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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5日 ·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家長獨留16或以下兒童在家或會墮入法網。 按現時法例,照顧者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16歲或以下的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他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犯法,最高可判囚10年。 16歲獨留在家也犯法、法例是否過時? 【延伸閱讀】 虎爸媽催谷子女 報16暑期班.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由於該法例參照英國1908年法例,於1913年增補入香港法例中,雖近年有小修小補,但條文精神早於1913年訂下,他形容該法例已經不合時宜,因上世紀初互聯網尚未誕生,通訊科技與現時相差甚遠,舉例現時智能電話在手,已可用WhatsApp和上網與父母或外界聯絡,如遇事故,報警或尋找支援亦相對容易,留家的危險性已大減。
2019年10月30日 · 至於獨留兒童在家會否觸犯上述條例,則取決於多方面因素,並視乎個別案情而定,包括該兒童本身的實際年齡和自我照顧能力,有關行為是否對兒童構成傷害、涉案人士是否有照顧責任、是否有意圖疏忽照顧該兒童及是否知悉其行為可能會對該兒童構成傷害等。 現時處理獨留兒童在家個案的做法具備足夠和所需的彈性,讓有關當局在處理個案時適當地考慮多方面的相關因素。 政府現階段沒有計劃修訂法例條文的年齡上限。 (三)精神虐待兒童的呈報個案數字及其佔虐待兒童個案的整體數字的比率一向相對較低。 在二 一七年及二 一八年,社署的保護兒童資料系統分別錄得五宗及11宗精神虐待兒童的新呈報個案,佔整體新呈報虐待兒童個案分別約0.5%及1.0%。
如需以HTML格式列印整章法例,請先按目錄下方的 鍵,然後按。 如要在同一頁面中列印雙語內容,請把頁面方向調校至水平(橫向)。 如法例同時備有RTF格式的選項,你可直接往頁底的下載區,下載並列印整章法例的RTF文本。
2024年2月21日 · 香港現時並沒有法例列明把兒童獨留在家中屬違法,無論是《侵害人身罪條例》或是其他法例亦然。 現行有關疏忽照顧及獨留兒童的立法措辭含糊不清,不適合處理此類案件。 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條例》)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兒童/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10年。
Legislative Council. 近日,有多名家長因分別獨留十一歲、十三歲及十四歲的子女在家,被警方拘捕。. 根據現行法例,只要將十六歲以下的少年或兒童獨留家中,就可能構成刑事罪行。. 我們同意,父母照顧子女責無旁貸,少年及兒童應得到適當的照顧。. 但十多歲的青少年 ...
有團體倡議當局考慮把獨留兒童在家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我們認為這建議未必能達到保護兒童免受傷害的良好意願。 舉例說,一些家長可能會為逃避法律責任而要求兒童在家門外等候,或到商場和街上流連。 把兒童獨留在家列為刑事罪行並不能防止上述情況發生。 反之,現行有關疏忽照顧兒童的法例,不論兒童所處的地點為何,所針對的是有關行為是否對兒童構成傷害、涉案人士是否有照顧責任、他/她是否有意圖疏忽照顧該兒童及是否知悉其行為可能會對該兒童構成傷害等。 我們認為現行法例更能有效地保障兒童的安全,亦有成功的檢控個案。 我們曾參考一些海外司法區的做法。
Subsidiary Legislation. Others. [ Switch to complete mode] 第213章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Timeline. Match case. Enable word stemming. Search: Point in Time: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任何人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兩歲的兒童以致其生命受危害,或其健康蒙受或相當可能蒙受永久損害;或任何超過十六歲的人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由他所負責管養、看管或照顧的十六歲或以下的兒童或少年人,而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 我們認為有關條例能有效地保障兒童的安全,警方亦曾根據上述條文成功檢控把兒童獨留在家的人士。 (三)當局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處理獨留兒童在家的問題。 透過宣傳和公眾教育,我們提醒家長必須認真履行其照顧子女的責任,避免獨留兒童在家。 另外,我們亦透過提供彈性的幼兒託管服務,為有需要的家長提供支援和協助。 有關的詳情如下:
2018年1月28日 · 事實上,《侵害人身罪條例》雖沒有列明把子女獨留在家中屬違法,但不論是獨留在家中、在街上或商場,任何人忽略由他們所管養、看管或照顧的16歲或以下的兒童或少年人,而導致其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均屬刑事罪行。 警方亦曾根據上述條文成功檢控把兒童留在家的人士。 反之,若我們立法禁止把兒童獨留在家,可能會引來誤解,以為只要不留兒童在家,便是合法的,因而讓他們在街上或商場流連,這些做法對他們的人身安全,反而會構成更大的影響;更甚的誤解,就是有部分人聽了倡議立法禁止獨留兒童在家的聲音後,便以為現時獨留年幼子女在家是沒有犯法的,後果適得其反。 第二,不少校長及辦學團體對舉報懷疑虐兒個案的指引存有誤解。 近日,在報章及在立法會內都有教育界人士說:「學校在舉報懷疑虐兒個案時都十分困難和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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