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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差餉物業估價署 (英語: Rating and Valuation Department,簡稱: 差餉署 或 差估署,縮寫: RVD)是香港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轄下的 部門,專責房產物業的 差餉 及 地租 估價。 歷史沿革. [編輯] 1845年5月, 英屬香港 政府通過《差餉條例》,向 警隊 支付稱為「差餉」的糧餉稅項。 同月根據第2號條例,由隸屬 庫務司 的估價官(後於1847年改稱為「評估官」)負責估價工作。 該署後來於1856年開始徵收街燈餉項,1860年10月起收取食水餉項,1875年4月徵收消防餉項。 及至1888年,政府通過《差餉條例》,將前述各個餉項合而為一,不過各個香港地區的差餉徵收率仍然因應各區所設的公共服務範疇不同而存在差異。

  2. 差餉物業估價署 (英語: Rating and Valuation Department,簡稱: 差餉署 或 差估署,縮寫: RVD)是香港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轄下的 部門,專責房產物業的 差餉 及 地租 估價。 歷史沿革. 1845年5月, 英屬香港 政府通過《差餉條例》,向 警隊 支付稱為「差餉」的糧餉稅項。 同月根據第2號條例,由隸屬 庫務司 的估價官(後於1847年改稱為「評估官」)負責估價工作。 該署後來於1856年開始徵收街燈餉項,1860年10月起收取食水餉項,1875年4月徵收消防餉項。 及至1888年,政府通過《差餉條例》,將前述各個餉項合而為一,不過各個香港地區的差餉徵收率仍然因應各區所設的公共服務範疇不同而存在差異。

  3. 簡單而言,應課差餉租值是指物業在某指定估價依據日期的估計市值租金。 開徵差餉的起源和早期發展情況. 香港 差餉稅制經歷160多年的演進,首條《差餉條例》,即1845年第2號條例在該年制定,所徵收的款項用作支付 警隊 (差人)糧餉所需。 隨後30年間,再陸續透過條例將支付服務開支的餉項伸展至諸如「街燈 餉項」、「食水 餉項」、「消防 餉項」等項目。 1888年重新制訂或引進《差餉條例》的詞彙如「物業單位」、「應課差餉租值」和「臨時估價」等,自此均成為 香港 差餉法例的核心理念。 差餉整合. 1931年之前,差餉徵收百分率與地區掛鈎。 1931年,政府意識到不劃一的徵收百分率,令人有混淆不清之感。 再者,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應足以反映有否為若干地區提供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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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繳納者如認為應課差餉租值比市價為高,可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出反對。差餉每年分4季預繳,每季初,估價署會對物業發出徵收差餉通知書,差餉的最後繳交日期,則為每季的首個月月底(1月31日、4月30日、7月31日及10月31日)。 差餉約佔政府總收入的5%。

  6. 物業稅是納稅人為在香港持有物業並出租賺取利潤所繳交的稅款。 只持有物業不須繳交物業稅,但仍須繳交差餉、地稅或地租。 個人入息課稅

  7. 香港 差餉物業估價署 將私人寫字樓分為甲、乙、丙三級,只會按物業質素評級,不會考慮其所在地點,而甲級寫字樓具備以下元素 [1]:. 新型及裝修上乘. 間隔具彈性. 整層樓面面積廣闊. 大堂與通道裝潢講究及寬敞. 中央 空氣調節 系統完善. 設有良好的載客及 ...

  8. 地租 或 地稅 是 香港政府 根據土地契約向有關業主徵收的款項,不管物業是被佔用或空置,均須繳納。 業主所繳納地租或地稅的款額是固定的,抑或會隨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改變,要視乎有關物業的土地契約所屬類別而定。 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前獲批或獲續期土地契約的港島和九龍物業,以及業主為新界原有鄉村原居村民或合資格的祖或堂,向政府繳納的是地稅(原有地租)。 基於1997年主權移交的安排,1985年5月27日或以後獲批或獲續期土地契約的港島和九龍物業改為徵收地租。 除了業主為新界原有鄉村原居村民或合資格的祖或堂,所有位於 新九龍 及 新界 的土地承租人均屬地租的徵收對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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