成年,可以在民事登記局辦理兩願離婚。 不過,如果有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則必須向法院申請離婚。 在民事登記局辦理兩願離婚,夫妻雙方須遞交兩願離婚申請書(有關申請書可在民事登記局索取或在法務局網頁下載),並由他們本人或各自的受權人簽署。 申請書內應明確載明夫妻沒有未成年子女,並附同下列所需文件:1.
定的理由作為聲請依據,包括以下其中一項:(一)對方在有過錯下違反夫妻義務,且. 嚴重性或重複性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例如有婚外情);(二)事實分居連續兩年; (三)失蹤且音訊全無滿三年;(四)對方的精神能力發生變化逾三年,且其嚴重性導. 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 當事人在委託律師後,有關的起訴狀會由律師撰寫,並經由法. 院作出判決。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628 條、 第1630 條、 第1635 條至第163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