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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欲透過民事登記局申請兩願離婚須符合下列條件夫妻其中一方在澳門居住; 結婚逾一年(即使在外地登記); 並無夫妻兩人所生的未成年子女; 對扶養費的給付達成協議; 對現住家庭居所的歸屬達成協議。 服務結果. 完成後,雙方正式離婚。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法務局-民事登記局. 通訊地址澳門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樓及2樓.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電話: (853) 2855 0110. 傳真: (853) 2837 3097. 電郵: crc@dsaj.gov.mo. 網址: http://www.dsaj.gov.mo. 列印本頁. 資料提供: 法務局(DSAJ) 最後更新時間:2023-09-06 10:56. PS-1-4-1995.

  2. ()條件 向民事登記局提起的離婚程序應符合以下條件: 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夫妻其中一方在澳門居住。 夫妻結婚逾一年(即使在外地登記)。 無夫妻兩人所生的未成年子女; 如申請人有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必須向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提出申請。 對扶養費的給付達成協議。 對現住家庭居所的歸屬達成協議。 (二)所需文件 根據《民事登記法典》第205條及民事登記局的要求,向民事登記局申請的兩願離婚請求應附同下列文件: 結婚登記之全文副本證明。 澳門結婚人士且在民事登記局存有結婚登記的,可免除提交有關證明。 倘有的婚姻協定的證明。 對需要扶養之一方提供扶養之協議。 家庭居所之歸屬的協議。 向民事登記局兩願離婚申請書。 應由夫妻雙方本人或各自受權人簽名,幷明確載明夫妻無未成年之子女。

  3.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兩願離婚申請書 (可於民事登記局服務點索取或於 法務局網頁 下載)須由夫妻雙方本人或其各自受權人簽署,申請書內應明確載明夫妻無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並提交以下文件: 結婚登記證明;(澳門結婚人士且在民事登記局存有結婚登記的,可免除提交有關證明。 有關對需要扶養的一方提供扶養之協議;( 扶養給付協議(範例一) / 扶養給付協議(範例二) / 扶養給付協議(範例三) )(可於民事登記局服務點索取或於 法務局網頁 下載) 有關家庭居所歸屬之協議;( 家庭居所協議(範例一) / 家庭居所協議(範例二) / 家庭居所協議(範例三) )(可於民事登記局服務點索取或於 法務局網頁 下載)

  4. 三、申請方法. 申請人可親身前往初級法院詢問處( 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53 號澳門廣場4樓)領取 或從法院網站下載申請表,填妥後在收件時間內( 星期一至四上午9:00至下午5:45 ,星期五上午9:00 至下午5:30,中午不休息)由雙方申請人親身或出示簽名經公證認定的授權書委託他人,又或者將申請書上的簽名經公證認定後由另一方申請人前往初級法院行政中心遞交。 遞交申請書後十日內,其中一方申請人須自行到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辦事處( 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7-53 號澳門廣場17 樓)領取憑單並前往郵政儲金局(地址:澳門新馬路郵政總局大樓內;辦公時間:星期一至五上午9:00至下午6:00)繳交預付金。 繳交預付金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辦事處將發信給申請人,通知有關召開會議的日期及時間等事宜。

  5. 澳門日報──認識澳門法律. 兩願離婚與訴訟離婚()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4.11.17 見報. 在澳門,離婚的方式包括兩願離婚訴訟離婚兩種上周本欄介紹了夫妻在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兩願離婚:()雙方同意離婚;()結婚超過一年;()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提供扶養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及家庭居所的歸屬等事宜達成協議。 如果夫妻不能達成共識,例如一方願離,另一方不願離;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不能達成共識等,就不能辦理兩願離婚,只能向法院聲請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的條件. 當夫妻雙方不能達成離婚的共識,例如其中一方提出離婚,對方不同意,雙方各持己見,這時便不能辦理兩願離婚,只能聘請律師向法院聲請訴訟離婚。

  6. 在澳門,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兩願離婚訴訟離婚”。 兩願離婚的條件. 兩願離婚,顧名思義是指夫妻雙方在自願的情況下同意離婚辦理兩願離婚無須交代理由,但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才可以申請兩願離婚。 (一)雙方同意離婚;(二)結婚超過一年;(三)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提供扶養、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及家庭居所的歸屬等事宜達成協議。 如果沒有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全部子女已成年,可以在民事登記局辦理兩願離婚。 不過,如果有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則必須向法院申請離婚。 在民事登記局辦理兩願離婚,夫妻雙方須遞交兩願離婚申請書(有關申請書可在民事登記局索取或在法務局網頁下載),並由他們本人或各自的受權人簽署。 申請書內應明確載明夫妻沒有未成年子女,並附同下列所需文件:1.

  7. 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依法受理和經法定程序審理後作出如下的裁判裁定起訴理由不成立不予宣告兩人離婚: I. 概述. 原告A已婚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XXXXXX (4),居於珠海香洲XXXXXXX. 提起 訴訟離婚之訴FMl-14-0045-CDL針對. 被告B已婚持澳門居民身份證編號7XXXXXX (7),居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XXXXXXX. 原告提出訴訟的理由載於第2至4頁的起訴狀內,其摘要如下:

  8.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

  9. (一)条件 向民事登记局提起的离婚程序应符合以下条件: 夫妻双方同意离婚。 夫妻其中一方在澳门居住。 夫妻结婚逾一年(即使在外地登记)。 无夫妻两人所生的未成年子女; 如申请人有共同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必须向初级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提出申请。 对扶养费的给付达成协议。 对现住家庭居所的归属达成协议。 (二)所需文件 根据《民事登记法典》第205条及民事登记局的要求,向民事登记局申请的两愿离婚请求应附同下列文件: 结婚登记之全文副本证明。 澳门结婚人士且在民事登记局存有结婚登记的,可免除提交有关证明。 倘有的婚姻协定的证明。 对需要扶养之一方提供扶养之协议。 家庭居所之归属的协议。 向民事登记局两愿离婚申请书。 应由夫妻双方本人或各自受权人签名,并明确载明夫妻无未成年之子女。

  10.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地區之公共秩序。 四. 關於雙方對位於澳門的兩個不動產的處置協議由於不是直接訂立所有權之轉移而是雙方商定如何處理故只具債權性質並不具物權轉移效力故並無抵觸民事訴訟法典第20條a)項之規定。 五.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應予與確認。 裁判書製作法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 馮 文 莊.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卷宗編號 : 873/2020. (對澳門以外地方之法院或仲裁員所作裁判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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